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某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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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某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招标从事违法活动;

不得违反管理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招标机构

第八条招标机构公司招标机构分为招标管理机构和招标组织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为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企业管理法规处;

招标组织机构为招投标管理中心、职能处室以及项目执行单位。

第九条招标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其招投标管理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2.指导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解决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定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4.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奖惩决定;

5.审批评标结果为非第一名中标的招标结果;

6.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中争议事项的处理。

(二)企业管理法规处为市场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1.起草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负责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招标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4.指导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工作,协调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有关事宜;

5.负责服务或物资对外采购前的审批;

审核评标结果为非第一名中标的招标结果;

6.接受投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7.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中争议事项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招标组织机构职责

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机构为招投标管理中心、职能处室以及项目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招标,对招标结果负责,审批第一名中标的评标结果;

审批谈判结果。

(三)负责招标文件起草和审查,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其管理与维护;

(五)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并及时上报评标结果;

(六)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并向企业管理法规处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本单位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做好资料归档、保存、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单位职责:

(一)负责协助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本单位项目的招标;

(二)提起招标申请,包括拟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投标人报名条件、技术参数、工期或交货期、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三)组织现场勘查和答疑,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时制作投标限价,公司投资项目以财务处测算的或规划计划处审核、审计处审定的的价格作为投标限价;

(四)对本单位不招标项目提出书面说明,并推荐供应厂商或服务单位;

(五)负责与合同相对人签约。

(六)负责招标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存档和数据的统计。

第十二条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公司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公司审定的费用项目最高限价的审查。

第十三条审计处职责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及审查招标标底。

第十四条纪委监察处职责

纪委监察处依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事前监督、过程监督或事后监督的方式,对公司范围内的招投标和谈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专人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并对评委抽取工作进行监督。

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申报

物资采购的招标申请由物资供应处提出、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批。

服务采购的招标申请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职能处室审查后由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批。

招标续签申报程序参照招标申报程序。

申请招标续签项目,签约价格不高于原中标价格及当期市场价,而且申请续签合同金额不超过前次招标采购金额。

第十七条不招标项目的申报

物资采购(包括电子商务)的不招标申请由物资供应处提出,20万元以下由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批,20万元以上报分管用户单位的公司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报总经理审批。

服务采购的不招标申请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职能处室审查,20万元以下由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批,20万元以上报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报总经理审批。

物资采购项目申报外委时选商方式由用户单位提出,物资处汇总备案后报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查审批,同时应附物资采购计划清单。

用户单位申请20万元以上项目不招标的意见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作为附件一并报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查。

申请不招标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填写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纳。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由招标组织单位起草并审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发布。

职能处室、项目执行单位组织招标时,委托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公告。

招标公告中所需要的资质、资信要求由招标组织单位根据标的物特性及相关规定提出,并对公告内容负责。

对于物资采购类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每一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

工程项目或技术服务项目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投标报名及资格审查

企业管理法规处负责公司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等要求进行审查,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项目、重大合同项目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会审。

投标报名不足三家、不满足开标条件时,公开招标可以转为比价谈判或邀请招标,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以项目执行单位为主推荐投标人,物资采购项目以招标组织单位为主推荐投标人。

招标组织单位对邀请的投标人或比价的供应(承包)商均应将资质报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核。

第二十条邀请招标

对于网内供应厂商或服务单位数量或资质不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经济、技术、商务、法律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1.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2.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3.废标原则;

4.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标的物及数量、招标范围等;

(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范围、时间要求及现场条件;

(四)合同条件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参考格式、密封、附件等;

(六)招标项目分项报价和总报价表:

包括计价类别、取费标准、计价方法、其它计价的取费依据资料等等;

(除非技术发生变化,否则投标报价应为一次报价)。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及地点安排;

(八)应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包括项目需要提供的国际、国家及行业有关资质证明);

(九)辅助资料及图表、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等,基建施工项目还包括设计图纸;

(十)相应的经济合同条款和安全生产合同条款(HSE)等。

重大物资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用户、专业管理部门集体讨论确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文件还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招标组织

公司授权招投标管理中心、职能处室、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招标组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组织工作。

重要的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勘探开发技术服务项目、科研项目由公司职能处室组织招标;

100万元以下的勘探开发技术服务项目、科研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组织招标;

其它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

招标组织机构和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其它信息。

第二十三条招标监督

纪委监察处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

纪委监察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方式,并针对项目额度、复杂及特殊情况派员进行事前监督、现场监督和事后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

第二十四条投标限价制作

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投标限价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组负责编制,公司规划计划处审核审计处审定后交招标组织单位执行。

需要公司审定的费用项目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非计划投资项目投标限价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并审核后)交招标组织单位执行。

对于提前无法测定工作量的检、维修项目,可以采取条件招标的方式,按公司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结算下浮的方式报价。

对于生产急需的投资类建设项目无法编制投标限价的,经招标组织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也可以采取条件招标的方式运行。

采用明标招标的项目,投标限价在开标前三天由招标组织单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无标底招标

无标底招标是指发标人不编制标底,不限定投标报价有效幅度,资格预审合格且技术标评审合格并有能力实施项目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

具体实施办法按《无标底招标管理办法》执行(附件2)。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条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满足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资格预审文件等要求;

(二)达到公司规定的资质及其它条件;

(三)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实力。

第二十七条投标方式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取现场投标、网上投标、信函投标等多种方式参与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的权利义务

(一)投标人的权利:

1.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2.要求招标组织单位对招标项目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3.参加开标会;

4.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二)、投标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询;

2.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4.根据项目金额及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组织单位交纳招标文件费;

5.中标后按《中标通知书》要求与公司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构、设备等;

对于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应明确质量和HSE保证体系、实施本项目的措施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前递交的,招标组织单位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宣布招标失败,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转为合同谈判,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批准。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递交的,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现场。

现场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对其它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果投标文件具有竞争性(指价格合理,技术上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串标的可能性),可以确定为有效标;

如果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应宣告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说明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以及其它条件都应该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公司的招标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分包。

如因特殊原因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单位必须为公司市场准入单位,其资质应当与拟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同时投标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条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公司所有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不少于45日。

有效期内发生的价格变化,招标人不予认可,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五章开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组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组织机构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有效期及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经济标与商务标应分开评审。

第三十三条投标限价招标项目设有投标限价,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限价。

采取复合标底方式评标的,复合标底按以下方式确定: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数×

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在复合标底中所占比例(a)+投标限价×

投标限价在复合标底中所占比例(b),其中a+b=1。

(一)投标人为3—4家时,投标限价在复合标底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二)投标人超过5家(含5家)时,投标限价在复合标底中所占比例在30%以内应相应减少。

(三)甲方不编制投标限价,直接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乘以(1-x%)为复合标底,x取值范围为3—5。

第三十四条废标条件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未签章;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与招标人的有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不正当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商业、技术秘密,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或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九)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其中一方达不到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

(十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资料;

(十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投标报价内容与招标内容不符。

(十三)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条串标

评标委员会及相关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获益人中标无效;

评标小组成员在评分过程中非正常倾向,经查实,获益人中标无效。

对非正常倾向评委按照评委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

所有投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预算价的,评标小组可以作废标处理;

有证据证明相互串通或者陪标的,评标小组可以终止投标人的投标,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理。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技术交流需要技术交流的项目,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交流,在技术交流结束后,必须出具由所有参加人签字的技术交流结果报告单,要有明确的技术结论,物资采购项目必须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对照表。

技术交流必须在开标前完成。

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三类压力容器,在招标之前,由机动设备处组织进行技术交流,并出具书面建议。

设计项目,由规划计划处组织评审,出具书面建议。

第三十七条开标议程开标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开标议程。

第六章评标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执行单位或用户单位专家、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项目执行单位或用户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由专业技术、经济、造价、法律等方面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用户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派或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标会,根据评委提问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参与评标。

评委由招标组织单位在开标前一天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随机抽取并通知。

评委接到评标通知后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招标组织单位说明原因。

评委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委仅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活动,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委应遵守《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评委和工作人员组成。

其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技术条件复杂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分别评比,综合考虑。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说明或者澄清,但是说明或者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必要时,评标小组可就有关技术问题咨询技术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投标人对招投标程序、评委或其他事项有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中止招标程序,由招标组织单位报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批后重新确定。

第四十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评标过程、评标内容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具体评标程序参照本办法附件1《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释及评标指导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评标报告,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按程序审批。

评标结果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有现场监督人员的,要签署监督意见。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的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发现中标单位的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应当提出否定意见交评标委员会表决。

第四十三条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评标机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若有违规行为或不胜任评标工作的现象,招标组织单位应书面向公司企业管理法规处提出处理建议。

电子商务的评标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定标

第四十五条招标结果按照招标组织单位申报及审批、非第一名中标由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查报批的程序。

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所有谈判结果和第一名中标的招标结果。

非第一名中标的招标结果,由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核、各分管领导审批;

中标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代储代销协议、战略联盟物资协议的招标由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查报批。

第四十六条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标的名称、内容、履约工期、施工地点、中标金额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必须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印章。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自行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改变。

第四十七条项目执行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合同内容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签订与之相抵触的技术协议。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如不能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违约行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由项目执行单位报评标结果审批部门在中标候选单位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招标组织单位负责招标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相关数据统计等基础工作。

建立招投标报表制度。

招标组织单位应于每月末和年末向企业管理法规处呈报招投标报表。

第五十条企业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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