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自考主观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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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自考主观题

全国20XX年1月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34.简述“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35.简述我国水土保持的主要管理制度。

36.简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38.论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2012-10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34.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35.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

36.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12分,第38题8分,共20分)

37.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38.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2分,第40小题8分,共20分)

39.20XX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

20XX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

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

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

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

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365.97万元。

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5.9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八家造纸厂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超标排污。

八家造纸厂认为,他们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不应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污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九被告都认为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请问:

(1)八个超标排污企业以已经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分)

(2)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分)

(3)九被告关于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采纳?

为什么?

(4分)

40.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

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

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

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

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8分)

 

2011-10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刑法》关于制裁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规定。

34.简述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定义及其作用。

35.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

36.简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至第12条对缔约方具体义务的规定。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8分,第38题12分,共20分)

37.不当的资源开发及其建设活动会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制定了防治水土流失的法规,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水土保持法》。

试论《水土保持法》就开发建设活动规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38.我国环保法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具体落实,环保部门也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事实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三同时”制度就是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对策和措施的重要保障。

试论“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

(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1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分)

(2)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1分)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作废的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1分)

【评分参考】第一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富士康、徇私舞弊三项,答出任何一项或意思相近即可给1分。

34.

(1)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1分)并结合社会需求(1分)确定的各类海洋功能区(1分)。

(2)海洋功能区划能全面反映海域的功能类型,(1分)为海洋环境管理提供依据(1分)。

35.

(1)重用基本农田、(1分)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1分)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1分)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1分)

(2)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1分)

36.

(1)缔约方应制定交定期公布和修订向缔约方大会提交的有关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人为排放“源”和各种“汇”的清除国家清单,(2分)以及实施公约的措施。

(1分)

(2)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不同的缔约方规定了不同的义务。

(2分)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8分,第38小题12分,共20分)

37.《水土保持法》要求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主要包括:

(1)从事林业活动应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

(1分)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村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在林构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在5度以上地址上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分,以上三小点,答对任意一点,即可给1分;答对任意两点,即可给满分2分。

(2)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

(1分)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存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控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2分,以上三小点,答对任意一点,即可给1分;答对任意两点,即可给满分2分。

(3)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应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

(1分)企业排序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1分,以上两小点,答对任意一点的,就给满分1分。

【评分参考】对答案的表述,只要意思相近,即可相应给分。

38.

(1)“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3分)“三同时”制度的初等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1分)

(2)“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在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1分)并且防潮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1分)建设项目中有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1分)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该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1分)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

(1分)

(3)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试生产对调项目其环保设施示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上罚款;(1分)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1分)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分)

【评分参考】对答案的表述,只要意思相近,即可相应给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4分,第40小题6分,共20分)

39.

(1)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本案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分)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条件之一是“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1分)本案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符合该项条件。

(1分)

(2)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1分)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2分)

(3)A公司抗辩不成立。

(2分)在本案中,该公司私设暗管是导致最终发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

(2分)该公司不能免责。

(1分)

(4)A公司和张某均构成犯罪。

(1分)A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分)张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1分)

【评分参考】对答案的表述,只要意思相近,即可相应给分。

40.

(1)构成。

(1分)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分)

(2)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猎杀野生老虎就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

(1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分)因此,政府有权要求武某承担赔偿责任。

(1分)

【评分参考】对答案的表述,只要意思相近,即可相应给分。

2011-01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34.我国环境立法中是如何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

35.简述环境标准的作用。

36.简述环境噪声的特点。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试述我国环境法的目的。

38.试述自然保护区的作用。

2010-10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34.简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35.简述我国文化遗迹地保护立法规定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

36.国际环境法客体中“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有哪几类?

请举例说明。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2分,第38小题8分,共20分)

37.最近几年,我国一些省、市纷纷在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环境检察处、在公安机关设立环保公安分局,以建立和完善环保执法的协调机制。

请你谈谈公、检、法机关设立上述机构的积极意义。

(12分)

38.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分别对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做出了解释,但该法在第61条仅对“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做出规定,而未对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作出规定。

问:

何为“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立法为何要做出这种区分?

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或者物权法)规定的何种原则予以解决?

(8分)

2010-1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我国法律关于集体林权的规定。

34.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35.简述循环经济制度。

36.简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论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38.论述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我国法律关于集体林权的规定。

34.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答: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a、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b、同防止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止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35.简述循环经济制度。

答:

明确国家鼓励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提出了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

36.简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答: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成为国际环境的基本原则是由于:

①全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承担的共同义务;

②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③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在一些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在同一份国际法律文件中,对平等的法律关系参与者规定不同等义务的方式,是国际环境法的特点之一。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论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答:

(1)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2)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三项建设做到三同步,是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

其中有两个重要环节:

一是同步规划,一是同步建设。

  同步规划主要是解决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解决合理布局的问题。

同步建设主要是在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农业建设、交通建设中同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三种效益的统一,是针对过去各项建设中只重视经济效益提出的,从理论上说是正确的,但实际贯彻起来却很复杂和困难。

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使三种效益统一起来,实际上是做不到的。

(3)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

“可持续发展”,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4)在该项原则的贯彻方面:

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38.论述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

(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水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3)节约用水原则;《水法》作出了国家啊“厉行节约用水”的规定,规定的具体措施:

(实行供用水合同制;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实行节水措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实行用水脊梁,按量收费;实行节约用水、浪费有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20XX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

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

(1)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答:

化肥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予承担:

①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②受害者自身造成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因此本案中甲某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化肥厂不用承担责任。

(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

由谁来举证?

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

答:

如果甲提起诉讼,以化肥厂为被告。

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应由化肥厂负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因此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XX年8月。

40.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

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

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

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

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正确。

环保部门对双方的环境纠纷只能作为居间调解的作用,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要求餐厅赔偿损失。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为什么?

答:

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理:

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这种“处理”,立法原意是行政调解,而不是行政裁决。

  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

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09-10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它有哪些特征?

34.简述我国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法律制度。

35.简述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36.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赔偿基金方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12分,第38题8分,共20分)

37.试述我国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分类及各类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2分)

38.什么是水事纠纷,它有哪些类型?

如何处理?

(8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它有哪些特征?

答: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如下: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②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34.简述我国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法律制度。

答:

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

境内转移、过境转移和越境转移三类。

  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转移进境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对于确有必要进口列入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对于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

  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为防止境外固体废物非法进入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文规定: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35.简述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答:

自然资源保护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6.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赔偿基金方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12分,第38题8分,共20分)

37.试述我国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分类及各类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2分)

答: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规范性,他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

分类:

根据《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1)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三类。

(2)两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

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因此,我们又可以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省级)两级。

各类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

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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