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宣传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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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宣传讲稿.doc

《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知识问答(摘要)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就是指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威胁和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关不被渗透等。

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和信息安全等等。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三条中都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行为是什么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无论行为人是否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是否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或其他破坏活动,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构成了间谍犯罪。

-1-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其代理人任务的情况下,主动为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三、如何防止失密、泄密

1、学习保密常识,接受保密知识教育,正确认识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提高防范意识,坚持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

在接触交往过程中,不要随便涉及内部的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状况、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的数据资料。

3、自觉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到: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2-

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不在通信中谈及国家机密,不在普通邮件中夹带任何保密资料。

四、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你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3-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

王二发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十八周年。

十八年来社会公众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增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更加关心和支持国家安全工作,共同构筑牢固的反间防谍人民防线。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西方反华势力和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战略图谋仍没有改变。

他们打着宗教、民主、人权等旗号,以插手我国热点、敏感问题为主要突破口,通过公开和秘密等手段,借助非政府组织、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加紧对我实施各种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已经从传统国家安全领域向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扩展,呈现了全方位、多领域、大范围态势,使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和挑战更加多元化、复杂化。

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的任务十分繁重。

开展《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活动是隐蔽斗争形势的需要,目的是提高广大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树立国家安全的危机意识和敌情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牢固筑立起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钢铁长城。

一、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1、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等等。

任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均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

2、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三条中都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国家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都有了飞越式发展,

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从没有停止过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他们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等各种各样的旗号,继续对我国进行政治思想渗透;另一方面,他们正在并将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与此同时,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与其相互勾结,进行破坏和捣乱。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如台独分子一直没有放弃“两个中国”的梦想,达赖喇嘛也在境外成立了流亡政府。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无论行为人是否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是否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或其他破坏活动,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构成了间谍犯罪。

未参加间谍组织,却接受了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也不管其任务实现与否,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

2004年2月,国家安全机关侦破了佟达宁间谍案,佟曾经是中央国家机关某部委副司长、办公厅主任,被伪装成台商的间谍策反,加入台湾军

事情报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并向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党和国家内部文件上百份,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对台工作等多个方面,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2005年4月,因间谍罪被判处死刑。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其代理人任务的情况下,主动为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

不管情报是否到了间谍手中,都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就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006年5月,某部计算机系统副组长陈刚,中校军衔,因不满足现状,需要更多的金钱,选择做兼职,在某招聘网站上利用自己掌握的涉军情报换取间谍所允诺的高额报酬,将我国某新型武器投放飞行试验的情报经过层层加密电邮给某间谍,从此,他一发不可收拾,通过互联网陆续向该间谍提供了大量军事情报,对我国家军事利益和安全造成危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⑴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⑵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⑶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

家安全活动的;

⑷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⑸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⑹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三、正确认识国家安全形势

1、境外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尤其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要在全球范围内取消社会主义制度,而把中国作为最后一个要攻击的重要目标。

西方国家在发展对华关系的同时,继续推行“西化”、“分化”中国的战略。

他们相互勾结,利用我政治、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面临的各种困难,伺机在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2、隐蔽的间谍情报人员,采取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等方式,对我进行煽动、窃密、策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是通过社会活动,广泛接触有关人员,套取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秘密;二是利用办理出国手续的机会,向我国人员刺探内部秘密;三是利用一些人的不健康心理,以帮助出国定居,提供经济担保,奖重金或施以小恩小惠等手段对我人员进行收买利用;四是利用参观、旅游、观光等搜集情报;五是策反我内部人员,然后派遣回来进行间谍情报活动;六是利用亲属关系窃取秘密;七是打着“科篇三:

小学生法制宣传讲稿

小学生法制宣传讲稿(道路交通安全)

---在全国法制宣传日的讲稿:

张卫东

一、骇人听闻的故事

成都市有一位叫小东(化名)的小朋友,在学校品学兼优,在家中孝敬父母,以优异的成绩考取江都中学重点班。

然而当年春节坐父亲私家车时,由于没有系安全带,在砖桥立交桥下,遇到紧急情况,被抛出车外,当场气绝身亡。

听到这里你一定会说好悲惨啊!

这都是忘记交通法规所造成的悲剧,像这样血淋淋的教训数不胜数。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江都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

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误解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

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院景时,能下感到痛心疾首吗?

有一位母亲天天在晚上9点,在她家门口的公路旁等候她那中学上晚自习的孩子。

有一天雨夜,她看着孩子活泼俏丽的身影出现在公路上。

她像往常一样,正想高兴地前去迎接,不料一辆汽车飞驰而过,冲向了她的孩子,惊恐的母亲呆住了,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孩子倒在了血泊中?

?

一个刚到花季的生命凋谢了,一位慈爱的母亲从此疯了。

她陷入了深深自责和无尽的痛苦之中,思念和悲痛严重地扰乱了她的心智。

她天天守候在那里,固执地等待她那永远不回来的孩子?

?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

而导致悲剧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任务相当紧迫。

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为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1996年2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委联合发出通知,把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敦促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每个同学都要牢记交通法规,更要记住通安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千万不能疏忽大意。

二、险象环生的场面

有同学会说,交通安全与我们关系不大,有这么严重吗?

我今天就和同学们谈谈我们身边的一些事例吧!

放学了,某学校四

(1)班小明和小红骑着自行车往家奔去,过马路时,在斑马线上疾驰而过(他不懂得骑自行车过斑马线也要下车);五年级小刚在上学的时候,由于下雨,撑着伞骑着车向学校走去;明明家里离学校较远,看到一辆小货车,慢了下来,便擅自爬了上去?

?

同学们我刚才列举的事例,有哪些同学能告诉我,他们错在哪里?

有哪些危害?

你同学们说得真好,遵守交通法规多么重要!

生命是多么的珍贵!

为什么在我们身边会出现这么多与交通法规背道而驰的现象呢?

这些同学们的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视法规为儿戏,有些同学甚至不懂交通法规。

到头来受害的是你们自己、家长、亲人。

红灯短暂而生命生久,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更好地珍视我们生命,在此,我向全体师生出倡议:

1、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3、当我们过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4、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

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

记得有一个故事。

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

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

学者们纷纷叹息:

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

这时一个巨浪花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

“你们会不会游泳啊?

”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

老者叹口气说:

“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

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

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

?

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驻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

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靠近了一步。

我所列举的险象环生的场面也就荡然无存了。

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三、隐行杀手的背后

道路越好走,汽车量越增加,交通越发达事故发生频率越高。

我们国家已逐步向小康社会迈进,逐步成为轮子上的国家。

据统计,北京市机动车已达200余万辆,私家车达100余万辆,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有了第二辆汽车。

车辆的与日俱增,导致北京的道路交通每况愈下,这也让开车的人烦躁不安。

我们江都的汽车拥有量每年在成倍地增加,这都成为隐形杀手的潜在温床。

因此我看到一汽

轿车公司宣布汽车年产量达到100万辆时,我的第一反应却不是兴奋,而是在想,得尽快加强产通安全的教育,以使人们的意识、行为等到跟上汽车时代的发展。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当汽车经济为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发挥越来越大作用的时候,交通安全问题愈发凸显出来。

在我国,包括我们江都,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随时威胁人类的“隐性杀手”。

一项统计表明,在十四岁以下少年儿童中,交通事故成了花季少年的“第一杀手”。

而在另一项调查中,80%的少年儿童安全问题可以通过教育和必要的措施得以预防。

显然,我国的交通安全教育,远远跟不上汽车时代的快速发展。

关注生命首先要关注交通安全,当你坐车时发现驾驶员饮酒了或在接听手机等你能视而不见吗?

你应该有这个义务去制止。

交通事故分析表明,正是由于司机的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导致车祸频繁发生。

因此,驾驶员肇事依然是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主因。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行人的交通字全意识、行为并没有因为汽车时代的到来有所改变,他们依然故我,无视交通规章。

据报道,像江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城市,竟然有人在封闭的高路公路上“胜似闲庭信步”,大有“我是行人我怕谁”的气概,这样的状况如何不令人担心?

与成人相比尤为严重的是,儿童青少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同样淡漠,相关知识匮乏,缺少我保护意识。

往往“少年不识愁滋味”,十分看轻自己的生命。

面对死亡可以毫不畏惧、甚至不知避祸。

同学们学法懂法增强交通安全是多么的重要啊!

四、从我做起学法律

你们了解新的《交通法》吗?

你们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开始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吗?

(请听讲座的同学举手回答)

不错,许多同学都能掌握了,但是还有不少同学还不清楚,让我来告诉你们吧!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驻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在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新《交通法》对行人和乘车人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定,这可与我们小朋友密切相关呀!

因为我们大部分同学都扮演着行人和乘车人的角色。

下面我就与同学们共同学习相关规定。

在《交通法》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这一条,在执行的时候,同学们千万要判断好路况,走路也要有学问啊!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咱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

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有的同学看到红灯亮时,路上没有车辆,认为闯红灯,没有问题。

错了,你违反了该条款,万一出了问题,应负全部责任,到时后悔莫及。

第六十三条行人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这一条许多男同学经常违反,这里再次提醒同学们,以后不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我们江都通了火车,大家得认真学习,按交通法规走路。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听完这些,有的同学又会发问:

这些规定并没有什么特别呀?

是的,特别之处我还没说呢!

那就是行人与乘车人也需要负法律责任!

不知道怎么回事吧?

让我来告诉你!

在我们身边,有很多行人都有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坏习惯,例如,闯红灯,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或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

?

等等。

上面我和同学们列举的一幕幕悲剧,正是当事人没有按交通法律法规去做酿成的后果。

针对这些情况,新的《交通法》在第七章第八十九条做出这样的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而在第七十六条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可见学习,运用交通法是何等重要,同学们我们今天学了以上法律法规后,可要切切牢记信啊!

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

怎样去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呢?

我们要听从交警叔叔的指挥,要佩服交警叔叔,尊敬交警叔叔,向交警叔叔学习。

他们不怕严寒酷暑坚守在岗位上,我们要理解他们的工作辛苦。

学会走路,记住斑马线是行人的生命线。

“斑马线”可以保障行人安全横穿过马路。

小学生要培养过马路走斑马线的好习惯。

走路要走人行道,过斑马线是要先看左后看右,注

意车辆行使状况。

走路的学问还是真大呢?

遇到危险情况时,应该怎么办?

我来考一考大家:

遇到交通事故时该怎么办?

(答案:

1、千万不要惊慌要保护好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叔叔理事故;2、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有伤情要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医生会赶来救助。

)我们小朋友有义务帮助大人处理交通事故,做交警叔叔的好帮手。

同学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中的一个单项法。

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省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订的。

法,人人都要遵守,谁也不能违反,它是交通安全的保障。

要求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这个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就是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这样才能使交通便捷、快速、减少交通拥堵。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是束缚和限制那些只图自己一时“方便”、不顾他人利益行为的人。

我们青少年都要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以确保道路有良好的交通秩序。

下面我为了帮助大家学好法律法规,编了一些儿歌让大家学习,挺有趣的,我们一起读读吧:

排队歌

排排队,过马路,

小朋友要记住。

红灯停,绿灯行,

看看车辆再迈步。

乘车歌

汽车乖乖,把门开开。

先下后再上,我是好孩子。

出门歌

爸爸妈妈和小朋友,

开车上街出门游,篇四:

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

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

隆重纪念《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21年。

严格贯彻遵守《国家安全法》,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和利益。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

同心协力维护国家安全和侨乡社会政治稳定。

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任务。

建设海西谋发展,护航福建新跨越。

篇五:

宣传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宣传活动内容

前言

国家安全知识与保密知识

一、为什么要进行国家安全知识学习?

1、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等

等。

任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均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10个方面。

2、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三条中都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作为中国二十一世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都有了飞越式发展,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从没有停止过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他们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等各种各样的旗号,继续对我国进行政治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甚至煽动支持“台独”及其他民族分裂势力,破坏祖国统一;另一方面,他们正在并将继续利用我国扩大开放、举办重大盛事,以公开的、

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与此同时,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与其相互勾结,进行破坏和捣乱。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行为是什么?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如台独分子一直没有放弃“两个中国”的梦想,达赖喇嘛也在境外成立了流亡政府,东突厥势力也在国内大搞破坏、谋杀、爆炸等活动。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无论行为人是否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是否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或其他破坏活动,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构成了间谍犯罪。

未参加间谍组织,却接受了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也不管其任务实现与否,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其代理人任务的情况下,主动为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

不管情报是否到了间谍手中,都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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