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负面影响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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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负面影响Word格式.doc

至今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态及价值形态中仍留有“人性善”的痕迹,这种法律价值心态对现今的法治是极为不利的。

一、“性善论”思想的演进及表征

“性善论”从道德与伦理角度探讨了人性的问题,它的提出发展是历史的产物。

“性善论”的内容特征充分反映了封建统治的要求,其理论本身的不科学性决定了其负面作用在所难免。

(一)“性善论”的提出及历史背景

“性,从心,生声”。

[2]在中国古代,“性”就是“生”,即“人之初”的“生”。

孔子说: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3]意为人刚一出生时,人性是大致相近的。

孔子没有明言性善还是性恶,为其后人向不同方向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孟子继承孔子,首创“性善论”。

孟子认为,人刚一出生时人性是善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4]孟子进一步认为善有仁义礼智四端,而“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

[5]“孟子所谓的‘性善’不是指人具有先天的道德观念,而是说人天生具备向善的要求和为善的能力”。

[6]关于人为什么为恶,孟子认为一是客观环境的影响,二是主观上是否有向善的愿望。

二者之中后者是最重要的,所以孟子特别强调个人加强自身修养,修回善性。

孟子在“性善”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即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

“仁政”思想是孟子“性善论”的顶峰,也是其终极目的。

孟子之所以从人性入手“正人心,息邪说,拒诐行,放淫词”[7]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一方面,剧变的历史现实,激烈竞争的政治形势要求哲学理论更具有说服力,可信度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相对自由的理论环境,严峻的思想理论竞争要求诸子百家只能以理论的深刻性解释现实、探讨现实以立足于众学说之中。

道德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理论,人既是道德的主体,也是道德的客体,因此,深入到道德的深层挖掘其背后的原因就不可避免的要从人自身入手,这样才能符合历史的需要。

(二)“性善论”的发展

“性善论”大致贯穿了两千年来的思想史。

中国古代的儒家圣人基本都持人性本善的观点。

孟子之后,汉董仲舒认为善与性有一定距离,但他并不否认人人都有善端:

“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

[8]尽管宋代大理学家朱熹增加了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二分说法,但天命之性本善却是根本。

所谓天命之性是“理”,“理则无有不善”[9],而气质之性则“一本而万殊”,以此补充孟子人性本善的不够全面之处,如他所说:

“孟子说性善,他只见得大本处,未说得气质之性细碎处”。

[10]明代大儒王阳明虽为心学家,但也认为“心也,性也,天也,一也”,“性无不善,则心之本体,本无不正也”。

[11]由此,儒家学说虽历经两汉经学,宋代理学,明代心学的变迁,然而儒学者在“人性本善”的倾向上却没有改变。

宋代《三字经》开篇就将“性善论”概括为“人之初,性本善”,并将其作为儿童的启蒙读物,可见从宋开始,“性善论”不仅为士人所接受,并已深入一般民众的心里,进一步形成了价值意识形态。

(三)“性善论”的特征

孟子提出“性善论”在当时并未受到统治者重视,但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完善与巩固,儒学成为显学,“性善论”逐渐被重视并被后人继承和发展,这与其自身的本质特征是又必然联系的。

1、“性善论”中的“善”是一种价值或更精确的说是一种价值体系。

“性善论”中的“善”可分为三个层次,“‘善’首先指的是仁、义、礼、智诸德行和符合它们的德行。

其次,‘善’指的是人的优秀性。

最后,‘善’指的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价值”。

[12]第一层是基础,仁义道德是唯一的“善”,其他的“善”只能是对它的引申、补充。

第二层内涵是对第一层的补充,仁义礼智之所以谓“善”,是由于它是人类的优秀性和应具德性。

由于它,人才与禽兽动物区别开来。

第三层是对前两层的引申拓展,道德之所以是善,是因为它能够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满足人们的需要。

2、强调尽心知性。

“性善论”强调人的本性存在先验的善的同时,认为人有不善的原因即外部环境和自身主观愿望的影响。

为了能使人的善性得到保存和发展,“性善论”强调道德修养,存心养性,“尽其心者,知其性也;

知其性,则知天矣”。

[13]道德修养从良心、善端开始,向着仁义礼智诸善德和君子圣人的人格这一目标迈进。

尽心知性,存心养性是完成这一目标的具体方法。

3、强化宗法伦理观念。

儒家最早的典籍中就出现了宗法伦理思想。

孔子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4]君臣父子关系被认为是统治中不可缺少的“大伦”。

孟子继承了这一思想,把君臣父子关系依然看作是最根本的二伦,并进一步提出了“人伦”的概念。

孟子认为“人伦”是人的本性,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

[15]“性善论”强化了孔子的宗法理论,说明了人之所以成为人和人的价值所在。

后来,视人伦为人的本性的思想被宋理学吸收,完善为封建的伦理纲常思想。

二、“性善论”对现今法治的负面影响

儒家“性善论”认为人的本性具有先天的善性,充分肯定了人身上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无疑有利于理想人格的培养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产生”。

[16]但是,每个人的生活环境、生活历程具有具体性,因而道德水平必然存在差异。

善恶作为人们的价值评判是社会的概念。

“人之初,性本善”的本质是把后天的概念用到先天的属性上去,即把人的社会属性的善恶移到人的自然属性上,因此,“性善论”的负面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一)“性善论”为皇权所用,致使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

“性善论”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即“内圣”,只要诚心修身,既可成圣成仁,无往而不胜。

“内圣”可致“外王”,修身是手段,“内圣”是目的,而前提是人有根本的善端。

整个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就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标,鼓励人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因此,政治上崇尚“贤人之治”便成为一种必然。

董仲舒对儒家学说的进一步发挥使其符合了当时的统治需要。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

“性善论”自然也为皇权所用,统治者鼓励民众加强道德修养,修回善性。

董仲舒把君主神化为“天子”,从而加强了君主的至上权威。

君主应该用礼乐教化来达到美政善治的目的,否则,上天就会收回赋予君主的权力。

董仲舒思想的核心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统治地位,在民众都有“善性”的基础上推行“仁政”。

“性善论”本身的理论主张及客观上儒学的倍受推崇,使“性善论”成为政治上有力的思想统治工具。

统治者利用民众崇尚“贤人之治”的思想而在神化自身的同时提倡民众向善,如此民众才是温顺的甚至是麻木的,封建统治才会永固。

“性善论”为皇权所用是其自身的悲哀。

“性善论”为政治上的皇权至上提供理论支持,却使披着权力外衣的政治迷信盛行,官本位四处泛滥。

“性善论”对皇权一边倒的高扬造就了皇权无视百姓生存的基础习性,致使百姓对权力意志的盲从和普通的从众心理。

对于皇权,百姓总是希望是善良的,皇权是最后的善的权力,皇权因此不受制约,也不必制约(事实上渐渐无法制约)。

对最高权力的制约匮乏,从而贻误了中国法治进程。

中国古代曾有一定的权力制约机制,但都是维护皇权的需要,预防宰相的权力过大威胁皇权。

隋唐时设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制度,宰相的权力由三省分掌,分工明确而相互制约:

中书省掌管决策,门下省掌管审核,尚书省掌管执行。

三省分工制约,确实预防了宰相滥用权力。

但对最高权力的皇权却没有完备明确的制约监督,这与认为皇帝是至善化身而不会为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当然,形成这种情况的其他原因也是存在的。

制度方面行政司法合一使行政长官本身兼有司法权,权力本身没有分离造成制约机制的不健全。

行政权与司法权本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置于长官一身,只能自己监督自己,这又体现为儒家的“内圣”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省和道德修养,去修善性。

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而言制度方面的阻碍已不存在,关键还是干百年来造就的民众心态,希望统治者积极向善,为政以德,如此便能安心生产。

事实上,离开制度的力量,脱离法律的约束,就很难保证人性向善,“善性”造成民众对权力制约的“惰性”,民众缺乏权力制约的观念,如此何谈法治。

现今,人们已经意识到司法权不受制约会产生腐败。

公安、检察、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相互制约,同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的监督权。

在行政权上,在规定复议制度的同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规定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同时也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但是,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从理论上讲,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无论如何也不会为恶,人民代表大会怎会残害自己的人民?

事实却并非如此。

这是否是残留在人民思想意识中对善的一个幻想,民众仍希望有一个机构在拥有最高权力的同时又要有恒久的善而不致腐败。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这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在不少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正确的实际上是违法的监督。

例如某县法院于1986年以诈骗罪判处某罪犯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赃款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财政。

该犯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经有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分别复查,均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

1994年,该县人大常委会却作出决定,撤销县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宣告该犯无罪,将被没收的6000元退还该犯。

除此以外,还有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等情况。

这些以监督名义代替法院审判工作的违法事例,在全国并不少见,这实际是在法院之上又有了一个审判机关,这与司法独立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可见,在我们法治的周围,仍存在一定的权力真空。

对一些机关的权力制约不健全,使其仍有滥用权力的空间和侵犯个体权利的可能。

所以,推进法治,必须健全对权力的制约机制。

(二)“性善论”造成泛道德主义,不利于法治建设

“善”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完善和补充了道德之善的内涵。

道德之所以谓“善”,是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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