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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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的,到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第八条地灾区域评估报告技术审查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省级相关行业社会组织采取会审的方式进行,审查经费由功能区管理机构承担。
批准设立功能区的同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发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派代表参加地灾区域评估技术报告审查工作并提出意见(其中国家批准设立的,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发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
技术审查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具有广泛专业代表性,原则上由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从省地质环境专家库中抽取5或7名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组成,包括水工环、岩土工程、地质等不同专业,其中专家组长必须从专家库资深专家中抽取。
第九条评估单位完成地灾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后,应当向组织技术审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
组织技术审查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第十条评估单位应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地灾区域评估报告,经专家组长在复核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将地灾区域评估报告正式提交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使用。
评估单位应在正式提交评估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按成果地质资料归档要求,将地灾区域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送省自然资源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条建立地灾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制度。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在相应网站上公开地灾区域评估成果,功能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地灾区域评估结果。
除负面清单(见附件4)内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外,地灾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二条实施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制。
位于地灾区域评估报告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及以上区(块)的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业主,应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附件5),按照地灾区域评估报告要求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责任,并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灾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审批依据。
第十三条功能区管理机构应提供地灾区域评估所需的功能区规划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评估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科学的评估报告资料,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灾区域评估工作事前辅导及事中、事后监管。
要指导督促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时开展地灾区域评估工作,对评估单位地灾区域评估开展情况及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评估单位的资质、参与评估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收集是否齐全,野外调查及成果报告编制质量,资料归档情况等;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责任情况,配套地灾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发现评估单位、建设项目单位违法违规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项目备案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项目技术审查申请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专家复核表
4.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
5.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估单位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附合同复印件)
报告计划提交时间
项目负责人
评估单位联系人
承担项目
主要技术人员
项目所在
县(市、区)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委托单位盖章)
20年月日
(评估单位盖章)
备案号:
经办:
备案时间:
*此表壹式两份,评估单位及备案部门各保存壹份。
备案号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顺序号”组成,由经办人填写。
附件2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项目技术审查申请表
评估单位填写
备案号
联系人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传真
评估单位意见:
技术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公章)
组织技术审查单位填写
组织审查单位
受理时间
年月日时
评审地点
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组
1. 2. 3.
4. 5. 6.
7.
组织技术审查单位意见:
审核:
年月日
此表原件由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保存。
确定评审地点、时间、专家组后应复印(传真)1份至评估单位。
附件3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专家复核表
备案号
报告主编
电子邮箱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报告主编:
(签字)年月日
专家组复核意见
复结结论
已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可提供功能区管理机构使用
未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不可提供功能区管理机构使用
复核人(签字):
专家组组长(签字):
此表附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之后。
附件4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
1.抽排岩溶地区地下水项目;
2.重要线状工程(铁路、轻轨地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油气管线等);
3.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1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和航运(电)枢纽工程;
4.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液(气)罐站场项目等;
5.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附件5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承诺单位
功能区名称
地理位置
控制性
拐点坐标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查询结果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公顷,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评估项目备案号:
),本建设项目有公顷用地范围位于该功能区(填写所涉及危险性区块编号)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有公顷用地面积位于(填写所涉及危险性区块编号)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有公顷用地面积位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
本单位承诺本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所在功能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综合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认真落实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