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4664595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五、管理和协调环境效益费的使用;

  六、负责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住宅小区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小区规划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由市计划、规划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破旧危房地段,由各开发公司进行成片开发改造,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造的地区。

  经批准插建的单位建投项目,按规定缴纳环境效益费。

  第八条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前做出开发小区的规划方案和详细规划,采取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定最佳方案。

  第九条编制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建筑功能,严格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公共设施和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分布位置,以及适应小区建后日常管理需要的设施。

  第十条凡规划小区内有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物有关部门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损坏和拆除。

  第十一条小区的规划设计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要按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区内的建筑设计经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设计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十二条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和产生噪声(超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影响居民生活安全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和保管单位。

在小区内存在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应作出搬迁计划,逐步迁出,未迁出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提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要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对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实行宏观控制,市建委要会同市计划部门,按市财力制定出远、中、近期综合开发计划。

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控制计划,编制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各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凡列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小区,由开发管理办公室,公开向具备资格的开发公司进行招标,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六条中标的开发公司的动迁工作,应在可行研究批准后进行,在拆除原有房屋前,须向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拆除批准手续及建成后的产权事宜,不得先拆后报。

同时要通知及时断绝供电、煤气、给排水,并处理好现场。

不得出现“跑、冒、滴、漏”;

不得影响小区外周围用户的供电、供气、供水和排水。

  第十七条小区原住户的动迁安置要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例条》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实施小区开发建设的公司要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单位。

对建筑造型要求较高的公用建设项目,还要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和规划部门召开招投标会议,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小区的给排水、煤气、电力、电信、道路、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要由专业部门按规划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开发单位与专业部门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协议,确保房屋建成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小区内凡经批准的建筑工程和各种工程管线位置,在开工前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线检查,发放“建设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上、地下非改造的市政设施,运输车辆不得损坏人行道、边石和树木,不得将泥土带入街路上,多余的建筑残土要及时清运保证市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小区规划红线四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围圈,需要封闭的道路,要报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

开工前,开发单位要办妥占道、挖掘道路、砍伐树木等手续。

  第四章建成后验收

  第二十三条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在接到竣工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小区,可按建设组团分次进行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提请验收的小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审定的要求;

  住宅房屋内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

  二、小区内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工程按规划审定的项目已全部建成。

由于施工季节影响的绿化工程可延至翌年。

  三、小区的动迁户全部回迁或作了妥善安置,全部房屋可一次交清无遗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小区竣工验收依据是:

  一、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二、城市规划和计划等部门审定的小区建设规划;

  三、小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四、竣工图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小区,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实行保证金制度,在小区验收前,开发单位按基本工程造价预留百分之五的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施工单位;

  二、对小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解决,超过限期未解决的问题,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处理,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扣工程款;

  三、对未按照规划建设、公共设施不配套及原动迁户不能按时回迁的小区,除责成开发单位限期配套解决外,不再批准开发新的小区;

  四、由于小区配套不完整,影响住户居住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

对无力组织小区配套建设的开发单位,要取销其开发新小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小区接管工作从验收合格后进行,小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接管,开发单位逐项移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派人监交,并对接管中出现的纠纷予以裁决。

  开发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移交后,要派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小区管委会熟悉情况,并参与组织小区各单位、居民迁入工作,直到小区迁入工作全部结束。

  第五章商品房价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开发小区内商品房的价格要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不同地域、结构、设施、环境、质量、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三十条凡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必须编制开发建设经济费用测算表和建设银行审定后的工程概预算资料,报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市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商品房价格。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的价格应由开发小区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环境效益费等项构成。

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不得挪作它用,做为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用以补助棚户区和建安比低、边远区的小区改造。

  第三十二条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办法,售购双方须签订购房合同,写明房屋地点、结构、户型、朝向、价格、楼层和交付使用期限。

同时,购方要交预售价百分之五十的预交金,购售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购方每延期一天交款,向售方交付千分之一违约金;

售方每延期交付使用一天,向购方交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加速棚户区和边远区的改造,要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的差异,按规划面积对开发单位征收环境效益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专款专用,由市政府批准使用。

环境效益费标准如下:

  第一组团50-100元/平方米

  第二组团30-49元/平方米

  第三组团20-29元/平方米

  第四组团19元/平方米以下

  环境效益费用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代收,然后上缴市财政专户。

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各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在协议签定时交20%,主体工程完成时交50%,工程竣工时交30%。

各开发单位必须及时缴纳,并责成各建设银行代为划拨收款。

  各组团的地域范围,如附表。

  第三十四条为降低商品房屋售价,凡按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的开发小区,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

  二、免收人防工程费;

  三、水、电按新增容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小区内按审定方案需要拆除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费用,建成后一次无偿交付城建、公用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需要移地另建的市政、环卫设施及树木、园林景点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开发单位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各开发单位要按开发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点五,向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开发管理费(列入开发成本),用于小区开发的各项经费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第三十三条各组团地域范围

  第一组团:

  北起辽宁路——长白路——东八条街北段

  至永宁路;

  东至伊通河;

  南至自由大路(伊通河——自由广场——工农广场段);

  西南沿工农大路(全程);

  西至长沈铁路。

  第二组团:

  一、北起景阳大路(全程)——工农(全程)——斯大林大街(工农广场——自由

  广场段)——自由大路(自由广场——伊通河

  段);

  南至南环城路。

  二、北起西安大路(与和平大路交汇处——西安广场段)——青龙路——青川路(西段)——龙泉路——青荫路;

  东至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全程);

  西至和平大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西安大路段)

  三、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盛大街;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第三组团:

  一、北起北环城路(西段);

  东至长哈、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

  西至西环城路。

  二、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环城路;

  注:

已列入第二组团范围的除外。

  第四组团:

  一、北起北环城路(东段);

  南至长吉铁路;

  西至长哈铁路。

  二、北起直升路;

  南至南环城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