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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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四)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LDAYtRyKfE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督导评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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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政府保障基本,市场提供多元化选择”的原则,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大幅提升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到2020年,形成以“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相适应,涵盖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政策支撑、需求评估、行业监管“五位一体”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我市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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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简化许可流程。

全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承诺办理制”改革,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以外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科技助老服务、老年金融等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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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许可手续。

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无产权证但有租赁合同的养老机构,增加需提供由住建部门认可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测的证明。

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环评备案管理。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须纳入消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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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区(新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探索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监管办法。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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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外资准入。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及时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深举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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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政府服务。

举办养老机构许可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养老机构相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限,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养老设施为民生实事的,按照民生实事政策和简化程序办理。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符合条件的手续可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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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价格机制。

各类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年第491号)执行。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除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之外,其余床位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在与社会运营方签订的经营协议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

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自主确定。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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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资本参与。

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力度,落实对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享受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规范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以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为依据,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

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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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建设优质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评估《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根据各区域内人口密度、年龄结构和土地资源状况,结合全市老年人失能等级评定情况与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需求配套调整优化我市养老设施规划。

分区域明确设施规划目标和发展策略,按年度分解任务,确立分期建设目标,明确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方式及建设主体、运营资质、限定服务对象和价格等相关配套政策。

到2020年,实现全市养老机构床位和社区托养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低于40张。

重点发展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料护理服务,提高面向老年人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机构的比例,到2020年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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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健康管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家庭照料支持、法律援助、文体服务等持续照顾服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严格按照我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社区养老配套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的物业方式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国土部门对其提供变更使用功能的便利,使其合法性、规范化;

租赁物业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延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向社区共享部分设施资源及服务,充实社区为老服务的力量。

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社区适老性辅助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

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城市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安居工程,应当统筹适老性设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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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区为枢纽,建立从市、区、街道到社区多层次职能清晰的服务网络。

依托现有机构加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由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养老服务指导基地,承担社会养老服务区域统筹、指导管理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应急处置等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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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街道应设立1个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照顾需求评估等功能设施。

重点依托街道现有大中型养老设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功能外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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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通过整合改造提升服务效率,扩展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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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合理规范发展

制定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法规与标准体系,从规划设计、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规划我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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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社区菜篮式为老服务体系,建立与需求评估相对应的区域性服务供给体系,让老年人即使进入需要护理的状态也能够在原地继续生活,一体化地提供居住、养老、医疗、康复、护理、精神关怀的机制,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根据“一刻钟服务圈”的辐射标准和实际需求,加快布局建设嵌入式、小规模、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托养中心,实现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四位一体功能。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改造升级为社区托养中心。

选择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配餐、就餐、送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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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享有产权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其通过合同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建立健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制度,完善基本服务的项目定价机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办法等制度,以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主体来推动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重点为经老年照护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等级的老年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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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服务能力、财务状况、诚信度等开展综合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支持医疗卫生、护理康复、家政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专业机构进入社区,带动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强化其居家助老、社区托老、康复护理、技术支撑、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枢纽和辐射作用,形成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社区品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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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增强保障能力,激发运营活力,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更好的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和优先保障“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强化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功能,逐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

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公办养老机构逐一研究论证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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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决敬老院土地、规划、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确权、消防改造验收(备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

探索通过公办民营、合资合作、托管联营等形式,对街道敬老院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提升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明确经营主体和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转变为区域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承担区域机构养老、居家助老、社区托老、专业支撑、技能实训和信息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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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继续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养老机构、社区托养中心等各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

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政府资助向达到三星等级以上的民营养老机构倾斜,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强化养老机构安全运行监管,加强养老机构消防、食品、生产安全标准化建设,完成全市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升级,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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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评价和监测体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服务质量、运营情况、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逐步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信息公开、审计、评估、等级评定和督导等制度。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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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老年人对健康干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基本服务的需求,通过医养一体、医养共建、医养联动等方式,深入“医养结合”改革试点。

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护理院、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办养老实体,推动形成医养机构多元化格局。

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依申请优先纳入定点范围。

扩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项目支付范围,探索将老年人慢性病康复项目纳入医保。

到2020年,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均达到100%,专业护理、康复水平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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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向康复功能转型。

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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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养结合”适老社区建设试点,依托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家),建设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的社区家庭医生团队等卫生服务团体,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快速发展。

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护理的老年患者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为其开设家庭病床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规范居家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价格标准。

到2020年,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健康管理率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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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促进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队伍能力提升

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形成养老护理人才、养老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养老产业人才的发展梯队,重点围绕薪酬待遇、岗位设置、职级体系等方面,全面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建设养老护理实训基地,优化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或课程,鼓励建立“校企合作”、“校院合作”等人才培养机制。

将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普通高考高职院校降分录取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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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失能评估师、社区服务规划师准入标准,加强相关人才培养。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

探索高层次养老护理员与医护专业技术人才资格的互认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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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从业年限津补贴政策,养老服务专业学生定向委托培养奖助学金政策。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在我市对口扶持地区招聘和培训养老护理员,将养老护理员输出与当地扶贫工作相结合,促进贫困群体就业。

对吸纳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到2020年,培养养老服务人才队伍1万人以上,实现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护理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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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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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养老服务品牌企业、管理团队运营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支持境外资本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举办民办养老机构,引进国际养老服务先进理念和专业方式开展养老服务。

充分借鉴香港在养老服务理念、护理人才培训、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深港养老服务机构交流合作的有效平台和长效机制,推动跨境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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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

根据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原则,建设老年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和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所有新增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依申请、经评估后,基本得到相匹配的照护和服务。

完善需求评估标准,健全需求评估工作机制,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员队伍,加强各类养老服务的资源统筹,建立服务轮候机制、不同服务类型的转介机制,推动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之间梯度衔接和有序转介。

配套建立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基本公共服务“补需方”的财政补贴机制,根据老年人养老需求确定护理补贴标准额度,推出一批适配性强的服务项目,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公平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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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筹资体系、评估体系、支付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适时试点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增强老人支付能力。

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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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科技助老信息平台建设

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和“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我市信息产业和智能养老产业优势,打造具有深圳特色、体现深圳质量的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探索建立满足政府监管、机构服务、个体消费等多方面需求且全国领先的智慧综合服务平台,成为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行业质量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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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全市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群体老年人摸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分布及其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

加快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建设全市统一综合为老服务网络,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促进养老服务与社区服务、健康服务等其他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鼓励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有利于集成市场和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的科技助老平台,研发各类适合于养老机构和老年家庭的信息产品,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家政、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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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土地使用供应。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在不改变已批准用地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新的规划设计要点,完善用手续。

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社会闲置资源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公益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

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违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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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各区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要求。

加快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增加面向独居、空巢、失能等重点保障群体的服务项目。

支持社会力量为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服务跟踪、定期探访、社会融入、精神慰藉等符合其身心特点和需求的专业化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将关爱特殊群体老年人的创新性、示范性项目纳入民生微实事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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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探索政府财政贴息、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等支持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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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落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和分工协作机制,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完成时间并逐一落实相应的责任单位,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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