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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本合同专用条件;

⑶本合同通用条件;

⑷中标通知书;

⑸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⑹投标书及其附件;

⑺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管理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⑻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两 

份。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委托人:

(盖章)

PM: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

2、“服务’是指PM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所提供的服务;

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2.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2.2“附加服务”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客;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2.3“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但根据协议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PM必须履行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委托人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

4、“委托人”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聘用PM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PM”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受委托人聘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项目经理”是指由PM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项目经理部”是指由PM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8、“第三方”是指委托人、PM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PM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0、“合同”是指与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委托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11、“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限,包括前期项目管理期限、实施期项目管理期限和后期项目管理期限。

12、“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子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14、“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项目” 

是指由PM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

15“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委托PM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按照其意愿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严密组织、科学管理;

有权根据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及其内在要求,确定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PM履行合同能力、内容、程度、质量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并视情实施查处。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九条 

PM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PM赔偿损失。

(l)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4)工作失职或渎职。

(5)不按照委托人意愿或擅自行事。

第十条 

PM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的报告。

对突发情况或其他非约定事宜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拒绝PM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管理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

PM权利 

第十四条 

PM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⑶ 

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建议权;

⑷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⑸ 

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

⑹ 

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⑺ 

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⑻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PM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⑼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增强效益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⑽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凡与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功能、安全等有关的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同意。

⑾ 

在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PM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可边处臵边报告,但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⑿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原则上承包人得到PM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⒀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⒁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原则上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⒂ 

协助使用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⒃ 

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⒄ 

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其他有关专业设计和运营管理方案进行优化,并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PM在委托人授权下或经委托人同意,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可能影响到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或安全,则应在事先向委托人讲全、讲明、讲透彻,并得到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PM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力尽快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

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PM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原则上均先向PM提出,由PM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PM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七条 

PM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八条 

PM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工程费用节省额中按比例提取奖金;

当PM发生附加工作,并与委托人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报酬时,有权在完成工作后取得其附加工作酬金。

委托人义务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协助PM处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项目的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相关阶段,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PM提供其他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PM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免费向PM提供设备和设施以及能够为PM提供的其他条件。

PM义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1、PM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件;

2、PM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件;

3、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详见专用条件;

4、项目管理服务评价详见专用条件。

第二十六条 

PM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第二十七条 

PM在签订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前,应按专用合同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第二十八条 

PM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

第二十九条 

PM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PM、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PM报委托人核准。

一切工程变更必须在事先得到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

1、PM在履行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PM应:

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2.2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果断独立地进行工作,并对委托人的最终合法投资利益负责;

2.3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安全、或时间、或使用功能等有影响的任何变更,事前均应先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PM则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这些变更的结果,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有利于委托人的最终合法投资利益;

第三十一条 

PM应按照年、季、月分别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 

PM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PM应在项目建成后并经委托人同意,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委托人移交。

第三十四条 

PM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全部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五条 

PM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工作完成或中止、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时间或第一时间内,组织人员现场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双方代表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PM和委托人,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

第三十八条 

为了执行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双方应分别指定本方代表。

第三十九条 

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

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

委托人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PM责任 

第四十三条 

PM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PM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功能缺陷、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经济损失的,PM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PM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应补偿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PM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从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在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双方决议延期的例外。

第四十八条 

当委托人或PM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进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书。

第四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原因使服务受到拖延,PM应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对导致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应延长。

第五十条 

如果出现非PM应负责的情况而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PM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得到委托人确认后该部分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合理地延长。

第五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认为PM无正当(充分且必要)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要求PM按期按质履行服务。

如7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委托人可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并提出索赔。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在收到PM发出的支付通知单应支付的日期后3 

0日,仍未收到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支付。

14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知,再过42天后,若委托人仍未按支付通知单支付,则PM可终止本协议书,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五十三条 

除正常和附加服务以外,PM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服务。

对此,PM有权得到所需的额外时间和费用,但必须得到委托人书面确认。

第五十四条 

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支 

付 

第五十五条 

服务的报酬,按照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条件约定的方法、时间和数额计取及支付。

第五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无故在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PM补偿应支付的报酬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五十七条 

支付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八条 

若委托人对PM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单30内向PM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端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第六十一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第六十二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第六十三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其 

它 

第六十四条 

因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和服务持续期的改变,要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和修正合同文本,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第六十五条 

没有对方的同意,委托人或PM均不得转让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PM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七条 

除非委托人另外的书面同意,PM不应有也不应接收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PM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八条 

PM不得接受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第六十九条 

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无效。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项目名称:

 

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建筑安装工程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

协议书的语言:

汉语。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就PM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的一切事宜,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其答复的时限为:

确认类 

天、审批批准类 

天、决策类 

15 

天。

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基本目标及要求、评价等 

一、PM应提供的服务范围:

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承担 

项目管理工作,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书明确委托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如下:

对本项目自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将要(可能要)展开的所有工作,实施全内容(工期、投资、结构、功能、质量、安全、使用需求实现、后期服务保障等)、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及与本工程有关咨询类、服务类工作等。

二、PM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1、帮助业主做好项目图纸的复评工作(复查图纸符合规范性要求程度,评价图纸满足使用要求程度);

2、帮助业主进行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过程、流程);

3、帮助业主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谈判、签定等并监督实施;

4、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功能、安全管理和合同管理;

5、对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全程、全面控制(跟踪审计);

6、组织设计、施工、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7、协助业主对重要材料、设备进行性价比较与投资、使用成本权衡及采购和政府采购代理。

8、协助业主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市政配套等手续(业主配合),组织实施工程开工与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的工程相关资料,向业主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完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和备案工作(业主配合);

9、协助业主做好与设计、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商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

1、全面复评、优化、并组织完善设计的施工图纸,下发的施工图纸执行率 

大于等于98%。

2、督促、检查招标代理公司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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