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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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性项目之外的开发性收入(含苗木销售)在上缴管理费后,纳入项目组(课题组)储备基金专用账户后作为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条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所财政账户,由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性质进行独立或合并账户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及过程管理

第三条凡我所在岗职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均可作为主持人或参加人申请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向科研岗位人员倾斜,非科研岗位的在岗职工主持和参加的在研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两项。

国家、省市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所里组织申报,统筹管理,其他项目可自由申报。

第四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申请立项。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项目指南及申请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上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必要时由所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

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实行公开报名、论证答辩、优胜劣汰的原则择优选报。

横向项目的合作协议(合同)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所领导批准后,与合作方正式签署。

第五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纵向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报送,横向项目协议(合同)上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管理部门监督获准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年度执行情况检查、主持人变更、项目中止和结题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研管理部门配合协调。

项目主持人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否则科研管理部门将通知财务部门暂停科研经费的下拨和使用。

主持人因出国、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做出妥善安排,经费审批转结。

第七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任务及考核指标的,课题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所科研管理部门,并由科研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调整计划未获得批准前,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更改研究计划。

第三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科研经费到帐后,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计划,填写经费下达表,填表内容包括拨款通知文号、日期、项目名称、到款金额、应扣除的管理费及实际下达经费数,并将经费分配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领取科研经费本。

第九条纵向项目均实行单独账户管理,横向项目执行期间可单独帐户管理,也可纳入项目组(课题组)储备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条所有项目均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管理费,用于公共仪器、图书资料、电子文献等科研支撑资源的购买和维护。

管理费收取标准根据项目性质和到帐经费总额进行,其中纵向项目5%(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8%,开发性收入20%。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取项目提成,用于课题组人员科研津贴的发放。

项目提成标准根据项目性质和到帐经费总额进行,其中纵向项目5%(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10%,开发性收入30%。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使用。

项目主持人应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项目合同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日常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如使用人为批准人,则由上一级负责人批准)。

科研协作费需按照协议和批准权限,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所长、所长签署后支付。

第十三条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内容,按照不重复、不闲置、按需购买的原则,由项目组组长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所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处统一采购。

所购置的设备,由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时冻结经费使用或取消第二年项目申报资格:

(1)根据上级规定撤消的项目;

(2)未能按期填报项目有关材料或验收的项目;

(3)项目结束后持有经费人退休未被项目组返聘;

(4)违反财经纪律,不执行财务制度的;

(5)违反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为项目组(课题组)设立储备基金专用账户。

项目结题时进行项目经费决算,结余经费纳入储备基金专用账户管理。

结余经费也可以上缴所财政,项目主持人可获得上缴金额的50%作为返还(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和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总结验收,会议验收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申请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任务书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2)技术资料符合要求;

(3)填写《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得到项目下达单位的批准。

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技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包括成果鉴定、科技奖励、植物新品种、专利、药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以及论文(论著)、软件著作权及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产出。

凡所内科研人员参加研究的职务技术成果,其权属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各类科技奖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2)技术资料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九条多单位合作的科技成果,由组长单位会同所有完成单位联合申报,必须对申报内容、各自贡献、主要完成者及其排序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完成单位一栏加盖各单位公章。

存在争议未协商一致的,一律不办理上报。

第二十条我所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我所后完成的与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我所科技人员(包括在读研究生)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署“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名称。

同时,必须署名依托我所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同类机构。

第二十二条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审定的科技成果和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应及时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登记、保存。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在所保密委员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有关科技成果的密级、保密范围由成果持有人提出建议,所保密委员会确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获得的各类科技成果奖励,按照《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产出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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