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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竹溪县人民政府,谷竹高速在竹溪段的工程建设,我们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按照国家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这里所指的分级负责,其中就包涵了地方人民政府这一级。

因此依照法律法规对谷竹速公路竹溪段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监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那么对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哪些?

根据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监部门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监管,交通部门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到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一般由以下几项组成。

1、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地方高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县政府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为地方政府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一般由指挥长、副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代表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工程建设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具体负责。

办公室有关人员一般从相关部门抽调。

3、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主要是在编制招投标文件科学核定安全生产费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进行前期制定和把关。

5、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6、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监理单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8、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

仅就我县这一层面,主要涉及到县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与安全管理。

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这一部分所讲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或有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包括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内部的管理与监督。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20多部,如果加上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等有100多部,各类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规范调整着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

涉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有10多部。

我们对高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严格依照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从严要求。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无数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

安全生产事故有一个10:

8:

2的规律,这个规律说的是100起事故中,有80起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20起是意外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大部分事故在发生前都有不安全隐患。

2003年12月23日晚上10:

00重庆开县发生特大石油井喷事故,事故致243人死亡,10万人撤离家园,最多的一家有九人遇难,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小阳村几乎十室九空,部分人(包括小孩)因此事故终生失明。

而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有关人员违章卸掉钻柱上的回压阀,而现场工作人员又没有按规程进行操作检查,从而导致井喷严重失控。

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因此引咎辞职。

)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关口前移,把工作重点放在事前和事中的监管上。

3、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行为监察是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各类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劳动防护设施的质量、配备、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

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

技术监察对我们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

4、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高速公路建设是全县瞩目的一件大事,服务是每一个竹溪应尽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我们要站在服务的角度,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做到原则要“硬”,态度要“软”,执行政策法规要严格,工作的方式方法要灵活,从而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顺利推进。

5、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十三世纪英国著名科学家培根有句名言:

“科学的力量取决于大众对他的了解”。

我们把这句话借用到法律上,那么法律的力量和贯彻实施的程度同样也取决于大众对他的了解。

工程建设是高危行业,有很多标准都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管理对象能自觉自愿的履行政策法规赋予的义务,营造执法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召开有关会议、安全生产大检查、许可证管理、专项整治等等,综合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3种。

1、事前的监督管理

具体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事前监督管理主要有:

安全生产设施的“三同时”、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三大员的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备案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

事中监督管理重点是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场所的监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

具体到高速公路中主要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三同时”的落实、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责任制的实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设备的监察。

3、事后的监督管理

事后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1、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3、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6、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

 1、现场驻地: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

2、施工作业点(面):

路基开挖、路面施工、架桥、隧道掘进、边坡处理等。

3、危险品存放地:

爆炸物品、柴油等危险化学物品存储地点。

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预制水泥构件、混凝土搅拌、钢筋制作等。

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大型非标准设备或的构件的制作加工和组装等。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处理

  1、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从业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5、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

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四、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这里所讲的管理是指从业单位自身进行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2、建立安全教育制度;

3、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4、坚持安全交底制度;

5、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7、制定奖励和处罚制度。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3、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4、项目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5、项目安质部及人员职责;

6、项目施工技术部门及人员职责;

7、项目机械管理部室及人员职责;

8、项目治安保卫消防部门及人员职责;

9、项目材料部室及人员职责;

10、项目班组长职责;

11、项目从业人员职责。

(三)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教育:

法律法规教育、安全管理人员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三级教育培训等

2、安全检查:

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日坚持巡查、项目总工程师、安质部长及其他各工种工程师、土建、安装、各分包单位领导及安全员进行全面检查等。

3、进场许可:

整个工程进行封闭管理,任何未佩戴工作牌及安全帽者(包括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熟知基本安全常识,听从指挥。

4、上岗许可:

上岗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未经核发相应操作证的职工不得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醉酒、伤病、未休息好的职工禁止上岗操作。

5、标牌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垂直交叉作业:

尽可能地避免垂直交叉作业,如不可避免,要做好防护。

大面积模板、脚手架及防护棚的拆除,设置警戒区,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派专人监护,严禁同时上下拆除。

7、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如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等,应考核每个作业人员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进行技术交底,并派专人监护,禁止危险范围内任何人作业和通过。

8、恶劣天气与天气预报:

恶劣天气提前检查电气、防雷、塔吊、脚手架等各种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停止室外尤其是登高作业。

突然的恶劣天气,各操作岗位应自动停止作业,并转移到安全地带。

9、作业现场清理:

施工单位在作业前及作业后对作业环境进行勘察处理,以避免对作业者、过路人员和财产造成损伤。

10、现场医疗与抢救:

劳务单位配有卫生员、总包单位现场配备值班车辆,保证伤害和疾病能够得到及时抢救、处理。

(四)现场安全管理重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五)现场劳动防护

1、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选用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选用。

3、选购标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准”,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安全标志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没有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4、劳动防护种类:

国家规定6大类21小类,具体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主要有安全帽、防尘口罩、焊接眼面防护具、电绝缘鞋、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

五、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御险约束机制

近几年,由于少数企业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事故后躲避逃逸,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全部推给地方人民政府,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为了扭转这种现象,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御险机制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机制。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以国发2号文出台了《国务院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风险抵押抵押金制度。

根据此《决定》,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2006年6月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我省境内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2007年湖北省安监局重新修订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安监法规[2007]111号。

《办法》第四条七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存储标准:

建筑施工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按年施工产值确定(存储起点不一样);

劳务承包企业按年平均人数确定,每种存储方式最低起点都必须存储3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由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共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当年企业无事故发生,自然结转下年,主要用于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事宜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一般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安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交事故调查组在规定范围办使用:

一是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是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2、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工伤保险、安全立法、国家监察是工业化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在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工伤赔付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行的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初级形态,我省推行了4年多时间,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企业风险意识和缴纳能力较弱。

二是企业风险没有转移出去。

风险抵押金属于备用金形式,是一种自我防御的财务安排,企业风险没有转移出去,是事故补偿的一种初级形态。

三是风险抵押金不利于资金运作和流动。

目前,全省储存风险抵押金1.2亿,由于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管理,无法很好运用,造成了企业和社会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鉴于以上原因,去年我省率先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险配套改革试点。

根据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要求,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自主选择,凡购买了安全责任险企业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安全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原理是将未来不确定的大额风险事故损失支出,转变成每年稳定的小额财务支出,能够保证企业在正常年景和大灾之年生产经营稳定。

安全生产责任险限额可以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最多可以赔偿30万元.

3、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主要执行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1月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按照该条例计算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每人最多赔偿6-8万元左右。

该条例是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发生后,计算伤亡赔偿的主要依据。

但是由于赔偿标准较低,有些省份已将某些高危行业的伤亡事故赔偿标准强制性提高。

例如:

山西省政府规定煤炭行业死亡赔偿标准最低不低于20万元。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鄂办文[2006]20号),文件规定煤矿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对死亡矿工家属按照有关法律计算,但最低不低于20万元。

4、违法违规处罚。

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罚则。

涉及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主要执法依据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六、重点工程建设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任何工业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事故,高速公路工程建各类潜在的事故伤害很多,如坍塌、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

任何事故一旦发生,都将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当事故或灾害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时候,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已成为抵御事故风险或控制灾害蔓延,降低危害后果的关键手段。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将为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赢得宝贵时间。

1、事故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对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时限分别作了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时限是1小时。

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时限为2小时。

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是从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超过法定时限且没有正当理由报告事故情况的,为迟报事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事故报告的法律责任。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复杂性和后果、影响易猝变、激化、放大的特点,事故一旦发生,发展蔓延迅速,甚至失控。

因此,要求应急行动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在事故的第一现场作出有效反应,在事故产生重在灾难后果之前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护、救助、疏散和控制事态等措施。

1、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

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在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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