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考勤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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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员工上下班考勤以电子考勤记录为准。
刷卡必须由本人进行,凡请人代刷卡者,所涉当事人均作当日旷工处理。
第三条员工考勤卡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当天在门卫填写《未打卡登记表》,同时及时向行政人事部报告,申请补发,补卡的工本费由本人自理。
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刷卡,违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迟到与早退。
1.员工当天上午不能准时到岗或下午提前离岗的,应事前向部门主管请假说明理由,其迟到或早退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按事假计。
2.考勤周期内员工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或早退一至二次扣发当日工资的15%至30%,累计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五次视为旷工一天,以此类推。
3.因班车误点或台风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第五条加班。
1.员工确因工作、生产任务需要必须加班的,由所在部门统一安排并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次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确认表》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将申请表、确认表一并交行政人事部作加班依据计发和留存。
2.未经公司批准的加班,不作加班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员工如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加班安排。
3.加班以一小时为最小时间单位,双休日加班安排调休,平时加班支付加班工资。
4.由公司开具的《调休单》原则上使用至次年2月底,过期不再使用。
第六条外出。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或因私需要外出办理的,必须向所在部门部长申请外出,并填写《员工外出单》,到行政人事部签字盖章留存,刷卡后方能离厂。
第七条旷工。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均视为旷工:
1.委托他人刷卡、代他人刷卡的;
2.无刷卡记录、无登记记录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3.未经部门主管批准擅自缺勤、或在请假手续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请假后未按时返岗;
4.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能被公司确认属紧急情况而获批准的;
5.迟到、早退未办理请假手续且超过三次以上的;
6.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干私活、办私事或拒绝工作的;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8.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前无故不到岗或消极怠工的;
9.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旷工处分。
1.旷工0.5天处以当月基本工资10%的罚款;
2.旷工1天(含1天),处以行政警告处分,予以连续三个月基本工资20%的罚款;
3.旷工3天(不含3天)以下,处以行政记过处分,予以连续六个月基本工资30%的罚款;
4.连续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三、假期规定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
公司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权利。
第十条病假。
员工病假应持有医保医院(连续病假三天及以上需提供区县级医院)的假条,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还需提供医院的病理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员工医疗期。
员工申请享受医疗期,须提供有关医院病假证明、诊断书和医疗凭证等,符合条件享受医疗期的员工,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为,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总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长病假。
1.被转为长病假员工每月必须凭医院病假证明来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续假手续,不来办理的公司有权停发其病假工资。
2.长病假员工病愈复工须提前一周提出试工,由医院开具可试工证明后方能试工。
二个月试工期满后,能正常参加工作的,转入正常工作。
试工期内因病不能解坚持工作的,或每月缺勤七天以上的,应即停止试工,停止试工后仍转为病假,病假期连续计算。
3.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对员工病情或伤情进行验证,或指定医院进行复证。
第十三条员工在取得病假或医疗期的过程中,若有不合法或有与实际病情不符现象的,一经查实,均按旷工处理;
若有利用病假在外赚取报酬的,经查实后即行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时间去处理的,公司可视请假理由批准无薪事假。
第十五条工伤假。
1.一般工伤:
须凭伤者受伤经过自述报告、部门主管情况报告、见证人证词及安全员的现场调查分析,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并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工休息,方可认定为工伤假,同时享受工伤假待遇。
2.重大工伤:
须凭伤者受伤经过自述报告、部门主管情况报告、见证人证词及安全员的现场调查报告,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其工伤鉴定报区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
3.工伤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及时做身体检查或伤残鉴定,否则公司有权停止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婚假。
员工婚假为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婚假十天。
但需提供本人《结婚证书》复印件。
婚假不可拆分,自领结婚证后8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可给以丧假三天,但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按有关规定,对生产第一线(车间)的女职工(退休女职工除外),在当月月经期间可享受公假一天。
第十九条年休假。
1.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一年者,从第二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工龄满十年至二十年,每年给予年休假十天;
工龄满二十年以上,每年给予年休假一十五天。
2.新进公司员工的工龄以其本人劳动手册记载实际在职工作年限为准;
3.其劳动关系不在本公司,但与本公司已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以进公司正式上岗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
4.退休返聘的员工不享受年假。
员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员工安排不低于4小时休假,应自觉避开生产高峰时期,并征得部门主管的同意。
第二十条产假、计生假。
女职工产假、计生假参照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手续规定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手续须遵循逐级准假程序。
1.制造部员工向本班组主管、部长提出请假申请,同意后准假;
2.制造部班组主管向部长提出请假申请,同意后准假;
3.管理部门员工向部门主管、部长提出请假申请,同意后准假;
4.部门主管、部长直接向分管副总经理提出请假申请,同意后准假。
第二十二条准假权限。
员工提出以上各种请假三天之内(含三天)由部门主管批准;
超过三天以上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十五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均需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批准后的申请单交行政人事部留存。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工会、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总经理批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如与国家及上海市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及上海市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