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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31

广东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38

第一章总则 38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38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40

第四章文体素质活动表现测评 41

第五章实施办法 42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 44

第一章奖学金 44

第二章其它奖励 48

第三章评选办法 51

广东工业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 53

评选条件 53

评选步骤和方法 54

奖励办法 54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56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58

广东工业大学校内单位聘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试行) 60

第一章参加学生的基本条件 60

第二章工作职责 60

第三章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要求 61

第四章申请程序 61

第五章学生工作助管的考核 61

第六章酬金发放及奖励 62

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学生读者指南(节录) 63

一、概况 63

二、读者服务项目 63

三、馆藏文献及藏书分布 64

四、文献分类与排架方法 65

五、图书馆联机信息检索方法 65

六、读者借阅制度 65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试行) 71

第一章床位安排调整管理 71

第二章内务卫生管理 72

第三章生活秩序管理 72

第四章安全管理 73

第五章水电、家具、房舍管理 74

78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

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

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

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

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

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

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关心集体;

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

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勤俭节约;

不浪费水、电、粮食;

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

诚实守信,谦虚谨慎;

说话和气,待人有礼;

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敬老爱幼,乐于助人;

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

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

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

不留宿异性;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

珍惜教学、科研设备;

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

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

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国家教委1989年11月17日颁布)

广东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

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但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旷课两周以上(含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一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一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体格复查不合格者,还可按上述程序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必须先向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习年限与编班

第五条我校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本科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专科为三年。

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

本科生可延长三年,专科生可延长二年。

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送教务处批准备案。

经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按规定缴交学费。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按院系或专业、年级编班。

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八条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准。

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由教务处和学生处、总务处等部门组织,经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必须按要求取得课外教学活动的相应学分,才能毕业。

第九条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

本科五年制205—210学分,四年制165—183学分;

专科三年制130—135学分(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条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

本科:

公共基础课40%,专业基础课35%,专业基础选修课5%,专业方向选修课10%,公共选修课10%(其中人文选修课,工科类5%,经管文类4%;

自然科学选修课2%;

工程技术基础选修课,工科类3%,经管文类4%)。

专科:

公共基础课40%,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56%,选修课4%。

课程的选修、免修和先修

第十一条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各院系公布的开课计划及教务处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

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继课程,须经院长(系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办理选课手续,经院长(系主任)批准生效。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若参加考核,也不给学分。

有关选修课程的规定详见《广东工业大学学分制修读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一门课程,可申请免听。

申请时,须交验自学笔记,经开课单位教师和领导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免于跟班听课,但须完成作业,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

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有实验环节的免听课程,应随班做实验,并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取得实验成绩。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可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及格者,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同一层次)可申请免修。

申请时,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中部分课程(简称先修),学生先修应于学期末填写《先修课程申请表》。

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于开学第一周通知学生本人。

获准先修的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成绩。

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本人总学分。

学习成绩及学分和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可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成绩记载中,凡有补考、缓考、旷考都应注明,并按实际成绩登记。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一般为30%(可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性质而定)。

第十八条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

(一)凡跨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一般按一门课程计算,特殊情况也可分开计算。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

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缓考者应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第二十一条严格考试纪律。

凡考试违纪者,按《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成绩低于40分者应重修,成绩为40-59分者可选择补考或重修。

已取消补考的课程和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

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

学生为取得更高的绩点,可以对考核已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以最高的一次成绩登记。

重修成绩,在毕业时的成绩表中不另加注明。

选修课(除部分主要专业方向选修课外)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批准,由教务处组织跟随下届班级重修。

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三条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成绩

学分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59分以下

不及格

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所修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第二十四条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在“三好学生”评定及其他评先、评优中予以体现。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

第二十五条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对本科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度。

(一)双学位

本科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完第二专业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取得第二学位。

第二学位课程规定为48—52学分。

(二)双专业

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课程规定为44—46学分。

(三)辅修专业

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辅修专业课程规定为22—24学分。

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采用弹性学分制模式培养。

第二十六条修读条件及管理规定

(一)修读条件

在校二年级本科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一年级所修读主要课程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可以申请攻读第二学位;

2.8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第二专业;

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有30%以上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则为相近专业。

学生不能修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为双学位、双专业或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手续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第三学期第六周开始查阅《广东工业大学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招生通知》。

第八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由主管校长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由教务处批准。

经批准后,教务处将修读学生名单于第十五周前送学生所在院系及辅修院系。

录取通知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有关学生。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办理有关修读手续。

(三)主修专业已修过并取得学分,且课程内容及学分数相同或超过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课程要求,可申请免修。

申请时,由学生到主修院系填写《免修(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主修院系核实并送辅修院系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辅修院系及任课教师。

(四)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8以上,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先修课符合条件者,可由本人申请,双方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转为修读双专业。

每学期一次,在5月份和11月份审批。

(五)学生在修读期间若主修专业主要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中止其攻读双学位、双专业,转为修读辅修专业。

修读的双学位、双专业课程如有一门不及格者,允许重修一次。

重修不及格者,转为修读辅修专业,并按辅修专业课程要求予以重修。

若主修专业主要课程有二门不及格者,或有一门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则取消修读辅修资格。

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可重修一次。

重修不及格,则取消其修读辅修专业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或由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转为辅修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办理退修或改修手续,经所在院系及辅修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五条的规定。

(七)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须交修读费。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获得第一学位资格后,修完第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学位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查合格,即取得第二学位资格。

毕业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修读×

×

学士学位为第二学位”,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修读×

专业为第二专业”。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查合格,即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毕业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修读×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查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凡未修满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或毕业资格者,不能获得双学位或双专业、辅修专业毕业资格。

已修学分记入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其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50%的学分。

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的学籍、毕业和学位。

转院系(专业)、转学与出境自费留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院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院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三)非公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转学的手续,每年3、4月份办理。

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五)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

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院系(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或退学,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停学。

学生因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1/3以上者,应休学。

学生休(停)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休(停)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事休(停)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停)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由校医院签署意见),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停)学证明书,方可休(停)学。

休(停)学必须离校。

休(停)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停)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学行政科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休(停)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

(二)学生休学期间,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休学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离校前由学校医务部门核定病休期的医疗费用。

经批准连续休学两年者,第二年学校不再报销医疗费。

学生回家治疗期间,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药费单据及病历按校医院规定向财务处报销医疗费用。

(四)学生休(停)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停)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停)学学生休(停)学期满,须持休(停)学证明书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如实填报申请表。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因事休(停)学的须提供所在地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方可复学。

(二)学生申请复学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补考手续。

复学时须凭准许复学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院系注册。

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停)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生出国探亲、旅游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退学和试读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中所修读课程总学分超过3/4考核不及格者;

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超过1/3者。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经重修获得学分不计)累计达22学分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五条规定者;

(四)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最后一次复学机会经健康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l/3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九)自费出国学习或出国定居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十一)操行成绩累计两次评为不及格者,予以勒令退学;

(十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予以勒令退学;

(十三)考试作弊两次或严重作弊者,勒令退学。

第四十三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院系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三)学生接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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