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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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交通事故的含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意外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受到了人身损害,就应在法定的期限(三年)内向责任人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具体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医疗费

一,医疗费的计算方法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

证据:

医院出具的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等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单、转院治疗证明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案例~医疗费的确定

×××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中,经法院确认的受害人的医疗费为27520.74元。

具体支付情况:

受害人从2012年12月24日在×××人民医院住院到2013年1月22日出院,支出医药费22807.88元,并于2013年1月8日在该院支出医药费351.7元,2月23日支出检查费296元。

2014年6月8日,×××至该院行内固定取出手术,到6月14日出院,支出医药费4033.82元。

2014年6月16日,在×××卫生院支出医疗费31.34元。

四,误工费

一,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分三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自己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

(1),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能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状况的,按照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即,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期限(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

即,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元/年) ÷365(天)×误工期限(天)

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医生的治疗与休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请假单、工资等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案例~误工费的确定

×××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中,法院确认的受害人的误工费为10453.2元〔24302元÷365天×(住院37天+医嘱120天)〕。

具体计算方法:

一,赔偿标准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并且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该院按照2013年安徽省农林牧副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302元)计算其误工费。

二,误工期限(157天)

2012年12月24日在×××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22日出院,误工期限为30天;同时医嘱休息3个月(90天)。

2014年6月8日在×××人民医院住院内固定取出手术,于6月14日出院,误工期限为7天;同时医嘱休息1个月(30天)。

五,护理费

一,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有固定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按照自己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

(1),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能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状况的,按照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即,护理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护理期限(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

即,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元/年) ÷365(天)×护理期限(天)

(二),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即,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注意:

护理期限:

1,护理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费的证据,包括护理人单位开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医院出具的护理人数证明、护理时间证明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案例~护理费的确定

×××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中,受害人2012年12月24日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22日出院,医嘱指明休息三个月、需一人陪护。

法院确认的受害人的护理费为12899.72元〔37074元÷365天×(住院37天+医嘱90天)〕。

具体计算方法:

一,赔偿标准

由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此时护理费按照安徽省2013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074元)予以认定。

二,护理期限(127天)

2012年12月24日在×××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22日出院,护理期限为30天;同时医嘱休息3个月(90天)。

2014年6月8日在×××人民医院住院内固定取出手术,于6月14日出院,护理期限为7天。

六,其他费用

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一,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的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证据:

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车票等正式票据(普通交通工具)等。

×××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中,经法院确认的受害人的交通费为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受本地医疗条件所限,确实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证据:

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住宿费票据等。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二),受害人受本地医疗条件所限,确实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

证据:

医院的证明等。

×××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中,经法院确认的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10元(37天×30元)。

1,赔偿标准

该院按照2013年安徽省住院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每天30元。

2,住院时间(37天)

2012年12月24日在×××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22日出院,住院时间为30天;2014年6月8日在×××人民医院住院内固定取出手术,于6月14日出院,住院时间为7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通过平时饮食的营养摄入不能满足身体的实际需求,而需要特别的营养补充而支出的费用。

证据:

医院的证明(如医嘱)等。

×××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中,经法院确认的受害人的营养费为4710元〔(住院37天+医嘱120天)×30元〕。

具体计算方法:

(一),赔偿标准

该院按照2013年安徽省住院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每天30元。

(二),加强营养期限

2012年12月24日在×××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22日出院,住院时间为30天;同时医嘱休息3个月(90天)、加强营养。

2014年6月8日在×××人民医院住院内固定取出手术,于6月14日出院,住院时间为7天;同时医嘱休息1个月(30天)、加强营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

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具体计算方法:

(一),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当事人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市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收入的,就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1,受害人年龄<60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60≤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受害人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此时,将上述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即可。

证据:

伤残等级鉴定证明、伤残鉴定费收据、户籍证明等。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计算方法:

(一)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当事人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市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收入的,就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年龄<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扶养人数

2,18周岁≤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扶养人数

3,60≤被扶养人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扶养人数

4,被扶养人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扶养人数

(二)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此时,将上述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即可。

证据:

被扶养人的年龄、户籍证明、伤残等级鉴定证明等。

案例分析

×××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中,经法院确认的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此案例赔偿费用的计算中,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23557.2元(8098元×20年×12%+张××生活费5725元×9年×12%÷5人+凌××生活费5725元×11年×12%÷5人+王××生活费5725元×4年×12%÷2人)

具体计算方法:

※,受害人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该院按照2013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年计算。

受害人年龄<60周岁,赔偿20年。

根据×××司法鉴定所2014年8月12日作出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等级为3个十级伤残,并确定伤残赔偿系数为12%。

※,被扶养人张××

被扶养人张××为农村居民,该院按照2013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25元/年计算。

被扶养人张××年龄71周岁,赔偿9年。

根据×××司法鉴定所2014年8月12日作出鉴定意见,确定等级为3个十级伤残,并确定伤残赔偿系数为12%。

被扶养人张××育有包括受害人在内的五个子女,责任人赔偿五分之一(即÷5)。

※,被扶养人凌××

被扶养人凌××为农村居民,该院按照2013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25元/年计算。

被扶养人凌××年龄69周岁,赔偿11年。

根据×××司法鉴定所2014年8月12日作出鉴定意见,确定等级为3个十级伤残,并确定伤残赔偿系数为12%。

被扶养人凌××育有包括受害人在内的五个子女,责任人赔偿五分之一(即÷5)。

※,被扶养人王××

被扶养人王××为农村居民,该院按照2013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25元/年计算。

被扶养人王××年龄14周岁,赔偿4年。

根据×××司法鉴定所2014年8月12日作出鉴定意见,确定等级为3个十级伤残,并确定伤残赔偿系数为12%。

被扶养人王××为未成年人,由父母二人抚养,责任人赔偿二分之一(即÷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七,死亡赔偿金

(一),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当事人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市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收入的,就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1,受害人年龄<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

2,60≤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2,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

(二),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此时,将上述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丧葬费

丧葬费,固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人侵害受害人人身权益,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中,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9800元。

七,拓展:

民事起诉书的书写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确定了自己的损失后,如果责任人不能及时或全部赔偿,就需要依法提起诉讼。

此时,起诉书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

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一:

程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2125*********,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

东莞市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

XXXXX

被告三:

中国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

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X元、交通费xxxxx元……;上合计:

xxxx元。

二、请求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处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告现有损失及诉讼请求等.)

200X年XXX月XXX日XX时XXX分左右,被告xxx驾驶xxxx号XX车从XXX往XXX方向行使,途经XXXX路段时,与原告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定字XXXXXX《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XXXXX负事故的XXX责任、XXX负事故的XXX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X医院住院治疗,现已花费医疗费XXX元.出院后原告的伤情经司法技术鉴定为X级伤残。

为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众被告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XX年XX月XX日

八,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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