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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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单方面地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付款责任的条款。

由于这类条款的条件苛刻或者根本无法执行,但如不仔细审查又很难发现,所以也有人称此类条款为“陷阱条款”。

根据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要履行付款义务。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一些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故意欺诈,常在信用证条款中加一些软条款,一旦市场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变化时,就利用软条款来推卸付款责任或提出降价要求,从而给受益人带来损失,所以信用证中一旦出现软条款,就大大增加了受益人的安全收汇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1)受益人须在装运后将1/3正本提单直接航寄给开证申请人;

2)以必须提交开证申请人所签发的“收货证明”的传真件作为议付的条件;

3)由受益人出具品质证书,但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的代表XXX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

4)装运日期、装运船名和目的港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只有收到此形式的通知,付款才能生效;

5)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

3.国际货物买卖的不稳定性

国际货物买卖常常会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以及其它客观条件的影响,因而也就产生了信用证的风险。

常见的此类风险有:

1)贸易管制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国家常以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等为

借口,对贸易采取管制措施,而且这些措施还会随需要而不断进行调整或改变,如一些国家对于在其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很多有关包装和标签的条例,违反条例的不准进口,而且这些条例还在不断变动,这就增加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2)外汇管制

目前,大多数国家为了增加本国外汇收入,减少外汇支出,常采取外汇管制。

尽管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必须要经过外汇管制机构的批准,如果开证申请人能够开出信用证,说明已经过外汇管制机构的批准。

但有时进口国的外汇管制可能是突然发生的,这样的话,一旦该国宣布全面冻结外汇,出口商就面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3)内乱或战争

国际形势变化莫测,如果进出口商所在国家政局不稳,发生内乱或战争,导

致当局政府禁止国际汇兑,则出口商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4)证行的资信

根据UCP500第二条规定,信用证是进口方开证行的一项书面承诺或约定,

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做出的保证付款的文件。

该保证是否可靠,完全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也就是说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

虽然银行信用要比商业信用可靠,但是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或经营不善,出口商也会遭到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如:

开证行按照进口商的意愿,无理拒付信用证;

开证行倒闭无法支付货款等。

二、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1.调查国外商人的资信

由于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所以交易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取

决于商人的资信,对国外商人资信的调查可从“3C”上来调查。

Character:

品行,调查国外商人是否重合同、守信用。

Capital:

资本,调查国外商人注册资本的大小、资产负债比例以及其它财务状况等。

Condition:

经营状况,调查国外商人的经营现状及前景、竞争力等。

如果我方是从国外进口金额较大的商品且不太了解外商的资信如何,建议我

方应亲自到国外验货并监督装船。

因为很多国外商人以劣货代替好货,都是在装船时做手脚,所以我方应派人到装运港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核查货物品名、数量、包装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以防国外商人以劣货、假货或短少数量来欺骗我方。

对于金额较小的交易,我方可委托在装运港的船方代理来负责监督装船。

如果我方是向国外商人出口商品,更应通过各种途径来了解国外进口商的信

誉情况。

我国有些外贸公司为了急于扩大出口,完成出口创汇指标,常常轻信外商,在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的基础上就订立合同,结果上当受骗,造成鸡飞弹打、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

2.严格审证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信用证的内容应当和合

同中的条款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时进口商利用开证的主动权故意在信用证中加一些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对自己有利而对出口商不利的软条款,所以作为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严格、仔细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如发现含糊条款或实际难以做到的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条款,防止给自己造成收汇损失。

3.调查交易对象国的政治、经济、对外贸易情况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两个不同的国家,常常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政治、经

济以及对外贸易情况的影响,所以当我们对外出口商品时,应调查对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是否稳定,其对外贸易以及外汇的管制情况又是怎样,以此来避免我方的收汇风险。

4.调查开证行的资信

开证行的经营作风、资信对出口商的安全收汇起到很大影响,所以我国出口商应通过各种方式来调查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比如:

银行的历史;

世界级本国排名;

世界知名排名机构对其长期和短期的信用评级;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等。

对于该年鉴上所没有的银行,说明其是一家很小的银行,若以此银行作为开证行,那么对我方收汇存在很大风险,这时我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如要求对其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我方信任的银行加以保兑。

作者: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工商管理系黄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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