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691049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

(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一项目专门建立的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项目推进机构),主要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办落实;

提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

市有关部门和各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项目开展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申报确定为市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其中:

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农林水利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5000万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先进制造业、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1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

第七条 有关项目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对本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文件及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前期和策划储备的项目工作节点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审核各区、各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及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推进机构意见后,提出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草案。

该草案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向各区、各部门下达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从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中各挑选10个左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在建、重大前期、策划储备项目,编制重点推进工作计划,排出工作进度时间表并确定项目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各项目责任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各绿色通道单位全程跟进,实行项目责任目标进度推进。

第九条 本市项目符合国家或者省重大建设项目条件的,由市重大项目办负责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或者省批准作为国家或者省重大项目。

第十条 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含重点推进工作计划,下同)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实施推进情况,需要新增项目或者对所列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程序,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下达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办负责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提出本市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二)统筹规划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负责建立和动态管理市重大项目库;

组织策划、包装及协调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三)负责组织编制市重大在建、前期和策划储备项目重点推进工作计划,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实行进度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

对暂未明确业主的项目,商有关单位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并相应安排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待项目业主正式确定后再行移交。

(四)组织实施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动态报告、定期通报和绩效目标考核,组织和协调落实相关激励和处罚措施。

(五)调查研究市重大项目实施与推进工作情况,组织综合研究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重大问题报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决策.

(六)组织申报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任务,并负责组织协调、跟踪和督办。

(七)完成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以及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投融资平台为市重大项目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重大项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项目法人单位申报市重大项目,及时编制列入市重点推进工作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公开征集重大项目策划方案,开展专项调研、咨询论证等工作。

(二)承担并组织实施市重大项目工作绩效管理目标确定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督促项目法人履行法人责任,保障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实施与推进中需由本区或者在本部门范围内解决的有关问题,并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

(五)完成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项目推进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完成重大项目前置手续,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各项行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及时准备好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各类基础性材料、文件.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和档案、财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协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确保文明、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三)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应当严格按照《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稽察和检查监督活动.

(五)安排项目联络员与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的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保持畅通的联系,实行项目工作节点计划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统计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六)完成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将市重大项目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对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评选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依据年终考评结果,对在重大项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绿色通道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配套协作单位,以及贡献突出的个人,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市重大项目办初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授予其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重大项目建设者,推荐授予“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奖章(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可享受绿色通道的各项服务。

所有具有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武政办[2009]110号)要求,开辟服务重大项目的绿色通道,全程跟进,提高效率,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市重大项目实施推进中的问题,按照以下情况实行分级协调.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归口项目的协调工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按项目类型归口,及时报市重大项目办或者各项目推进机构组织协调。

(二)市重大项目办和各项目推进机构应当定期召开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各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对本级权限难以协调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重大项目办或者各项目推进机构报请的事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各级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有关各方应当按会议议定的要求组织落实。

建立协调事项的分级通报、督查制度,并由市重大项目办和各项目推进机构负责对协调的事项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八条 优先安排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市重大项目办应当与市国土规划部门及时进行对接,做好下年度市重大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

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武办发[2009]2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优先安排与市重大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电力、交通、邮政、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重大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性资金应当优先向重大项目倾斜。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前期、策划储备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项目推进工作计划的要求,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前期准备和策划工作。

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的项目法人参加政府组织的项目融资推介、投融资洽谈、境内外招商引资等活动.各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或者贷款计划时,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市重大项目,涉及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项目法人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收取费用。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办要会同市公安、监察、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安监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市重大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和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及时查处破坏和扰乱市重大项目建设的行为。

市、区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重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操作;

执法检查前应当及时向市重大项目办通报,对有关事项的处理应当及时征求市重大项目办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项目工作专项资金,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市重大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论证、前期项目推进、策划项目储备、年终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稽察、公安、安监、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重大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按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查处,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对市重大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影响重大项目工作进度或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市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影响市重大项目实施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对市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用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市重大项目资格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一)因自身工作原因,造成重大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擅自改变经过审批的项目内容,使项目的实施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规划、产业、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及标准,以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的。

(三)虚报、瞒报或者拒报项目统计信息资料,拒绝接受市有关部门管理监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扰乱市重大项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区域需实行区级重大项目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1996年9月市人民政府以武政[1996]97号文发布的《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