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试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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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试探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试探

摘 要: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别离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学科,设置

  众所周知,目前,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渊源、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学科与课程设置等问题在法学界还存在许多不同意见。

咱们拟就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同行的进一步探讨。

  依照教育部现行的学科设置的划分规定,在国际法(二级学科)下分为:

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个三级学科。

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材编写、课程设置都是依照这一模式来进行安排的。

可是,随着经济全世界化的日趋深切,标准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老例也随之日趋增多,专门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规那么体系变得极为庞大。

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进行变更,由此致使的后果之一是,近几年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教材显现了概念混乱、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一些问题。

由此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学科设置尚有不完善的地方。

  科学的学科设置,需要综合考量一门学科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式和教学科研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形。

咱们以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式等方方面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能够别离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①而且,从教学实务和科研的角度来看,将二者分立也是适当的。

  一 从概念的角度看: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内涵是有区别的

  国际经济法能够解读为:

国际经济的法和国际的经济法。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前一种解读法。

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世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标准和国内法标准的总和。

②这种观点以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彼其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平等主体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这种观点咱们可称之为“大国际经济法”说。

  支持后一种解读法的学者那么以为,国际经济法是标准国际经济关系的以公法性法律为主的国际法标准和国内法标准的总和。

③这种观点以为,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咱们可称之为“小国际经济法”说。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仍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强调了国际经济法具有公法性。

而国际商法的概念与国际经济法是有区别的。

目前,国内学者公认的权威的国际商法的概念是,“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类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1]因此,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对象。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都属于国际商法的研究范围。

显然,国际商法的内容要紧属于私法的范围。

  二 从历史的角度看: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产生进展有着不同的轨迹

  对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时刻,目前,法学界仍有不同观点。

但其中很有阻碍的一种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新兴部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慢慢形成的。

⑤这些学者以为,二战终止前后所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振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开始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时期,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咱们以为,若是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的经济法”这一解读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随着经济全世界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了快速进展和慢慢成熟的时期。

专门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到了《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一揽子协定,标志着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活着贸组织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发生了全然性转变。

其一揽子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效劳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助、动植物卫生检疫方法、技术壁垒、原产地规那么等等。

  另一方面,咱们以为,国际商法的产生时刻要早于国际经济法。

调整商人跨邦交易的法律在古罗马法即有表现。

⑦中世纪欧洲形成的“商人适应法”是一种处于萌芽期的“国际商法”。

这时的“国际商法”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它不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却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这些“法律”也不是由一样法院的专职法官说明和运用,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讲明和运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标准国际商事交易的统一实体法慢慢增多。

如关于海运提单的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假设干法律规那么的公约》(海牙规那么)、关于航空运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通过,1933年生效)、关于单据的1930年的《统一汇票本票法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的《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等等。

另外,这一时期还显现了由非政府组织编纂的国际贸易老例。

例如,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了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华沙——牛津规那么》,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那么》等等。

  二战以后,专门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趋增强,经济活动愈来愈国际化、全世界化,客观上要求成立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和规那么。

许多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商会等,都踊跃进行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老例的制定和编纂工作,国际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进展时期,许多新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老例不断显现。

例如: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国际货物生意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通过)、《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那么》,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那么》(1976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3年通过)、《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7年通过)、《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通过)、《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1994年通过)等等。

总之,从历史角度看,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进展和成熟各有其自身的轨迹,因此,将二者别离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可行的。

  三 从二者的法律性质的角度看: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别离从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范围

  尽管可能还有学者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可是,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以为,我国在法律部门分类和体例方式上大体上同意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强调在逻辑上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划分。

[2]依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的方式,全数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份。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仍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承认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定大体上都是有关标准政府对经济的干与、治理活动的国际公约,从其法律性质上说,应当划分到公法的范围。

这些协定的强制性特点超级明显。

例如,《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2条第2款规定:

附件一、二、3所含的各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份,对所有成员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协定》的第16条第4款规定:

每一个成员方应当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

国际商法所包括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老例尽管也有部份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内容,⑧可是,这并非阻碍咱们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围,因为其要紧内容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老例通常能够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⑨也能够通过协议部份或全数排除其适用,⑩其性质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较显然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显然应当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围。

  因此,咱们以为,依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法律性质,将二者别离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适当的。

  四 从二者的调整范围的角度看: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亦有必要别离进行设置

  由于我国的法学界受大陆法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分类标准的阻碍,在法学教材编写方面,学者们通常也是依照这一法律分类标准进行编写。

可是,从近几年我国出版的各类国际经济法教材的内容看,其涵盖范围通常极为普遍,全然无法进行如此的划分。

例如,许多权威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包括了如此一些内容: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货物生意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单据法、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和国际贸易讹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助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设备租赁、国际工程承包、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

这些内容显然既包括公法的内容,也包括私法的内容,因此,全然无法判定国际经济法究竟是属于私法仍是公法的范围。

美国闻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1989年在其高作《世界贸易体制:

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

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能够包括进去,因为标准国际关系的各类规那么都能够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显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控制的界定。

[3]1998年,杰克逊在《国际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全世界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

杰克逊以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管制性(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包括各国对国际贸易交易进行治理的国内法和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机构法)。

前者要紧研究私人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跨邦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后者强调政治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

或许基于有效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要紧研究跨邦交易,可是有理由以为,在现今世界,明白得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一辈子活的阻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说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要紧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和其他治理性法律)。

[4]杰克逊教授的这一主张值得引发咱们的重视。

而且,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中,确实是将二者分开进行教学的。

[5]咱们以为,不论是依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方式,仍是依照杰克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分类模式,将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科分为两部份是必要的:

交易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商法;管制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涵盖的内容要紧包括:

与国际货物生意、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有关的国际公约、老例和相关国内法。

国际经济法涵盖的内容要紧包括:

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竞争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五 从教学安排的角度看:

别离开设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学科是适当的

  过去,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规那么体系相对简单,内容不是很多,将二者放在一路学习、研究也何尝不可。

可是,随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日趋庞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都已别离组成了内容丰硕、结构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若是仍然还将二者混为一体,就会致使显现很多问题。

国际经济法教材变得愈来愈厚即是其中一例。

最近几年,国际经济法的教材有体系愈来愈庞杂、章节愈来愈多、内容愈来愈分散的趋势。

例如,目前最有阻碍的三本国际经济法的教材其章节别离达到了25章、29章和39章。

而过去,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章节一样也确实是10到15章左右。

  将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的资料合理、恰本地安排在一本教材内,关于编著者来讲,是一项要求极高、难度专门大的工作,因此,目前,各类版本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在市面上流行,其涵盖的内容、章节的安排不同专门大。

教学、把握如此之多的内容对教师、学生来讲,要求就更高了。

目前,在一学期内,一门核心课的课时一般是72课时(18周×4课时/周)。

除去节假日、运动会、预备考试等情形占用的课时,有效课时通常不足70课时。

在这有限的时刻内,若是要求教师教学20多章的内容,显然是极为困难的。

更何况,这些内容的法律性质、偏重点各不相同,即便教师能匆慌忙忙地教学完这么多的内容,其教学成效也可想而知。

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学生来讲,要在一门课程中,把握如此之多的内容是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

若是把这门课安排在两个学期教学,又会显现课程教学时刻太长、学生考试温习困难的情形。

因此,咱们以为,从教学安排的角度动身,为了使学者编写出体系紧凑的教材,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把握知识,更好的选择是,把目前国内国际经济法教材所包括的内容依照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划分成两部份: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内容)和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的私法内容)。

如此的学科和课程设置更符合现实教学的需要。

  六 结论

  综上所述,不管从理论的、历史的或是逻辑的角度看,仍是从开展学术研究和进展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的角度看,“大国际经济法”说的时期应当做为过去,将国际商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时期已经到来。

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合二为一,致使了体系庞杂、逻辑混乱和科研教学的诸多不便,而将二者分立,那么易于理清规那么体系,也有利于科研的深切和教学的安排。

活着界贸易组织成立和我国已经“入世”的大背景下,二者的分立显得尤其重要。

这正如“大国际私法”当初被以为固然地包括了“统一实体法”,而这毕竟已成为过去的一页。

  注释:

  ① 目前,我国已有部份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立。

例如,参见左海聪:

《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 例如,参见姚梅镇:

《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修订主持人:

余劲松,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7页;余劲松、吴志攀:

《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沈四宝:

《国际经济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王传丽:

《国际经济法》(21世纪高等院校商法经济法专业核心课精品系列教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③ 例如,参见何力:

《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④不可否定,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某些法律标准具有公法的性质,但这不是国际商法的要紧方面,不阻碍其私法性,详见下文。

  ⑤例如,参见王铁崖:

《国际法》(九五计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版,第39-40页;吴志攀、余劲松:

《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郭寿康、赵秀文:

《国际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余先予:

《国际经济法教程》(财经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⑥详见:

《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

  ⑦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⑧这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或协定方面表现尤其明显。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公约》的第28条事实上是一条国际私法标准,即实际履行的救济依照法院地法来裁决。

该条规定:

若是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裁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情愿如此做。

  ⑨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公约》的第12条就规定了如此的情形。

该条规定:

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依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份准予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依照协议终止,或任何发价、同意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之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

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劳。

例如,1976年在第31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那么》,但这套规那么是供当事人志愿选择适用的,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⑩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公约》的第6条规定:

当事人能够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如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劳。

固然,这种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是不能排除适用的。

  参考文献:

  [1]冯大同。

国际商法[M].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范健,邵建东。

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律编纂[M].北京:

法律出版社,.

  [3]WorldTradingSystem:

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M].Cambridge:

MITPress,.

  [4]:

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5],&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

Cases,MaterialsAndTextontheNationalAndInternationalRegulationofTrans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M].,MN:

West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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