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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部分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管护单位参加。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

∑合同段投资额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部门验收合格;

(六)参建各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进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报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的为中,小于75分的为差。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本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条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附录A:

竣工文件目录及归档单位

竣工文件按四部分整理编制,分甲、乙组两种分别装订成册。

甲种文件包括第一、二部分,由交通主管部门归档;乙种文件包括第一、二、三、四部分,由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分别归档。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鉴定书

2、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

(二)工程总结

1、施工总结

2、监理总结

3、设计总结

4、建设管理总结

5、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三)征地拆迁资料

1、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2、征地批文

3、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4、占地图及土地证

(四)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示

(五)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六)工程交接表(工程名称、主要工程数量、固定资产价值)

(七)竣工文件缩图(比例1:

2000)

第二部分:

竣工决算

按交通部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部分:

竣工图表

竣工图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编制,施工中无变更时可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图表。

第四部分:

设计、施工文件

(一)技术、设计文件

1、审批的设计及有关文件

2、审批的设计变更及有关文件

3、设计、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施工文件

1、工程质量文件

(1)工程质量自检报告

(2)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

(3)原材料试验结果汇总表

(4)砼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汇总表

(5)路基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

(6)路面分层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

(7)路面含灰量(水泥用量)检测结果汇总表

(8)灰土、水泥稳定土强度试验汇总表

(9)油石比检测结果汇总表

(10)路面平整度、路拱、宽度、厚度检测结果汇总表

(11)路面弯沉检验汇总表

2、试验、检测报告

(1)各种原材料试验报告

(2)砼及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3)砼及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4)击实试验报告

(5)压实度试验报告

(6)稳定土强度试验报告

(7)石灰(水泥)剂量试验报告

(8)油石比例试验报告

(9)筛分试验报告

(10)其他各种试验报告

(11)外购材料(产品)合格证书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基坑(钻孔、隧道开挖等)检查记录

(2)基础(桩基等)检查记录

(3)路基、路面检查记录

(4)钢筋砼配筋检查表

(5)预应力张拉、压浆等检查记录

(6)其他各种中间检查记录

4、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1)预制件成品检查记录

(2)外购件进场检查记录

(3)各种现浇成品检查记录

(4)各种构造物成品检查记录

(5)各种分项工程完工后检查记录

(6)桥梁竣工验收荷载试验报告

(三)进度控制文件

(1)总进度图(表)、计划、批准文件

(2)分期进度图(表)、(月、季、半年、年)计划,批准文件

(3)开工报告和批复文件

(4)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

(四)投资控制文件

概预算审批文件及投资增减、变化的文件等

(五)施工原始记录

1、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2、开、完工记录

3、天气、温度及自然灾害等记录

4、各工序施工原始记录

5、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

6、施工照片集

7、其他各种原始记录(含音像资料)

附录B:

交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工程检验情况及工程质量(含各标段)评审建议;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关于修复、补救等事项的决定;

六、关于交工验收及养护管理问题的意见。

附件:

1、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定书(含各标段);

2、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资料;

3、各标段工程质量评分表

 

附录C:

竣工验收委员会综合评分表

表1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定内容

应得分

实得分

(70%)

路基边线直顺度、路基沉陷、亏坡、松石、涵洞及排水系统完善状况,挡墙砼及砌石外观。

路面平速度、裂纹、脱皮、石子外露、接缝跳车现象,泛油、辗压痕等。

桥面平整度、栏杆扶手、灯柱、路缘石、伸缩缝、砼外观状况。

隧道渗漏、松石、排水、通风、照明以及衬砌外观状况。

交通安全设施及交叉工程标志、标线的外观及使用效果等。

70

沿线服

务设施(10%)

房屋及收费系统等功能和外观;其他设施,如加油站、食宿服务等设施的使用效果及外观。

10

环境保

护工程(10%)

绿化工程、隔音消声屏等是否合乎设计要求。

施工现场清理及还耕情况。

10

竣工图表、资料(10%)

按本办法附录A要求,内容齐全,书写打印清晰、装订整齐。

10

合计

100

注:

1、评分表缺二、三项时,应得分仍按100分计。

例如:

缺项目二时,实得分应除以0.9;项目二、

三均缺时,实得分应除以0.8,依次类推。

2、表中主体工程评定内容缺项时,其应得分仍按100分计。

 

表2建设管理综合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定内容

应得分

实得分

基建程序(20%)

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三边”工程,交工验收是否及时。

20

执行法规(20%)

是否按标准规模、标准组织建设,是否按规定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

竣工文件编制是否规范、齐全。

20

履行合同(20%)

是否按期拨款,是否有不合理赶工要求。

20

建设环境(20%)

是否按时完成征迁任务,是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纠纷矛盾。

20

有关单位评价(20%)

按各单位汇报及掌握情况综合打分。

20

100

 

表3设计质量综合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定内容

应得分

实得分

设计方案(20%)

总体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20

设计文件(20%)

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是否采用先进技术,设计文件差、错、碰、漏和印刷装订情况。

20

设计服务(20%)

是否按时提交图纸,是否按规定派设计代表,施工现场服务情况。

20

设计变更(20%)

因设计深度不够或差错等引起变更次数及造成工期拖延及造价增加情况。

20

有关单位评价(20%)

按各单位汇报及掌握情况综合打分。

20

100

 

表4监理工作综合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定内容

应得分

实得分

履行合同(20%)

是否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是否按有关规定组建监理机构。

20

人员组成(20%)

监理人员数量、资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及旁站情况。

20

设备检测(20%)

试验设备配备、检测手段及抽检频率。

20

文件资料(20%)

监理签认及抽检资料等是否完整、准确、书写规范、装订整齐。

20

有关单位评价(20%)

按各单位汇报及掌握情况综合打分。

20

100

 

表5施工管理综合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定内容

应得分

实得分

工程质量(70%)

表1实得总分的70%即为本栏目工程质量实得分。

70

工期进度(5%)

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是否拖延工期,是否有不合理赶工。

5

履行合同(5%)

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合同要求配备,是否私自分包或转包工程

5

竣工图表、资料(10%)

竣工图是否与竣工工程相符,施工原始记录、自检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10

有关单位评价(20%)

按各单位汇报及掌握情况综合打分。

20

100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及格式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及性质(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

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10、实际征用土地数

(二)评价和鉴定

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评分及等级)

1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

(按附录C表2、3、4、5所列项目进行评价)

13、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对工期、质量、投资等综合评价;评分及等级)

(三)决定和建议

14、竣工验收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建议

(1关于工程缺陷的处理决定;②对养护管理的意见或

建议;③其他有关问题的决定或建议)。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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