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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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保持相互-2-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五条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六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第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出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

(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3-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收入。

包括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条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10%-20%征收;

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20%征收;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

(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4-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出资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支出。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省人民政府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2.省出资企业或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需追加的资本金投入;

3.购买企业股权、股份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主要用于弥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

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包括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向政府其他预算调出支出等。

  第三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

(二)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5-(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六)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七)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

(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省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四)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单位根据省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每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6-订次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省出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

(三)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七)省财政厅、预算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7-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定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取、监缴,不得擅自减免收益;

确需减免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省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交省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出资企业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报送预算单位。

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省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重大事件发生、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年度预算确定后,省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省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9-度。

有关省出资企业按规定向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负责督促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交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省出资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省出资企业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01-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资金。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省出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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