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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质量验收

道路工程质量验收

一、术语

1、验收acceptance

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皮、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结论。

2、检验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4、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5、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6、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测项目。

7、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8、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9、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0、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二、质量验收的划分

按CJJ1-2008的规定,城镇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道路工程新规范CJJ1-2008关于质量验收的划分与老规范CJJ1-90有一些区别。

一是提出了检验批等概念,二是划分的方法有所不同。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涵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如合同为某某道路排水工程线路长,可按桩号分段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二)分部(子分部)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方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子分部)

按CJJ1-2008规定,城镇道路的分部工程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道结构、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八个部分。

CJJ1-2008划分了子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有面层、人行道结构和挡土墙工程。

面层的子分部工程是:

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式面层。

人行道结构的子分部工程是: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结构

挡土墙的子分部工程是: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挡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砌体挡土墙。

路基、基层、人行道、广场与停车场、附属构筑物等分部工程规范里没有划分子分部工程。

(三)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可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

(四)检验批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

城镇道路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见CJJ1-2008中的表18.0.1。

※(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

※(六)城镇道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遵守CJJ1-2008中表18.0.1的规定。

该规范和表18.0.1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

 

表18.0.1城镇道路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

分部

工程

子分部

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1

路基

1土方路基

每条路或路段

2石方路基

每条路或路段

3路基处理

每条处理段

4路肩

每条路肩

2

基层

5石灰土基层

每条路或路段

6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

每条路或路段

7石灰粉煤灰钢渣基层

每条路或路段

8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每条路或路段

9级配砂砾(砾石)基层

每条路或路段

10级配碎石(碎砾石)基层

每条路或路段

11沥青碎石基层

每条路或路段

12沥青贯入式基层

每条路或路段

3

面层

沥青混合料面层

13透层

每条路或路段

14粘层

每条路或路段

15封层

每条路或路段

16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每条路或路段

17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每条路或路段

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18沥青贯入式面层

每条路或路段

19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每条路或路段

水泥混凝土面层

20水泥混凝土面层(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条路或路段

铺砌式面层

21料石面层

每条路或路段

22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每条路或路段

分部

工程

子分部

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4

广场

停车场

23料石面层

每个广场或划分的区段

24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每个广场或划分的区段

25沥青混合料面层

每个广场或划分的区段

26水泥混凝土面层

每个广场或划分的区段

5

人行道

27料石铺砌面层(含盲道砖)

每条路或路段

28混凝土预制块铺砌面层(含盲道砖)

每条路或路段

29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

每条路或路段

6

人行道结构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

30地基

每座通道

31防水

每座通道

32基础(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座通道

33墙与顶板(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座通道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

34墙与顶部构件预制

每座通道

35地基

每座通道

36防水

每座通道

37基础(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座通道

38墙板、顶板安装

每座通道

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结构

39顶部构件预制

每座通道

40地基

每座通道

41防水

每座通道

42基础(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座通道

43墙体砌筑

每座通道

44顶部构件、顶板安装

每座通道或分段

45顶部现浇(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座通道或分段

分部

工程

子分部

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7

挡土墙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46地基

每道挡土墙地基或分段

47基础

每道挡土墙墙基或分段

48墙(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道墙体或分段

49滤层、泄水孔

每道墙体或分段

50回填土

每道墙体或分段

51帽石

每道墙体或分段

52栏杆

每道墙体或分段

挡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53挡土墙板预制

每道墙体或分段

54地基

每道挡土墙地基或分段

55基础(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道基础或分段

56墙板安装(含焊接)

每道墙体或分段

57滤层、泄水孔

每道墙体或分段

58回填土

每道墙体或分段

59帽石

每道墙体或分段

60栏杆

每道墙体或分段

砌体挡土墙

61地基

每道墙体地基或分段

62基础(砌筑、混凝土)

每道基础或分段

63墙体砌筑

每道墙体或分段

64滤层、泄水孔

每道墙体或分段

65回填土

每道墙体或分段

66帽石

每道墙体或分段

加筋挡土墙

67地基

每道挡土墙地基或分段

68基础(模板、钢筋、混凝土)

每道基础或分段

69加筋挡土墙砌块与筋带安装

每道墙体或分段

70滤层、泄水孔

每道墙体或分段

71回填土

每道墙体或分段

72帽石

每道墙体或分段

73栏杆

每道墙体或分段

分部

工程

子分部

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8

附属

构筑物

74路缘石

每条路或路段

75雨水支管与雨水口

每条路或路段

76排(截)水沟

每条路或路段

77倒虹管及涵洞

每座结构

78护坡

每条路或路段

79隔离墩

每条路或路段

80隔离栅

每条路或路段

81护栏

每条路或路段

82声屏障(砌体、金属)

每处声屏障墙

83防眩板

每条路或路段

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18.0.2)

(一)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检。

现场验收和复检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二)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个工程分项施工。

四、工程质量验收的十项要求(基本条件、注意事项)

(一)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六)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承担复验或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

(十)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五、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5)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是否按制订的抽样方案抽样?

保证率有多大?

抽样检验合格并不是要求点点合格的概念。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和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6)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7)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8)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 影响道路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一)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预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0.14)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8.0.9)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该工程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工程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18.0.10)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

(见建设部《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派员担任。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道路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

当设计规定进行道路弯沉试验、荷载试验时,验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进行。

道路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3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11)

1)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的规定。

检查数量:

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

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2)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

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3)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

全部。

检查方法:

目测并抽检。

4竣工验收时,可对各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18.0.12)

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18.0.13)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0.14)

(二)隐蔽工程验收(18.0.4)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

(18.0.4)

(三)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18.0.4)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

(四)分部工程验收(18.0.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五)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验收。

七、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GB50300-20015.0.6条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

GB50300-20015.0.6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

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

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

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

返工工程如果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

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GB50300-20015.0.7条)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八、几点说明

(一)(GB50300-20013.0.4条)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说明:

3.0.4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

对于检验项目的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大类。

  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且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

对于构件截面尺寸或外观质量等检验项目,宜选用考虑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和使用方风险β的一次或二次抽样主案,也可选用经实践经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GB50300-20013.0.5条)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说明:

3.0.5 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使用方风险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

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是:

α=1%-5%;β=5%-10%。

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二)关于桥梁、排水工程验收施工管理用表

排水工程规范《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设部已于2008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布,规定2009年5月1日施行。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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