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人事代理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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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人事代理服务指南

        用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心及时签订《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并按期缴纳委托保管服务费用。

如员工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应签订新单位的《委托协议书》,并及时递交用工、退工证明等材料。

如长期未办理单位托管手续的,中心将暂缓办理其相关业务。

用人单位录用应届毕业生,在取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后,可以到中心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委托手续,具体各项人事代理服务的要求和程序如下(除已注明须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外,均须单位人事专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单位介绍信及下述相关材料统一办理):

一、办理档案委托管理和落户集体户口手续

第一步:

凭《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告知高校转移档案至中心。

第二步:

确认档案到达中心。

在学校将档案寄出三周后,可以通过网站查询档案到达情况。

第三步:

办理落户手续。

经查询其档案已经到达中心者,可携带以下12项所需材料办理手续:

(1)《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按要求填写并签名、单位盖章,可通过网站下载);

(2)《户口迁移证》原件(各项信息必须准确、完整,注明:

非农业户口;出生地、籍贯填写省、市(县)二级;户口迁往地址为: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

(3)《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一联(白联);

(4)《就业报到证》复印件2份;

(5)身份证复印件2份(二代证必须复印正、反面);

(6)一寸免冠照片1张,二寸免冠照片1张;

(7)已婚者还需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

(8)《个人信息表暨身份证领取回执》(可当场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盖章有效);

(9)《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一式三联)(“用工起始日期”应为办理落户日期之后)(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

(10)劳动合同原件(验查,不收取);

(1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根据公安部门要求,所有学生在递交落户材料时必须同时办理照片采集手续。

照片采集手续可以在落户前、也可以在落户后的七天内采集(照片未采集者公安部门将不予入户)。

换发新身份证者在拍照后保留好《身份证领取回执》,在领取新证时本人必须携带此《回执》。

毕业生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落户时可以免交上述(9)~(12)项材料。

第四步: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受理申请,并发放《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二、办理各类证明

中心为委托本中心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提供免费开具以下各类证明服务:

亲属证明、经历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考研究生证明、存档证明、各类政审相关证明等。

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委托单位的介绍信;

●办理公证的,应先到公证处或有关部门领取专用表格。

●办理未刑证明如需要公安机关盖章的,须在办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

办理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手续的,可先在本中心网站下载“《婚育证明》申请表”、“生育政策告知书”,本人携带《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和《结婚证》等前来办理,如本人确实不能前来办理的,另带好委托书、本人婚育情况承诺书(范本见网站下载中心)、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身份证。

有关婚育政策可参阅本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中“转发:

新华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指南”或长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

新华社区事物受理服务中心地址:

法华镇路521号302室,咨询电话:

62943027/62943019

 

 三、办理单位变更

1、进沪就业一年内单位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进沪就业,在一年人事代理委托管理期内,如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单位变更以及退工手续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介绍信、用人单位退工情况说明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申请,须审核办理。

具体材料如下: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用人单位持单位工作介绍信;

●用人单位退工情况说明报告;

●社保金缴纳核定表等其他相关材料(需含入职后每月交金情况);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红色联、黄色联二联);

●因单位名称变更的,需工商部门更名证明材料; 

●对于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或有投资关系的公司之间人员调动而发生单位变更的,需要相互变动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2、进沪就业一年后单位变更手续

原单位退工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红色联、黄色联二联)原件。

新单位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办理退工后,应该及时办理单位变更委托管理手续,如果新录用单位继续委托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凭以下材料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单位填写、盖章的《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

●单位已录用该人员的相关证明(单位盖章)。

四、 办理档案转移

用人单位可以办理员工档案转移(在办理档案转移前,如果党组织关系和户口挂靠在中心,必须先行办理党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档案转移须提供如下材料: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若用人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可直接开具《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或由单位党组织开具调档介绍信;若档案接收部门来人提取档案,还须出具单位取档介绍信,来人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

●用人单位委托其他档案接收部门调档的,须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转档的证明或介绍信,并出具档案接收部门开具的《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方可调档;若档案接收部门来人提取档案,还须出具单位取档介绍信,来人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方可;

●若原用人单位已办理退工,可凭退工单由档案接收部门开具的《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转移档案;

●上海生源毕业生,可凭《户口簿》(复印件)转档至户籍所在地职业介绍所。

 

五、办理户籍证明、集体户口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成落户中心集体户口的手续后,自第11个工作日起根据需要可办理户籍证明、一个月后可办理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户籍证明须本人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身份证到中心驻新华路派出所办理点(新华路590弄21号)现场办理,或由单位人事专员带好工作证、介绍信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办理;户籍证明和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当日可领取,户籍证明在办理时须告知工作人员用途和去向,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需到中心办理。

中心驻新华路派出所办理点办公时间:

周一~周六  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居民身份证办理

根据公安部门要求,所有学生在递交落户材料时必须同时办理照片采集手续。

照片采集手续可以在落户前、也可以在落户后的七天内采集(照片未采集者公安部门将不予入户)。

换发新身份证者在拍照后保留好《身份证领取回执》,在领取新证时本人必须携带此《回执》。

已经在中心入户的人员,凭本人《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和个人身份证领取《换发二代证照片采集单暨领取凭证》,然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办理点办理。

换发新身份证者,在拍照确认之后两个月左右,可以在网站上()查询身份证是否可以领取,如果提示“二代证可领取”,本人凭《身份证领取回执》、身份证(如遗失须提供挂失单或案件受理单)领取新身份证。

如身份证遗失,须本人凭其他有效证件挂失,或向公安部门报案,满一个月后本人方可凭挂失单或案件受理单补办。

如有急事本人可按要求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以上身份证相关任何业务均须本人亲自办理,办理地点为中心驻新华路派出所办理点:

新华路590弄21号

 

   七、办理户籍迁移

办理户口迁移在事先征得迁往地警署(派出所)同意后,可以凭以下材料到中心办理: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户籍迁出申请表》(可到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迁往外省,需要提供迁入地公安局准迁证;

●户籍迁出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及本人和委托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社会保障卡

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可到上海市范围内的任何一个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如居住地、工作地等)。

办理前可先致电962222,咨询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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