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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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 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

考核目标建议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考核期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

(二) 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目标值。

(三) 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

第十条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 期满3个月内,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上报。

(二) 依据上报的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 反馈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如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考核单位提出。

第三章薪酬与奖惩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各负责人应得的绩效年薪为绩效年薪上限乘以考核分数除以考核总分。

考核在60分以下的,绩效年薪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其他实物和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因干部交流、到达退休年龄等原因,企业负责人在一个年度中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当年实际任职月数实行年薪制。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其情况扣发或取消其绩效年薪。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贝U

第十八条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考核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

XX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办监管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含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正副职、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师(包括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其中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 激励功能与约束相统一;

(三) 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相配套。

第二章企业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七条企业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总额和绩效薪酬总额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基本薪酬总额以上年薪酬发放总额的70%为基础,并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 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

(二) 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三) 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四) 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五) 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基本薪酬总额以上年发放的基本薪酬总额为基础,按人员增减变动作调整,并根据企业的职能特点和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因素,可保持适当的增长机制。

第九条基本薪酬总额设上限,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核定。

第十条绩效薪酬总额按考核结果计算,最高不超过基本薪酬总额的50%o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列入企业薪酬总额,其薪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列入企业薪酬总额,并单独列示。

基本薪酬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设上限,上限为6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的0-2倍之间确定,由市国资办根据企业的级次、规模、承担的责任等因素核定。

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照《XX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情况特殊的企业,其负责人年度薪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惩罚,从当年的年度薪酬中扣减:

(一)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实行必要的扣减;

(二)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实行必要的扣减;

(三) 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实行必要的扣减。

(四) 其他需要扣减的情况。

第四章薪酬的管理和兑现

第十七条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依据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和当年的预算草案,报市国资办审查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的上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和当年预算草案,经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条企业基本薪酬总额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企业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次年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其绩效薪酬分配系数为1;

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在0.7—0.9范围内,由企业根据其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国资办审定。

企业其他人员的绩效年薪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创新融资方式、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提升经营业绩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给予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员工(含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实物和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办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X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实行“三定”管理,核定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三方面内容:

一是主要职责,明确国有企业的主业、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等职责;

二是机构设置,确定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所属(出资)企业;

三是员工编制数,明确国有企业人员编制总额、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业的具体职数,包括领导层、中层干部、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业的人员编制。

第四条国有企业“三定方案”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办审批。

第五条国有企业用工不得突破核准的编制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须在市编委办核准的编制限额数内提出用编申请,经市国资办审核并报市编委办批准后,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员工招录。

第七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制定招工方案,报市国资办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企业拟制招聘公告,必须经市国资办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由招聘单位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将在编职工花名册报市国资办、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编委办备案。

因退休、辞职、调任、新聘等原因引起人员变动的,国有企业应向市国资办、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编委办报备。

第十条对企业急需的专业对口且具备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由相关企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录用流动性较大的工种,如保安、保洁员、宾馆酒店服务员等,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

第十三条政策性招工、安置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要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的行为,逐步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因撤销、破产、改制改组等原因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相应扣罚。

情节严重的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招工的;

(二)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 在劳动用工公开招聘中弄虚作假的;

(四) 未按规定制订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有关制度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原经营权限与本办法有关规定发生抵触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及时修订企业章程。

XX市国有企业董事、监事、财务总监

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向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向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 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

(三) 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四)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五) 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管理;

(六) 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人岗相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被委派担任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 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

(三) 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董事、监事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财务总监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五条担任董事的应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财务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推荐担任董事长职务的,一般还应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驾驭全局,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一般还应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担任财务总监的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被委派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

(一) 与受派驻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 任本职或原职期间因决策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对企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 担任本职职务或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期间考核不称职的;

(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

第三章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九条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来源构成:

(一) 面向社会招聘的经济、法律、金融、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二) 市国资办所属单位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

(三) 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委派国有企业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员,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

也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采用公开招考、民主选举和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任用、委派程序一般应包括商讨核定委派职位人数、拟定选拔方案、组织选拔和确定委派人选、办理任职手续等。

第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员,由市国资办委派。

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员,由国家出资企业委派;

必要时,可由市国资办直接委派。

第十三条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员,由委派方进行资格审查,经考察合格后作出任免、委派决定。

第十四条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员,由委派方按照国有股权比例确定拟派职位和人数,对拟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合格后依照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具体委派人员。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委派时间以及任职期限,由委派方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对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一般按照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契约化管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予以解聘和免职:

(一)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符合聘用合同或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解聘条件的;

(二) 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 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经本人提出辞职申请,聘任机构同意的;

(四) 任职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间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五)因组织需要另行安排其他职务或工作调动的。

第四章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十七条委派董事应认真行使下列职责:

(一) 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和建议,按照委派方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委派方报告;

(二) 董事除有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向委派方及时汇报的责任外,还应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方提供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任职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任职企业年度经营状况;

3.任职企业的前景分析和进一步做好资产运营的意见、措施;

4.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的有关权利以及公司章程和委派方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委派监事应认真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二) 受委派方委托列席董事会等有关会议;

(三) 监事除自觉接受委派方的监督管理外,还应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方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任职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2.任职企业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

3.任职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的有关权利以及公司章程和委派方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委派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家利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委派方提出专项报ZJb

1=1O

第二十条委派监事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委派方同意,可按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委派财务总监应认真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企业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或发表建议和意见;

列席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制定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并对其实施全程监督;

(三) 每半年向委派方提交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

(四) 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该独立审核意见随项目审批资料共同报委派方;

(五) 对企业(含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企业财务收支,监督企业财务工作;

(七) 有权调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作出解释;

(八) 对规定的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会签;

(九) 委派方、企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委派财务总监应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 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 所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企业经营严重亏损;

(三) 明知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

(四) 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

第二十三条派驻企业的董事、监事会成员以及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企业抓好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等工作外,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守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 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 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

(四)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办应建立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后备人才库,并适时进行培训。

培训的方式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把理论培训、实践锻炼与轮岗交流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委派人员素质。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会成员以及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委派方作出述职报告。

委派方组织考核,并作出评价。

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等。

考核内容包括:

(一)履行职责的考核。

是否正常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二) 信誉和道德方面的考核。

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等。

(三) 业绩考核。

参照《XX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董事、监事会成员以及财务总监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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