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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店税收征管制度探析

个人网店税收征管制度探析

摘要

C2C电子商务模式凭借其巨额交易量,成为电商零售市场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然而C2C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无纸化虚拟化等特点的凸显,也导致在税收征管中出现纳税主体难以确认,课税对象难以区分以及纳税地点无法确定等难题。

而且我国现行税法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尤其是C2C领域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目前大量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并未纳入税务机关监管范畴,使C2C模式下个人网店长期处于“免税”状态,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正是基于此背景下,本文选择以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为切入点,以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纳税识别号制度将覆盖到自然人、第三方提供信息义务等热点为背景契机,运用税法学、经济学等理论知识,在查阅国内外大量文献及专业网站相关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以实现在保持我国C2C模式下个人网店顺利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税收征管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下个人网店和税收征管体系共同健康协调发展,为我国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保证提供可行的思路并为我国C2C模式下个人网店行业提供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理论参考。

关键词:

C2C模式;个人网店;税收制度

一、引言

作为一种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电子商务指引着未来贸易模式发展的方向。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不仅冲击着全球的经济结构,改变着人们的交易习惯,重塑着大众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成为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形成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

作为一种营利性商业活动的电子商务,自然离不开国家的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新的增长、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另一方面也给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带来不少新的难题和挑战。

从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办法,要求个人网上店家要实名登记;到2013年多个城市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并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再到今年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自然人;近年来的这些政策、办法说明国家对网店征税问题一直十分关注。

作为一种营利性商业活动的电子商务,自然离不开国家的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新的增长、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另一方面也给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带来不少新的难题和挑战。

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开始进入实质阶段,国家也正在解决电商尤其是C2C模式下个人网店征税的难题,但是到目前我国还是没有对C2C模式下个人网店征税的专门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具体应对方案。

以淘宝为代表的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出现,使基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防止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护实体店的经营商促进行业公平竞争、规范个人网店经营减少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体现税收公平中立等原则,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个人网店的类型及可税性理论

(一)个人网店的类型

1.营利性个人网店和非营利性个人网店

根据C2C模式下个人网店是否以获取收益为标准,C2C模式下个人网店可以分为营利性网店和非营利性网店。

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大部分的网店以

营利为目的的,这些网店也有一定的进货渠道,遵循着低买高卖的市场规律,赚取差价,能获得成本外的收益。

但在网上开店不同于实体经营,一方面可以节省实体经营所花费的租金、水电等铺面费用,另一方面能够节省很多人工支出。

因为具有节约经营成本的优势,使得同样是从同一渠道进货的网络和实体卖家,在进货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却可以由于经营成本不同设置不同的销售价格,如此一来,网店的售价必定会低于实体店铺的售价,这也使得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如火如

荼的今天,实体店铺几乎沦为网上店铺的“试衣间”。

2.有形商品个人网店和无形商品个人网店

根据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形商品个人网店和无形商品个人网店。

顾名思义有形商品是指包括衣服、包、化妆品等有具体形态的、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品,属于电子商务交易的传统客体。

而无形商品是指那些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的交易对象,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等特征。

这种无形商品交易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逐渐衍生出来的一种交易形式,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这种交易形式也在呈大规模扩张的趋势。

无形商品交易是指以数字化信息形式保存下来的商品,交易对象主要涉及有电子图书、音乐和视频等,买方付款后通常会从卖方那里得到下载这些资源的账户和密码,在通过互联网从

指定站点上下载这些信息即视为交易已完成。

3.直接交易个人网店和间接交易个人网店

直接交易网店是指当电子商务所交易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如计算机软件等或服务时,买卖双方在网上订立合同后,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付款、商品的交付或服务的提供等交易行为直接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实现完成,简单概括就是直接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本身来实现整个交易过程。

当个人网店所交易的商品是有形的、非数码化的货物时,在网上订立合同后,所交易的标的还需要通过传统的运输途径如邮政服务、商业快递服务来完成送货,不能仅依靠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完成整个交易,间接交易的网店需要依靠物流配送等外部因素辅助完成。

(二)个人网店可税性理论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在对纳税人征税时,不仅应考虑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使二者相适应,而且还应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课征和平等课征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进一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电子商务交易也应像对待传统交易一样采取同样的税收政策”,在考虑制定电子商务涉税规则时,要把交易的本质内容作为基础,而不要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规则对经济的扭曲,要使纳税人的商业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税收规则,确保市场机制是企业决定贸易方式的唯一因素。

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交易模式与传统实体商店交易模式相比,最显著的区别就是交易平台和支付手段的不同,C2C个人网店的卖家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出售货物或服务,二者在其他交易环节区别不大,个人网店也是通过一定的进货渠道,遵循低买高卖的规则,出售商品获取利润。

而且由于借助互联网平台,个人网店又具备无店面租金,水电费及人工费等优势,个人网店可以凭借低成本压低商品价格,使得与之进货渠道相同的实体商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因此如果不对个人网店比照传统的实体商店征收税款,将会是对传统交易模式的不公平,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理可构成对C2C模式下个人网店可税性进行分析的经济学基础。

一个经济行为的可税性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密切的关系,深受其影响,而反过来讲,一个经济行为是否有可税性也能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国家的经济政策动向,因此,宏观调控理论与可税性理论相互影响。

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税收调控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三、个人网店引发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

(一)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使税务登记监管失灵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

关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国家工商行政总局2010年5月发布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中也明文要求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要依法提供其真实信息或依法登记。

然而,此《办法》中并未对如何才构成具备登记注册的条件做进一步的解释,对C2C电子商务模式下个人网店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强制性要求,这些店家是否会纳税就完全取决于其经营者是否主动申报了。

个人网店能够发展如此的迅速并日益强大,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是可以较低廉的价格成本提高在销售市场的核心竞争。

以淘宝店家数量较多的深圳市为例,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共有21万家淘宝个人网店,却无一家网店经营者主动申报纳税,2013年初在深圳地税第一稽查局强烈的督促压力和一些个人网店自身发展需求的情行下,深圳才有5家C2C个人网上服装店经营者主动进行申报,缴纳总额约340万元的个税及增值税。

本文认为,个人网店的卖家之所以不愿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也不愿税务机关定期申报纳税,主要原因在于在税务机关登记与否对于他们线上产品的销售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另外加之当今网络领域内的类似于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平台的支付手段具有相对可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且能够充分的保证在线交易中买家的资金安全以及产品的完整性,因此,但从这一方面考虑,大多数的网络买家也并不关心卖家是否曾经进行过工商与税务方面的登记。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务机关通常很难采用纳税登记的方法对市场上的交易行为施行有效的监管,正是由于这种监管措施的缺位,才使得C2C电子商务中的逃税避税者有机可乘,并且在此过程中获得远大于风险的巨大利益。

由此可见,传统的税务登记监管政策的严重失灵是C2C卖家在线上交易中没有实体机构的产物。

(二)交易的无纸化影响税务稽查

无纸化的操作的模式是C2C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特征之一。

众所周知,传统的商务活动中,通常会见到签名、印章、合同、票据以及账单等各种以纸面形式存在的操作程序,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中,纸面形式已被完全的抛弃,取而代之的无纸化操作成为商务交易活动中的主要形式。

在电子商务中,人们只需要通过计算机在网络上进行简单的电子信息交换就可以轻松的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而之前的那些传统的以纸面形式存在的合同、发票、提单、贷款支付记录以及资金账户等票据凭证都变成了稍纵即逝的无形的电子信息。

诚然,电子信息的使用确实给交易双方节约了不少成本,也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随之而来的困扰就是,税收征管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建立在纸质存在的基础之上,无纸化操作增加了电子商务的快捷性、加快了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但在同时也加剧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

税务机关任何有效的征管稽查行为都是以对有关纳税主体的应税事实等准确信息和证据的大量掌握为前提的,以此作为纳税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准确的重要依据,鉴于此,税务机关采取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的检查形式,此外,我国《税务征管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凡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与此同时,在传统的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主要的信息源的获取渠道一直是通过国内银行。

即使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不经常性的被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只要经营者的偷税漏税行为被举报,税务机关还是可以从银行追查逃税者的资金走向,获得证据,潜在的逃税者就会因此意识到风险,不敢轻易偷逃税款。

但是应然而生的电子系统在网络交易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和刺激下日益完善,电子支付的一个主要特性是非记账性,这也使得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双方进行的大金额交易也能够匿名并受保密,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踪资金流,进而造成巨大的税务稽查困难。

(三)交易的无界化带来税收管辖权问题

电子商务真正实现交易全球化的秘诀,在于跨越了时空和地域的局限性。

互联网的横空出世,是地球村概念的发源;而网络相对于现实世界,是缺省了地理位置的“虚拟”概念,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人,均可借助电脑登陆任一C2C网站并同该网站上的网店经营者进行交易。

C2C模式下个人网店无界化的特点决定了新一轮税收管辖争议出现的必然。

针对传统的商务模式,参照居民和地域两种税收管辖标准,一般要确定税收管辖权主要是根据纳税主体的注册地、主营业务机构所在地等信息。

而在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均为自然人,对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的确认需要大量的技术和成本,现行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就无法完全应用于这种交易模式。

况且C2C模式的交易双方以虚拟的网络身份、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及服务器等进行交易,甚至用电子支付工具即可开展交易活动,将传统观念里必须的场所,货币,物品等一概“省略”,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已落后于现代交易形式。

设立的固定性和运作的持续性是传统意义上常设机构最显著的特性,而C2C电商卖家可以在任何省市、国家或地区使用、迁移、关闭服务器,更有一些商家有意地将店铺设置在低税率地区——从而使得税收的地域管辖权标准,在另一个并行的、交易额度和频率日渐强大的网络世界形同虚设。

从另一个方面讲,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住址也很难根据其网店上的名称、地址、或交易时使用的IP地址来确定,这使得居民管辖权标准几乎无法适用。

从这一层面讲,用C2C电商交易中服务器所在地作为常设机构来确定税收管辖权并不可行。

总而言之,在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常设机构概念的失灵,不仅仅会引发税收管辖争议,更将增加在税收征管中的难题。

四、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应对措施

(一)相应税收法律制度的确立

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导致电子商务模式的迅速兴起与发展让各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措手不及,因此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首要举措就是完善相应的立法制度,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使电子商务征税有法可依。

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及地区对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态度积极迅速而明确,在电子商务模式兴起的短短几年内就有不少个发达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讨论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电商的法律或草案,我国电子商务现正处在一个迅猛发展的关键时期,而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如何健全我国对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法律制度并以此来引导这个新兴产业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个问题已经慢慢得到了重视。

从2003年阿里巴巴创立,淘宝在我国开始兴起迅猛发展到现在,我国也不乏对网上交易行为的规范文件出台。

2007年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10年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刚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询意见稿)》,虽然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网上交易行为管理都有提及,但对C2C模式下个人网店涉及的直接税法问题却并无提及,目前除了一些部门规章,对C2C模式下个人网店征税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问题的法律依据更是无可谈及。

(二)电子发票制度的普遍建立

早在1991年,法国就有法律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企业电子形式的资料并获取相关信息,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从法律层面提供了支持。

2000年出台《电子签名法》,确保了电子签名文件的合法性,同时保障了税务机关查获的电子信息可以作为企业违法行为的证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套适合法国国情的电子发票制度应运而生,以便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的税收管理。

首先纳税电商须按税务机关所提供的技术标准制作、开具电子发票,然后由认证机构对已开发票认证,这不仅确保了电子发票的真实合法而且可以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时从认证机构获取电子证据。

电子发票的出现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带来生机,如在网络进行交易后,系统自动计算税款,生成发票,税务机关即可把支付系统和电子发票作为代扣代缴税款的平台和依据。

2011年广东省在其地税系统全面使用电子发票,国内首个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付诸实施,2012年国税总局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但实践中国内电商店家电子发票的使用情况却并不乐观。

我国应建立完善电子发票制度,使税务机关获取网店经营者更全面的交易数据掌握更准确的征税依据,进而加强对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

(三)利用第三方信息构建自动化的纳税系统

税务机关在获取比较充分、全面的第三方信息后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建立计算机比对系统,即根据第三方所提供的信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把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和支出等有关税源信息在计算机中进行自动汇总,以便与纳税申报情况和代扣代缴情况的比对,从而识别纳税人的遵从风险,包括申报是否真实、是否应申报而未申报、是否足额扣缴税款,并依此由税务机关采取相应的管理或处罚措施。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遵从程度采取区别对待的管理措施。

对于未申报、未代扣代缴者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申报、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对于疏忽大意、计算失误、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但情节并不严重的发出限期核对、纠正通知对于经计算机比对并经人工复核后,判定有重大逃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获取的税源信息只能用于税收征管不得用于其他非法定用途否则也应当受到处罚。

(四)确定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原则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原则,基于这两种税收管辖权原则国际上存在三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的适用情形,一种是居民税收管辖权,一种为地域税收管辖权,还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并用的情形。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双重税收管辖权确定的。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可见,我国的税收管辖权采取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原则。

正因为这种管辖权适用的原则更有利于我国的利益,所以本文认为C2C模式电子商务也应该采取这种管辖权原则。

首先,根据地域管辖权对发生在本国境内来自于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的全部收入征税,再适用居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来自于外国的收入征税。

不可避免的情况是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收入已向收入来源国缴税,这时就应依据免税法或抵免法处理,避免双重征税。

(五)税务登记地为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征税地

与经合组织不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将电子商务的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而我国企业对企业间或者企业对个人间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应该采用服务器所在地作为企业的常设机构,但本文认为不应将服务器所在地视为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地。

主要是因为企业间的电子商务规模较大,通常每个参与交易的企业都有各自单独的交易平台,独立的服务器,便于税务机关掌控税源和进行税收监管。

可是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因为店铺规模较小且分散在各地,而且常见的C2C交易平台有限,每个平台可能只拥有几个服务器并且都在同一个地点,每个交易平台上可能同时注册有上千万的C2C电子商务卖家,这就会使得很多的卖家都登陆到同一个服务器进行交易,如果将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所有这些卖家的常设机构的话,就会使得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款都集中于服务器所在地的几个城市,而不能合理的分配税收利益,不利于资源在地区间的有效流动。

按照税务登记地征税不但便于税务机关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卖家进行监管,而且商品服务供应地向来都是确定流转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能直观的反应出各个城市C2C模式电子商务的交易量和纳税额,有助于国家根据不同城市的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经济政策,协调各个城市之间的平衡发展。

五、结论

近年来,随着以淘宝为代表的C2C电子商务在我国持续迅猛发展,税收严重流失的问题突显,国家一直在加快针对网店征税的步伐。

梳理我国历年对电商的税收征管制度,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有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真实姓名及地址等身份信息的义务,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013年,电子发票的落地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覆盖全国22个试点城市,10余家重点企业;再到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出台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自然人,从已有的政策来看,网店征税是大势所趋,我国主张对C2C电子商务行为征税。

而如何征税截至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相关税收征管规定,这将成为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个人卖家不交税,对于线下零售商家、B2C商家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我国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研究,分析了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特点及存在的税收问题,对我国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为对我国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解决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方案。

力求在保持我国C2C模式下个人网店顺利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税收征管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我国C2C电子商务和税收征管体系共同健康协调发展,为保证国家在C2C电商活动中的税收利益提供一个可行的思路并为我国C2C模式下个人网店行业提供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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