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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井投产前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主扇性能测定,每五年对主扇进行一次测定,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通风、机电、生产部门根据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

1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13、不准在主要进回风巷道内堆积杂物和设备等,影响矿井通风。

主扇临时停电停风制度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后采取的措施。

1、变电所在停电之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通风队。

2、通风队应制定停风、停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各项规定,机电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尽快排除主扇的故障。

3、主扇停止运转后,主扇司机应立即打开行人通道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4、主扇起动前,瓦检员应检查停风区域全风压巷道中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确认不超限时,方可起动主扇。

如全风压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应制定详细系统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5、主扇起动后,瓦检员应检查井下各配电点、掘进头、局部通风机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确认瓦斯不超限时,方可人工复电,起动局扇。

通风系统审批制度

1、调整井下通风系统的风量,必须事先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并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2、改变通风系统后,必须及时测定相应区域的风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改风后48小时之内,通风队必须加强值班,随时了解井下改风区域的瓦斯、风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瓦检员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检查和汇报井下通风瓦斯情况。

测风制度

1、矿井应建立测风站,各巷道的风量、风速由测风员负责测定。

2、测风员至少每旬进行一次全矿井的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3、测风工作立争在一个班次内完成以保证数据的均衡性,每次测风数据应写在测风记录牌板上,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

4、测风员在测风时,同一地点要测量3次结果取平均值,保证各巷道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巷道贯通后或通风系统改变时,测风员应及时对各测点和有关地点的风量风速进行测量,填写记录。

 

二、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机械通风,机电科负责局部通风机定期检修,局部通风机在进下累记运行半年时,必须升井检验。

2、局部通风机装置及开关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专人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检查,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特殊情况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计划,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4、巷道长度超过6米的永久停风地点(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在封闭时,必须将盲巷与外部相连接的轨道管路、电缆切断并全部撤出,回收,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5、我公司为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即: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6、凡发现局部通风机安全装备不齐全,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7、施工单位要加强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严密不漏风。

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巷道风速、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要求。

8、局部通风机必须悬挂管理牌板,内容齐全。

包括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9、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和使用等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中,其它地点需要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及风筒安装、运送、维护及拆除回收工作,负责运行期间设专人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连续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11、进行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方5m处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0.5%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12、临时停风或因更换局部通风机造成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明确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封闭。

13、对于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需要进入盲巷进行检查时,安检员与瓦检员按“盲巷检查瓦斯办法”执行:

进入前先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瓦检员与安检员前后保持3~5米距离,后者负责监护;

前行时瓦检员要不断检查呼吸水平瓦斯浓度,当发现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时,应立即返回,停止观测。

进入停风巷道时要时刻注意巷道帮、顶及支护状态,并且要避免引起一切坚硬物体的撞击。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巷道贯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手续,贯彻到位,对采空区、老窑的贯通必须先探明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现场指挥。

2、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米,地测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办、通风队、安检科等部门下发贯通通知书。

3、负责制定通风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贯通前加强贯通巷道两头瓦斯检查和局部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积聚。

贯通后调整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对现场跟班干部的要求。

4、巷道贯通在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作业面,且该面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保持正常通风。

5、与盲巷贯通时应对该巷道进行瓦斯排放,排放完毕后,恢复正常通风,并设置警戒。

6、参与贯通的部门应明确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瓦斯,并要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同时要进行风量测定。

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1、停电、停风时间必须提前一天审批措施。

并经调度室、安监科、机电科和通风队审批签字后,由调度室负责通知有关单位;

停电、停风措施要送调度室、安监科、通风队及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2、依据审批后的有计划停电、停风措施,安监科、通风队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在班前会上详细布置注意事项。

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安检员和瓦检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班长协助瓦检员工作,负责撤人、断电、设置警标。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详细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并监督检查撤人、断电、设置警标情况;

恢复通风时,由瓦检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不超限,由当班班长(或电工)恢复送风,恢复送风后,瓦检员、班长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如果停风时间较长,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现场人员任何人不得启动局部通风机,由通风队采取相应对策,组织人员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复通风。

4、计划停电必须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不得无故延长,停电、停风计划时间不够时,应提前半小时向调度室请示,调度室通知当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部门,得到矿值班人员和通风部门允许后方可适当延长停电、停风时间。

否则超计划停风时间按无计划停风处理。

5、因风机附近风筒破裂,不停风机无法修补、更换风筒时,由当班瓦检员向矿调度请示停风,待批准停风后方可停风机修补、更换风筒。

此种停风可按有计划停风对待。

掘进面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的应急措施

1、掘进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①由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负责将掘进面工作人员撤出到风机处于全风压供风位置并切断停风区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瓦检员负责在停风巷道设置栅栏和警标,以防人员进入。

瓦检员应及时向调度汇报。

由调度室负责通知井下电工迅速查明停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立即向调度汇报处理情况。

2、局部通风机恢复运转时

①瓦检员要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在开启局部通风机前,要将风电闭锁开关把手打在关闭状态,否则不得开启局部通风机。

②瓦检员要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只有停风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3、临时停电停风恢复正常生产后,瓦检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不通风且长度超过6米的巷道均应按盲巷处理。

2、设计、生产部门应严格把关,杜绝产生盲巷。

受到客观条件所限造成的盲巷应及时封闭。

3、因贯通等安全原因造成掘进面停工,必须保证正常通风。

因生产布局等造成掘进面停工,由公司总工程师决定是否采用封闭措施,未封闭前不得停风。

4、一般盲巷的启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盲巷的启封措施(如火区、老空区等)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通风队必须建立能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并长期保存。

各类设施的检查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查。

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

1、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事先由通风队编制详细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措施未批准以前,不得实行串联通风。

2、串联通风的措施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①串联区域概况(谁串谁、瓦斯涌出量、通风系统及风量等)。

②在风机运转、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③在新鲜风流检查、瓦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④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等突发事故后的应急措施,避灾路线及排放瓦斯措施。

3、凡进行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要求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

4、调度室必须保证串联工作面之间的通风可靠,应设直通电话,以便突发事故时相互联系。

5、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串联通风的时间和范围缩小到最小程度。

三、无计划停风

无计划停风的现场管理

①有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班长或安检员、瓦检员必须指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停风区内所有人员,并在巷口设置警标或派专人站岗,禁止任何人进入停风区(瓦检人员除外)。

②故障排除后恢复通风时,现场由瓦检员按规定恢复送风;

送风前用光学瓦检仪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瓦斯浓度不超过0.5%),恢复送风。

③如果停风时间较长,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现场人员任何人不得启动局扇,由通风队采取相应对策,组织人员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复通风。

④无人作业的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发生无计划停风时,由瓦检员负责按规定恢复通风。

如果因机电故障不能恢复通风时,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派人处理,处理好后通风队指定专人按规定负责恢复通风。

⑤各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工作。

无计划停风的汇报与处理

①无计划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当班瓦检员、安检员都必须如实向调度室、通风队汇报。

②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要做好记录,对短时间的停风要通知通风队、安监科、公司总工程师,对因机电故障不能马上恢复的停风,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和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值班干部组织抢修,并落实局部通风机送风情况,同时通知通风队、机电科和安监科。

③通风队值班干部接到无计划停风通知后,马上督促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组织抢修,通风队做好排放瓦斯准备,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派专人恢复送风。

机电科负责机电协调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④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接到无计划停风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处理事故,不得延误。

如需从地面派人下井时,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距接通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调度室负责协调下井检修和排放瓦斯人员运输。

⑤恢复通风后,负责恢复通风的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通风队、安监科和矿值班矿领导。

⑥因工作面风筒断开必须停风机处理时,经现场瓦检员同意,向调度室汇报后进行,停风前应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气设备电源,抓紧时间进行处理。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生产部门在生产设计时,必须全盘考虑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符合通风系统的要求。

2、风桥、风门、密闭等设施由指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生产办、通风队、安检科要按照设计标准组织验收。

3.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掘进队及施工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辖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各10m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

管线穿通风设施墙体时,必须预先打管线孔,严禁随意穿过风门墙体或调节风窗。

4.井下需设风门(风门为正反双向)的地点必须同时砌筑两道,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符合行人和通车的要求,井下作业人员、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用车辆、重物撞开风门;

人员、车辆通过后,必须将风门全部关闭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5.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密闭、盲巷前的栅栏内。

由于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时,要制定完善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6.通风队、安检要加强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均要实行质量终身服务制,做到谁施工,谁负责。

各类通风设施每班由各区域瓦检员、安检员至少检查一次,通风队每天另外指派专人详细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并参与分析和追查处理责任者。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损坏、改动通风设施,凡因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时,施工单位必须写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井下工作人员都有权监督通风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矿井瓦斯防治

“一炮三检”制度

1、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

①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以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m3时,才准装药放炮。

②每次放炮前班组长、安检员必须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③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2.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

①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必须吹口哨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②放炮后,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瞬发电雷管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等1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才可同时进入工作面,巡视放炮地点。

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瞎炮残爆等情况,处理顶板活矸和通风瓦斯问题,确认无问题后,三牌各归其主,撤回警戒,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1、每月月初由通风队队长负责确定检查地点,编制巡回检查路线图表,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检查。

2、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等处为一次巡回检查。

3、对有人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本班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掘进工作面检查瓦斯的时间间隔要均匀。

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2次的,其间隔时间不允许在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每班检查2次的其间隔不允许过大或过小。

4、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的,必须在现场执行完“一炮三检”,方可到下一个检查地点。

5、双巷掘进工作面检查时,应从进风侧掘进面开始,再到回风侧掘进面。

6、瓦检员检测必须准确,并做到瓦斯牌板、记录手册和日报表“三对口”。

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严禁脱岗,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7、瓦检员在瓦斯超限、掘进人员无风作业情况下违章作业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矿井实行巡回检查瓦斯制度和逐级汇报制度。

1、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二氧化碳、氧气、一氧化碳、温度。

检查次数为:

①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②无人工作区域,对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由公司总工程师决定,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通风队根据矿井通风系统,负责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检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4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2、每一掘进工作面的瓦检员,随时检查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回风风流及分区回风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

3、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4.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瓦斯情况,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牌板上。

5.在每一个正规检查地点,瓦检员都要在现场认真填写牌板,并向调度汇报一次检查结果。

6、每一正规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填写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人姓名。

7、瓦斯检查牌的悬挂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挂在回风巷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

②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不超过40米;

③炮掘面不超过70米;

④其它地点由通风队确定。

8、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检查手册、检查牌板、班报“三对口”。

9、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调度,瓦检员不能处理的问题通风队值班干部组织处理,通风队值班干部不能处理的问题通知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处理。

10、瓦检员对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队,通风队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制订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1、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报通风队、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通风队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有害气体检测制度

1、检测地点包括主要进回风巷,井下机电硐室,井下掘进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

2、工作面接近采空区或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时,加强其它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

3、在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如有冒顶区时,应及时检测冒落区域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

4、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内容包括CO、H2、H2S、SO2、NO2等。

5、测量有害气体浓度接近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总工程师,并通知工作地点的班(组)长,作好防护和撤离准备。

监测、监控装置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监测、监控装置,统一由信息组负责组织人员安装、调试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工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拆卸和移动。

2、所有监测点使用的传感器,在入井前必须校正,合格后方可入井。

3、设在掘进工作面的监测探头,必须由本队派人随工作面的推进而迁移。

设在其它工作点的监测、监控探头,由所在岗位工负责日常管理。

4、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煤矿防爆电器完好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杜绝失爆现象。

5、凡入井的装置必须建立档案,传感器及设备试验必须有调试、维修、运行记录。

装置中部件应做到数量清、状态明,使用中替换下来的设备、部件以旧换新。

6、加强设备巡回检查,以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转。

7、各区队工作区域设立的监测、监控装置由于看管不善,造成设备丢失和损坏,应全部赔偿。

8、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监测、监控装置出现故障或损坏,应立即通知调度,不得自行拆卸、修理。

9、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维修、使用与维护及电路敷设必须按标准执行。

10、监测数据要及时分析,为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提供安全生产依据。

五、瓦斯管理

瓦斯管理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严禁带电子表入井。

2、矿领导、队长、班组长入井时要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检测仪。

3、要有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员,对于新上岗瓦检员的培训不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装置。

5、矿井建立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

所有掘进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

如果有个别地点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设专人检查。

6、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手册、日报表,做到“三对口”。

7、掘进工作面和其它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无空班漏检。

临时停电、停风的工作地点要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禁止人员入内,进行处理。

掘进巷道贯通前,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

8、瓦检员必须在井下交接班,坚守工作时间,如发现瓦检员空班、漏检、脱岗等现象,一律从严处理。

9、井下的通风设施、安全装备,瓦斯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通风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有破坏通风设施等安全装置的人员,要及时追查,并严肃处理。

10、瓦检员在班中发现通风瓦斯等问题,将处理情况以及解决意见及时向调度室详细汇报。

11、瓦检员发现工作人员在停风情况下无风作业,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撤出工作场所,并要对责任人进行认真追查处理。

12、瓦检员在工作期间内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风量、粉尘、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3、严格执行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瓦斯日报必须准确及时,每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14、机电部门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与维修,杜绝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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