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移动变电站电缆绞盘通用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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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移动变电站电缆绞盘通用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车载式移动变电站

 

电缆绞盘

通用技术标准(初稿)

 

起草单位:

武汉细龙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刘逢亮日期:

2019年3月

 

目录

1.技术标准及规范3

2.技术要求3

3.设备主要组部件配置表4

4.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5

5.包装5

6.运输5

7.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5

8.乙方需提供资料7

9.其他7

1.技术标准及规范

2.1按有关标准、规范或准则规定的合同设备,包括乙方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组部件和设备,都符合这些标准、规范或准则的要求。

2.2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本技术规范。

GB14711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JB-T8137电线电缆交货盘

QC/T484 汽车油漆涂层(油漆)

JB/T5943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2.技术要求

3.1项目货物使用环境

表3.1项目货物使用环境条件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要求值

1

环境温度

最高日温度

40

最低日温度

-35

日平均温度

K

≤35

2

月平均最高相对湿度,

20℃下(%)

日相对湿度平均值

≤95

月相对湿度平均值

≤90

3

海拔高度

m

3000

4

地震烈度

8

5

风压

pa

700

6

最大风速(m/s)

m/s

34

7

安装场所

-

周围空气没有明显地受到尘埃、烟、腐蚀性或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盐雾的污染

3.210kV电缆绞盘技术参数表

表3.210kV电缆绞盘技术参数表

序号

参 数 名 称

单位

标准参数值

备注

1

外廓尺寸

-

2

额定绕线量

每组可绕φ65的线50米(长期),两端带10kV电缆终端

3

油漆涂层厚度

um

总厚度不低于45um(需做防腐处理)

4

骨架

六组全绕完线后无变形

5

轮盘转动

-

轮盘转动能单个自由转动

电动

6

轮盘

强度可靠,绕线后变形量≤2mm

7

保护固定装置

-

保护电缆头并能有效固定

8

吊环

4个(在装有3吨电缆情况下电缆绞盘能正常起吊)

9

箱体

IP55

10

刹车装置

轮盘能可靠刹车

4.设备主要组部件配置表

表4主要组部件配置表

序号

组部件名称

乙方填写

1

骨架

2

旋转轴

3

轮盘

4

刹片

5

螺旋手刹

6

手动离合器

7

5.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

表5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3

6.包装

6.1乙方必须根据实际运输条件,采用适合于货物自身条件情况进行防护,以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凡因包装不良所造成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6.2乙方将货物发到甲方指定地点(甘肃庆阳和定西)。

7.运输

在设备启运时,乙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甲方以下内容:

a)设备名称;

b)件数、件号、重量;

c)合同号;

d)货运单号;

e)达到地点;

f)设备发出日期。

8.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8.1技术服务

1)乙方技术人员应对甲方人员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甲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2)乙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中还包括进行修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费。

甲方的有关技术人员应尊重乙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8.2技术责任

乙方应参照相应的公告电缆盘为甲方设计电缆盘,并能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相应的改进设计,乙方应做好完善的技术设计方案,因电缆盘的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责任事故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8.3在乙方工厂的检验和监造

8.3.1甲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乙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8.3.2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甲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8.3.3甲方对货物运到甲方目的地以后有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甲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

甲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8.3.4乙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2个月,通知甲方其日程安排。

根据这个日程安排,甲方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见证,并将在接到乙方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30天内通知乙方。

然后甲方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乙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

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甲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乙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见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8.3.5若甲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关于不派员到乙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甲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8.3.6监造范围:

a)骨架焊接;

b)在厂内的最后总装配、试验、及试验后的检查等;

c)对重要的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数量的检查。

必要时甲方人员有权到零部件分乙方进行监督和检验;

d)合同设备的包装质量的检查;

8.3.7乙方应向监造者提供下列资料:

a)重要的原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型号及必要的工厂检验报告;

b)重要外协零部件和附件的验收试验报告及重要零部件和附件的全部出厂试验报告;

c)合同设备的装配图及其他技术文件;

d)设备的生产进度表;

e)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备忘录。

8.3.8监造者有权到生产合同设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8.3.9监造者将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文件,甲方人员参加工厂检验既不能解除乙方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替代合同设备到货后甲方的检验。

9.乙方需提供资料

9.1结构图。

9.2结构受力计算。

9.3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

9.4随电缆盘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电缆盘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10.其他

10.1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前述约定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应以较长者为准。

10.1.1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乙方发运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30个月。

10.1.2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10.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所有螺栓、螺帽、阀门等必须防腐防锈,质量保证期内不得出现锈蚀、开裂。

乙方保证其合同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需更换,乙方应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

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承认甲方的索赔请求。

10.3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乙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10.4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质量保证期结束5年后,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10.5乙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乙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期不少于20年。

在货物寿命期内,乙方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0.6对于合同货物,乙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乙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甲方事先同意。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未经试验及验证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更换,并按照本合同第9.9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乙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

10.7如果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货物报废或工程返工,乙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需更换合同货物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

乙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10.8如果由于甲方未按照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乙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乙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甲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乙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0.9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10.9.1修理

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非甲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将按照10.9.3退货处理。

10.9.2更换

乙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非甲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将按照10.9.3退货处理。

10.9.3退货

甲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乙方,乙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

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甲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所有款项的返还应当在甲方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当按照“返还款项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9.4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乙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甲方。

所有款项的返还应当在甲方提出削价要求之日起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当按照“返还款项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9.5向第三方采购

甲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10.10乙方选择以上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甲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11合同货物喷漆应能长久的预防腐蚀和损坏,如果在合同货物验收投运后五年内出现喷漆脱落、锈蚀等任何影响合同货物外观的损坏,乙方应免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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