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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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T/CAGHP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T/CAGHP027-2016

 

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AssessmentofConstructionSiteGeologicalHazard

(征求意见稿)

 

XX-XX-XX发布XX-XX-XX实施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发布

目  录

前  言

《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是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地质灾害防治系列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计划一览表》评估类中的一项技术标准。

是在尊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基础上编制而成,其内容力求做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本技术标准依据和参考GB/T1.1-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标准化编写规则(GB/T2000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标准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主编单位: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中地华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化工地质调查总院、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主要起草人:

张立才、刘福胜、王庆学、颜宇森、高娇娇、刘宝田、王威、王英坡、程斐、周志明、苏志军、程凌鹏、裴永炜、左伟、李国臣

本技术标准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如下:

1.1 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范围内拟建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工程、线状建设工程除外),含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商业及民用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 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范围内城镇村庄、农村居民点建设场地及各类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包括勘误的部分亦适用于本标准。

DZ/T0286-20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DZ/T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B50/143-200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3 术语及定义

3.1 场地area

是指拟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或城镇村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及各类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

规划用地planedland

是指城镇村庄及各类经济开发区规划阶段的用地。

建设用地landusedforbuildingproject

是指拟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

3.2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

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类生命或财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3 地质灾害隐患hiddendangerofgeologicalhazards

指可能危害人类生命或财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灾害风险,以及现状已经发生但目前尚不稳定可能重新被激活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险。

3.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hazardratingofgeologicalhazards

指地质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5 评估区assessmentarea

是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区域。

该区域一般包括场地本身及可能对场地产生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

3.6 调查区investigationarea

是指为确定场地评估区而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的区域。

3.7 地质灾害易发区geologicalhazardproneareas

指国家国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具备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8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级easilyoccurringdegreeofgeologicalhazards

Ⅰ-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指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和采矿条件不发育,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的区域。

Ⅱ-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指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和采矿条件较发育,地质灾害易发程度中等的区域。

Ⅲ-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指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和采矿条件发育,地质灾害易发程度高的区域。

3.9 地质灾害危险区dangerareaofgeologicalhazards

指场地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区域。

3.10 地质灾害危险性riskofgeologicalhazards

指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按危险性大小可分为危险性大、中等、小、不发育。

3.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ofgeologicalhazards

指在查明场地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的基础上,对已经发生的及预测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和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失进行客观评价,开展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并评估场地适宜性及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

3.12 场地适宜性Suitabilityofarea

是指从地质灾害危险性和防治难易程度的角度考虑拟建工程或规划项目的场地适宜程度,分为适宜、基本适宜、适宜性差三个级别。

3.13 崩塌rock(soil)fall

是指陡峻斜坡上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以竖向为主的运动,崩落的岩土体最终堆积于坡脚地质现象。

3.14 滑坡landslide

是指斜坡上岩体或土体,在重力等因素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产生以水平运动为主的滑移破坏,整体向坡下运动的地质现象。

3.15 泥石流debrisflow

是指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融水或江湖、水库溃决的急速地表径流激发,形成固、液两相流体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动力地质现象。

3.16 地面塌陷groundcollapse

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地表岩土体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及伴生地裂缝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可分为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

岩溶塌陷karstcollapse

是指地下岩溶洞隙上方的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发生变形破坏,并在地面形成陷坑破坏的一种地质作用。

采空塌陷minedoutareabreakdown

是指由于地下采掘矿体形成空间,导致上部岩土层在自重作用下失稳而引起地面塌陷的现象。

3.17 地裂缝groundfissure

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表破坏现象。

3.18 地面沉降groundsubsidence

因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在地壳出现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规律的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4 总则

4.1 为了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规范全国建设和规划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4.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4.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或规划)场地范围之内,应依据场地的建设或规划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

4.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阐明建设或规划场地的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对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做出建设或规划场地适宜性评估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建议。

4.5 本技术要求未提及的其它类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地方性评估规范、标准及评估技术要求进行。

4.6 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能代替工程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地质灾害勘查、工程地质勘察和岩土工程评价等有关工作。

5 基本要求

5.1 一般要求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外的场地原则上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或规划场地,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工程及规划选址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评估前,须在充分收集场地及周边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和气象水文等地质环境背景资料,分析其可利用程度和存在的问题。

明确任务,部署地质环境调查的范围、内容、重点,在此基础上开展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划定评估区范围,编制评估工作大纲,资料不能满足评估深度要求的场地,可采取少量的物探、坑槽探、钻探及取样测试等工程手段,以取得较详实的评估区地质环境背景资料。

评估工作须对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发育现状、评估区内项目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及其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及的危险性做出评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做出综合分区评价,给出场地对建设或规划内容的适宜性评估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评估工作必须与工程建设或规划内容紧密结合,当工程建设或规划场地范围、内容做出较大调整或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调整或变化内容对原报告做出的场地危险性分区及场地适宜性评估结论进行重新评估,重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评估以定性、半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场地宜采用半定量、定量评估方法。

5.2 评估工作程序

接受评估委托后,进行建设工程的初步分析,通过搜集场地及周边有关地质环境背景资料和现场踏勘,对场地及附近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做初步分析,编制评估工作大纲。

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确定评估范围,划分评估工作等级。

现场调查时应重点查清场地评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类型、数量和发育特征。

针对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给出场地适宜性分区评估结论,并针对建设或规划项目分灾种提出相应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及建议,编制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专家评审,提交评估报告(见图5.2-1)。

图5.2-1评估工作程序框图

5.3 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应根据场地建设或规划项目的特点、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种类及其影响范围来圈定,调查范围应大于评估范围。

崩塌、滑坡的调查范围:

场地所在不稳定斜坡的整个斜坡带。

泥石流的调查范围:

沟谷泥石流为整个沟谷的流域面积为调查范围,坡面泥石流为整个易流动坡面及外延500m的范围。

采空塌陷的调查范围:

垂向上应包括场地下伏矿体赋存或采出区域底板以上;平面范围一般不小于场地地表边界以外2.0km。

岩溶塌陷的调查范围:

垂直范围应大于岩溶发育带底界深度。

一般是岩溶水近年来最低动态水位以下50m范围内;平面范围一般不小于场地边界以外1.5km。

地面沉降的调查范围一般为场地及周边可能波及场地产生地面沉降区域范围之和。

地裂缝的调查范围为场地及周边可能波及场地产生地裂缝区域范围之和。

5.4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应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圈定,其一般不应仅局限于场地内,应根据场地建设或规划内容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种类、影响范围及予以确定。

崩塌评估范围以可能存在的崩塌体及其可能影响的区域之和。

滑坡评估范围以可能存在的滑坡体及其可能影响的区域之和。

泥石流评估范围应包括整个的泥石流的汇水区域的沟谷或坡面及其可能影响区域之和。

地面塌陷评估范围为场地本身及其周边可能其波及形成地面塌陷的区域之和。

地裂缝的评估范围为场地本身及其可能波及场地的形成地裂隙外部区域范围之和。

地面沉降评估范围为场地本身与其可能波及场地的发生沉降的外部区域范围之和。

场地位于抗震设防7°以上区域,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地裂缝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量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下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5.5 评估级别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场地建设或规划项目的重要性按表5.5-1来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表5.5-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建设项目重要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依据地形地貌、区域地质背景、地质构造、岩土体特性、水文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按表5.5-2划分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复杂、中等、简单三个等级。

依据场地建设或规划项目的类别、投资、对经济及环境影响程度按附录B划分的建设项目重要性分为:

重要、较重要和一般建设项目。

表5.5-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判别

因素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

简单

地形

地貌

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用地地形坡度以大于25°的为主,相对高差大于200m

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少,用地地形坡度8~25°的为主,相对高差50~200m

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用地地形坡度小于8°,相对高差小于50m

区域地质背景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复杂,发育有全新世活动断裂,位于区域地壳不稳定或次稳定区,地震基本烈度>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较复杂,场地附近有全新世活动断裂,位于区域地壳基本稳定区,地震基本烈度Ⅶ~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0.20g

区域地质构造条件简单,场地附近无全新世活动断裂,位于区域地壳稳定区,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

地层岩性及工程地质性质

岩性岩相变化大,岩体以碎裂、散体结构为主,或岩溶发育;有多层土体性质或厚度差异巨大,有特殊性土(软土除外)

岩性岩相有变化,岩体以薄层~厚层状为主;岩溶较发育;多层土体性质或厚度变化较大,有软土分布

岩性单一,岩体以厚层~整体为主;岩溶不发育;土层简单,无软土分布

地质构造

地质构造复杂,褶皱断裂发育,位于区域性断裂带上或多组断层交错,岩体破碎,节理裂隙发育

地质构造较复杂,有褶皱、断裂分布,岩体较破碎,节理裂隙较发育

地质构造简单,无褶皱、断裂,岩体较破碎,节理裂隙不发育

水文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不良,水位年际变化>20m,地下水对岩土体性质或工程影响大

水文地质条件较差,水位年际变化5m~20m,地下水对岩土体性质或工程影响中等

水文地质条件良好,水位年际变化<5m,地下水对岩土体性质或工程影响小

地质灾害发育现状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现状地质灾害两种以上且规模为中等及以上;或单种地质灾害规模为大型的,危害大

地质灾害发育中等,现状地质灾害两种以下或规模为小型的;单种地质灾害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危害中等

地质灾害不发育,一般无现状地质灾害或个别小型地质灾害,危害小

人类工程活动

改变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有不稳定边坡且影响大,有浅埋洞室;地下采空区规模较大

改变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有稳定性较差的边坡;有地下洞室;地下存在采空区域

改变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无不稳定边坡,无地下洞室;无地下采空区

注: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该等级。

5.6 不同评估级别的评估技术要求

一级评估

⑴总体要求

①评估工作前应充分收集场地及周边的地质环背景资料,分析场地地质环境现状,并开展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

②划定评估范围,地质背景资料不能满足评估技术要求时,可投入适量的钻探、物探、取样测试等实物工作量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灾害类型及发育特征;

③以此为基础,对评估区进行详细的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

④评估工作应按地质灾害类型分类、分区逐一评估。

当有多灾种存在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其危害程度及危险性等级。

⑤评估分析以半定量-定量为主,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宜采用定量的评估方法。

⑵地质环境背景资料要求

①场地位于山区的应有地形地质图、地质构造图;

②位于平原的应有第四系等厚线图、基底构造图及反映微地貌的地貌图及照片;

③评估区内应有代表性的工程地质特征指标数据;工程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应有工程地质分区图,并且每个分区应有代表性的工程地质特征指标值;

④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区域的应有水文地质图及水位等值线图;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对评估区内建设或规划项目影响小的,可用文字做出说明。

⑶评估技术要求

①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的场地,对已发生的灾情要获得灾情统计资料。

此外还应收集项目所在地多年年以上降水量特征,极端天气小时降水量和最大过程降水量资料。

应有至少2个以上坑(槽)探或浅井来揭露崩塌、滑坡的地层结构、裂隙发育、地下水情况,并取样测试,分析计算可能发生的致灾地质体稳定性。

②存在泥石流地质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场地,应有揭露沟谷或坡面纵向剖面1条和至少2个横向的松散物的剖面图,论述地下水、物源分布情况。

宜有项目所在地多年年以上降水量数据,极端天气小时降水量和最大过程降水量资料。

统计已发生的泥石流规模、危害程度,分析计算可能发生的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等级。

③存在采空塌陷地质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场地,应有详细的地下矿体采掘时间和采掘工程图,计算并评价采空区塌陷特征及其稳定性。

对历史上分布不明的浅层采空区(深度不大于150m),宜采用钻探或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勘查,物探结果反应的异常带宜进行钻孔验证,并详细编录钻进情况,分析采空区是否存在。

对确认存在的采空区要详细说明塌陷冒落情况,划分三带发育高度,同时加强地面塌陷监测,根据勘查结果及监测数据预测场地稳定性和危险性等级。

对于不明的深层采空区(深度大于150m)一般以取得的地表监测数据为基础进行评估。

④存在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场地,应有详细的可溶性岩体埋藏分布特征,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程度;宜有多年以上水位动态资料,分析水位变化趋势、水化学特征对可溶岩的影响。

查明场地现状岩溶塌陷发育程度及灾情,条件不明的宜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勘查,钻探孔布置及孔深可根据物探结果进行优化,详细编录钻进时地层变化情况、浆液漏失情况、岩心完整性、取芯率、岩溶发育情况、地下水位等。

根据勘查结果预测场地稳定性和危险性等级。

⑤可能存在以地下水水位降低为主因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地质灾害的场地,应首先了解评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发育现状,应有详细的地层层序结构及各含水层空间分布特征,评估区附近丰水期、枯水期各含水层的水位等值线图,宜有多年年以上长期的水位动态特征,详细分析水位变化趋势对地面沉降、地裂缝的影响。

预测场地及评估区稳定性和危险性等级。

⑥可能存在以活动断裂为主因引发的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场地,应有详细的活动断裂及地壳稳定性资料。

分析活动断裂和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关联性,以此来预测场地及评估区稳定性和危险性等级。

⑦必须对评估区内建设或规划项目本身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及其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分别进行评估,对因需治理地质灾害而增加的费用成本进行全面的评估。

对评估区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所有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针对建设或规划项目本身对场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可行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二级评估

⑴总体原则:

①评估工作前应充分收集场地及周边的地质环背景资料,分析场地地质环境现状,并开展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

②划定评估范围,地质背景资料不能满足评估技术要求时,可投入少量的实物工作量基本查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类型及发育特征;

③以此为基础,对评估区内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较详细的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

④评估分析以定性-半定量为主。

⑵地质环境背景资料要求

①评估工作应以较详实的地质环境背景资料为基础,山区的应有地质构造纲要图;

②平原的应有第四系等厚线图;地形地貌中等及复杂的应有地貌图、照片;

③应有评估区内代表性的工程地质特征指标值;工程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应有工程地质分区图,并且每个分区应有代表性的工程地质特征指标;

④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应有水文地质图及水位等值线图;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对评估区内建设或规划项目影响小的,可用文字简要说明。

⑶评估技术要求

①有可能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场地,对已发生的灾情要有半定量-定量的描述。

此外还宜收集项目所在地多年降水量资料,极端天气小时降水量和最大过程降水量资料。

必要时可采用坑槽探或浅井来揭露斜坡的地层结构、裂隙发育、地下水情况,并分析计算斜坡稳定性。

②有可能存在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的场地,对已发生的灾情要有半定量-定量的描述。

此外还应收集项目所在地多年降水量特征,极端天气小时降水量和最大过程降水量资料。

应有揭露沟谷或坡面纵向的地层结构、松散层的物质组成的剖面、水文地质图,分析计算泥石流发生或再次发生的危险性等级。

③存在采空塌陷地质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场地,对已发生的灾情要有半定量-定量的描述,此外还应收集地下矿体的采掘时间、采掘工程分布图,分析计算采空区的稳定性;浅层采空区(深度不大于150m)不明的,宜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对物探反应的异常区域宜有验证钻孔,钻孔布置可根据物探结果进行优化,详细记录钻孔钻进情况,分析采空区是否存在并评价其稳定性。

同时加强地面塌陷监测,对深层根据监测数据预测场地稳定性和危险性等级;对于不明的深层采空区(深度大于150m)一般以取得的地表监测数据为基础进行评估。

④可能存在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场地,对已发生的灾情要有半定量-定量的描述,此外还应有可溶岩埋藏分布特征、含水层之间的联系程度;必要的水位动态特征,水位变化趋势;条件不明时宜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岩溶勘查,详细记录钻进情况、浆液漏失情况、岩芯完整性、取芯率、岩溶发育情况、地下水位等;应有所在评估区10年中长期的水位动态特征,分析水位变化趋势、水化学特征对可溶岩的影响。

分析岩溶塌陷发生的可能性及危险性等级。

⑤可能存在以地下水水位降低为主因,引发地面沉降、地裂缝地质灾害隐患的场地,应有基本的地层结构、水位动态特征,枯水期水位等值线图,水位变化趋势。

分析计算地面沉降发生的可能性及危险性等级。

⑥可能存在以断裂活动为主因引发的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场地,应有较详细的活动断裂及地壳稳定性资料。

分析计算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危险性等级。

⑦必须对评估区内建设或规划项目本身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及其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分别进行评估,对因需治理地质灾害而增加的费用成本进行全面的评估。

对评估区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所有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针对建设或规划项目本身对场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可行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三级评估

⑴总体原则:

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初步查明场地内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分布。

评估过程可以适当从简,对场地内是否存在潜在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

⑵评估技术要求

①可能存在崩塌、滑坡隐患的场地,应有极端天气降水量资料、斜坡的地层结构、裂隙发育、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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