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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分为四种类型:

(一)社会民生事业类。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产业发展类。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

(四)城市更新类。

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对一些产业链关系大、质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经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

(二)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以及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

(三)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重大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市重大项目工作调研,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工作建议,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二)建设管理市重大项目预选库,开展产业发展类项目评估,提出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提出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三)落实市领导挂钩督导市重大项目制度,协助制定督导方案,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统筹推进市重大项目进度,协调项目规划、用地、环保等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加快建设,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五)牵头落实省市领导和领导小组关于市重大项目工作的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

(六)跟踪监测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按月分析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七)牵头组织开展市重大项目工作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八)组织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履约后评价工作;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规划、国土、林业、海洋渔业、住建、水务、交通、财政、环保、招商等部门,以及各园区、镇(街道)分别按职能负责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落实相应机构、人员和经费,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管理效能,强化重大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征地拆迁等属地责任,共同推动市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建立市重大项目预选库,制定年度市重大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市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已经开工或者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

市重大预备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大项目库预选中产生,市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大预备项目中产生。

第七条市重大项目预选库实行适时动态管理。

申请入库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项目简介、前期工作、投资意向(产业类项目)等基本情况,经市重大办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市重大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由市重大办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

申报市重大预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重大项目预选库;

(二)项目已初步确定用地红线,符合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三)项目建议书已批复(财政投资类);(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产业发展类),初步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等;(五)完成控规调整(城市更新类);(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重大预备项目;

(二)项目已完成立项,企业投资项目完成项目核准(备案),财政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类),包括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水平、税收贡献和履约保障方面的约束性条款等指标;(四)项目已完成供地(城市更新类);(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建立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机制。

对申报的年度市重大产业类建设项目,由市重大办牵头,组成评估委员会,从项目投资主体、产出效益、科技创新、资源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项目准入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年度市重大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经市重大办初审并征求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并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请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年度市重大项目计划确定后,当年下半年启动计划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经市重大办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增补列入当年重大项目计划;年度预备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经市重大办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调整为年度建设项目。

第三章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符合省核销指标要求的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最大程度争取省级指标,无法由省级指标解决的,优先由市统筹指标解决。

第十三条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

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条件的优质产业项目原则上申报省重点项目,最大程度争取省奖励指标,无法由省奖励指标解决的,以项目评估结果为依据,按项目质量高低依次由市统筹指标解决。

第十四条无法由省、市解决用地指标的项目,通过镇街(园区)的奖励指标、盘活存量用地(含“三旧”改造及拆旧复垦等)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用地监管。

对于已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应由属地镇街(园区)及项目单位明确承诺供地时间,尽快完成供地。

由国土部门、属地镇街(园区)履行用地监管责任,做好用地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创新重大项目土地供应。

探索试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拍挂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或者完工达产后经后评价认定合格的,产业用地可直接协议出让至投资企业。

集体建设用地,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在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直接协议出让至投资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可实施带方案出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案和条款进行建设并落实相关要求,设计方案免于审核。

第十七条实行环保排放指标与项目质量挂钩。

对产业类重大项目,环保排放指标由市统筹,以项目评估结果为依据,按项目质量依次安排环保排放指标,确保优质重大项目排放指标需求。

第十八条优先安排财政资金。

市发改、财政部门在制定实施年度财政投资基建项目预算计划时,应优先满足重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支持社会投资类重大项目融资。

开展重大项目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向重大项目放款,经认定为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的,可享受《东莞市重特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安排公办学位。

项目建设期内,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有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需求的,项目所属镇街(园区)应当优先安排学位。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实施重大项目预审批。

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阶段同步实施预审批,各审批部门预先办理工程规划、施工图等审批事项并加盖蓝章。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政务服务办协调各审批部门转盖红章,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实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

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各审批部门实行“科长服务制”,做到“马上就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出具“路条”后,可提前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介入手续,缩短项目开工时间。

城市更新类项目中涉及产权分割销售的用地部分不享受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第二十三条加强重大项目批后监管。

各审批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善“绿色通道”审批的后续手续,并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十四条保障规划空间。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划实施,确需调整控规的,一般性规划调整在符合技术要求前提下,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控规调整审批。

支持重大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推行重大项目代办服务。

对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实行“代办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1个项目指定1名代办员,全程跟踪代办项目审批事宜。

第二十六条重大项目“五个一”管理制度。

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五个一”要求,落实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月一检查,全力推动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十七条市领导挂钩督导重大项目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推进存在问题的重大项目,由市领导按分工实行挂钩督导,并视问题情况按月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巡查制度。

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办牵头,会同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按季度开展现场巡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进度预警制度。

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强化问题三级协调机制,提升服务保障会议质量,全面加强我市重大项目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能力,有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重大项目问题管理制度。

以问题为中心,从问题收集、分类处理、督查督办、办结归档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确保项目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通报制度。

重大项目实行一月一通报,对年度重大预备项目,通报重要节点审批进展情况;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通报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三十二条重大项目信息统计制度。

衔接重大项目与全市投资项目库,对已开工的重大项目,及时纳入全市投资项目库;暂未开工不符合入库条件的重大项目,开工后第一时间入库,确保重大项目数据真实。

第三十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将真实完整的项目档案报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和移交,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加大考核力度。

将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全市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事项。

第三十五条开展专项考评表彰。

市重大办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工作考评,分别对市重大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个人进行考评,对先进单位、先进项目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排名后三位的建设管理单位和重大项目给予通报批评。

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项目退出机制。

年度重大预备项目,两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原则上取消重大项目资格;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取消重大项目资格;已开工的单一重大产业项目,五年内仍未完工的,原则上取消重大项目资格。

第三十七条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后评价。

产业类重大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由市重大办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履约评价,重点对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履约情况优秀的项目投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在当年重大项目年度考核中给予所属镇街(园区)或责任单位适当加分;对严重失信的项目投资企业,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惩戒措施,在当年重大项目年度考核中给予所属镇街(园区)或责任单位适当扣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批准的市属省重点项目、经认定的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优质项目、经认定的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原《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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