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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021年煤矿平安生产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99号)、《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21〕104号)文件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平安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需管平安、管业务必需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监管、综合监管、行业主管”责任及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坚固树立平安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爱护矿工生命平安放在首位,扎实推动“爱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促进煤矿业主矿长履职守法。

坚持打非治违,深化整顿关闭,推动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强化平安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监管力量和水平,攻坚克难,打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严格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平安事故,为全区煤炭工业健康进展制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煤矿事故人数把握在市、区政府下达的把握指标以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削减一般事故。

(三)全面完成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建设。

(四)努力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及兼并重组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平安保障力量

1.强化煤矿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各煤矿要完善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在矿井开拓方案规划、生产系统调整、平安费用使用等重大技术问题上,赐予总工程师特殊决策权;当消灭危及矿井平安的技术问题时,赐予总工程师一票拒绝权。

全区全部煤矿按要求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员。

各煤矿要强化安监员盯头蹲面作用,建立“三违”台账,严格考核奖惩。

煤管局平安检查时将把煤矿日常反“三违”状况纳入检查重点。

2.强化煤矿“六大系统”建设。

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系统的作用,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牢靠。

入井人员必需配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煤管局将按煤矿每月配带识别卡入井并上传区监控中心的人数作为核定采、掘头面及最大班入井人数的依据。

乐观推动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紧急避险系统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建成的生产矿井坚决不予复产,技改矿井的紧急避险系统应严格依据《初步设计》、《平安专篇》和相关要求建设,确保竣工投产时通过各项验收。

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完成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3.强化煤矿“双回路”建设。

未完成“双回路”建设的煤矿要加快进度,与供电部门做好协调,按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双回路”供电系统改造任务,未完成“双回路”建设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未完成“双回路”建设的技改矿井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4.强化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增加煤矿抓好平安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决性,依据《省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方法(试行)》和《省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平安质量标准化培训、检查、验收、奖惩制度,实现“责任明确、逐级负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格局。

把平安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平安生产全过程、全方位,连续开展煤矿平安设施、岗位操作、平安管理、技术工艺达标建设活动,实现煤矿岗位达标、专业达标、矿井达标、企业达标,努力提升煤矿企业本质平安水平。

对没有达到平安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5.强化煤矿“四化”建设。

各煤矿要着力推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煤矿抓住国家鼓舞和扶持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政策机遇,乐观开展机械化升级改造,努力提升煤矿机械化水平。

煤矿企业必需确保煤矿平安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自动化系统,进一步提高煤矿平安管理系统自动化水平。

各煤矿充分利用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平安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6.强化煤矿平安培训建设。

各煤矿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安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方法》(安监总培训〔2021〕104号),结合矿井实际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平安训练培训工作,组织矿井职工乐观参与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强化员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以提高人员素养,逐步实现从农夫工到现代工人的转变,确保全体职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强化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建设。

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从事生产平安管理的副矿长必需具有矿长资格证和平安资格证;每户煤矿企业必需有2名以上人员具备全日制煤矿主体专业毕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

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

8.强化煤矿平安文化建设。

各煤矿要把企业平安文化建设作为一项惠及职工平安的民心工程来抓,从加强基层班组建设、树立平安生产标兵、创新班前会形式、强化警示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开拓井下平安文化长廊、地面平安文化专栏等方面着手,乐观营造“人人讲平安、时时重平安”的深厚氛围,进一步增加职工平安生产责任感,变“要我平安”为“我要平安”。

同时,各煤矿要充分利用《中国煤炭报》及相关煤矿平安网站,学习借鉴先进阅历,宣扬推广成功做法,各煤矿每季度至少报送1篇工作信息或阅历文章至区煤管局。

9.强化煤矿职业平安健康体系建设。

各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按规定组织工人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平安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认真落实以粉尘防治为重点的各项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措施,乐观改善作业环境,配齐劳保防护设备,有效提高职业病防控水平。

10.强化职工合法权益建设。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对职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与社会保险。

煤矿企业要切实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收入待遇和工资标准,坚持嘉奖、津贴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倾斜。

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配备配齐合格有效的劳动爱护用品,停产整顿煤矿必需按期发放工人工资。

11.强化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兼职抢救队作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煤矿防灾救灾应急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汛期前)完成。

要认真总结演练发觉的问题,准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用性。

同时,各煤矿必需与市矿山抢救大队签订矿山抢救协议,提升综合救援力量。

12.推动社会主义新矿山建设。

以煤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抓手,推动社会主义新矿山建设。

各煤矿要搞好矿区绿化及卫生整治,规范矿渣和废弃生产设施的堆码,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管理和有效处理,对矿区污水要依据设计完善排污设施,严禁污水不入池处理直接排放,确保矿区洁净、卫生、美观。

(二)提升规模化水平,增加抵挡风险力量

13.加快技改扩能建设和管理。

扩建矿井必需严格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规范项目建设行为,落实平安技术措施,严峻打击边建设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建设的行为,严禁开展与扩建项目建设无关的采掘作业活动。

以工期管理为切入点,实行工期倒排追责制,以“三核定”为监管手段,限时下达进度指标,努力加强技改(整合)矿井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力争2021年8月底前完成杉垣煤矿竣工验收;小井沟、大田湾2户矿井2021年6月底前进入联合试运转,12月底前通过竣工验收;长胜煤矿2021年12月底前进入联合试运转。

技改矿井建设竣工验收率达75%以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14.加快平安技术改造步伐。

提高小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推动矿井优化生产系统,削减采掘头面个数和下井人员数量;推动支护改革,井下掘进工作淘汰木支护,乐观推广煤巷锚杆、金属支架、岩巷锚喷等适用支护方式和技术。

通过平安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提升单井生产力量;煤矿加快风井改造,在w52采区实行综合机械化开采,通过扩能立项及力量核定,提升矿井产能至30万吨/年。

15.加快规模重组步伐。

引导煤矿企业认真解读十八大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三个公平”,充分把握行业政策方向,鼓舞具有实力优势、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的煤矿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或股份联合的方式,做大做强煤炭产业,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企业抗风险力量。

力争2021年底前,组建2-3户年生产力量不低于30万吨的中型煤炭企业。

16.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99号)文件对小煤矿关闭的要求,通过省市财政淘汰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的引导,依据区政府煤矿整顿关闭以奖代补政策和煤矿自然退出市场机制,鼓舞平安条件和资源条件较差的小煤矿主动退出煤炭市场,乐观稳妥地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上报关闭矿井名单,10月底前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强化对关闭矿井收尾阶段监督检查,严防私采乱挖、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强化联合执法和现场验收,防止死灰复燃,确保矿井关闭到位。

(三)推动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建设平安

17.严格业主、矿长责任落实,切实增加责任感。

把业主带班下井制度落实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业主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少于3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

凡发觉每少1次下井或入井时间不足3小时,每次处2000元罚款;凡发觉业主下井弄虚作假,每次处3000元罚款,强力促使业主对煤矿井下平安生产、建设条件状况底数清、状况明。

对矿长实行年度扣分淘汰制度,总分12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行扣分考核,每月平安例会上通报,扣至6分时予以约谈警示并责令矿长在当月平安例会上检讨,分数扣完即将该矿长淘汰出我区,切实增加矿长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18.认真贯彻落实“双七条”规定,确保矿长守规尽责。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平安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和《煤矿矿长爱护矿工生命平安七条规定》(以下简称“双七条”)一是加大宣扬力度,组织煤矿各类人员认真细致地学习“双七条”,确保贯彻宣扬到每一个矿工;二是各煤矿制定落实“双七条”具体措施,逐级进行分解,真正落实到企业每个员工;三是连续深化开展“爱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活动,以贯彻“双七条”为抓手,紧紧抓住矿长(包括企业法人、实际把握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不放松,强力推动矿长守规尽责。

19.规范台账记录管理,杜绝企业“两本账”行为。

煤管局统一印制煤矿企业职工班前会、培训会、平安例会、出入井记录、带跟班记录、驻矿员日志、检修台账等记录本并进行编码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或流于形式,实行每月一盘点,杜绝煤矿“两本账”行为。

20.突出每月监管重点,强力“打非治违”。

将突出矿井、事故矿、隐患突出矿、省重点监管矿、管理散乱矿“五类”矿井作为重点矿井盯防,将瓦斯、水患、顶板、机运“四害”作为重点工作把守,将重要节会期、雷雨汛期、倒风期“三期”作为重要时段监管,突出每月平安监管重点。

同时,局内成立暗访督查组,在坚持每月对煤矿开展不少于1次平安检查的基础上,坚持每月进行不少于1矿次的暗访督查和支配事项的落实跟踪,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超规定区域作业、不按规定密闭非设计区域、出入井记录弄虚作假、工人未持证作业等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惩罚。

21.规范隐患排查,强化灾难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省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方法》,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平安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验收、销号、统计、考核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在每班开展至少一次平安检查、队每天开展至少一次平安检查、职能科室每周开展至少一次平安检查、矿每周开展一次平安大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五查”活动:

查矿井通风系统的牢靠性、稳定性、合理性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状况;查矿井受各类水害威逼状况及防排水系统的牢靠程度;查矿井顶板管理薄弱环节及特殊地点的支护质量、支护强度状况;查矿井机电设备的完好状态、提升运输制度和平安措施落实状况;查矿井在平安、技术和现场管理上的漏洞及矿井平安生产制度、责任落实状况等。

同时,对每次查出的平安隐患及整改状况准时建立台账,强化隐患规范管理。

坚持小隐患不过班、大隐患不过天、重大隐患停产整顿的原则,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复查责任,形成“定期排查、治理、复查”闭合机制和常态机制。

22.强力推动重点区县攻坚战,遏制事故的发生。

依据《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切实开展完成煤矿全员宣扬培训,平安生产大会诊,平安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机械化开采技术改造,水害普查治理工作,瓦斯治理达标,信息化平台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等九项攻坚战任务,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23.开展专项整治,超前防范事故。

一是开展顶板管理集中整治。

全面淘汰掘进工作面的木支护材料;禁止花碹支护、干碹支护、重缝碹石支护、不具备条件的裸巷不支护方式;有条件的多煤层开采矿井应形成集中岩石运输巷;全部掘进工作面必需接受前探梁等牢靠的临时支护措施,架棚支护巷道按规定使用固棚器;采煤工作面淘汰不合理的木支护,禁止使用金属摩擦支柱,落实机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平安技术措施;严禁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在爆破前必需加固靠近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支护。

二是开展机电运输管理集中整治。

全部生产、建设矿井必需按规定实现双电源供电并不得t接其他负荷,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禁止t接其他负荷;井下中心变电所防漏电措施牢靠;全部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需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供风,并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运输轨道型号、质量符合规定,轨道铺设质量达到标准化标准,按规定使用标准岔道,提升斜巷“一坡三挡”装置齐全牢靠,架空乘人器、皮带运输综合爱护装置齐全牢靠。

三是开展瓦斯管理集中整治。

认真贯彻川办函〔2021〕1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力量评估。

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全部煤矿的生产水平及采区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建设矿井在未形成主要通风系统前,禁止进行预备和回采巷道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需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必需按规定进行抽采,确保抽采达标;全部矿井必需按规定完成通风阻力测定和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力量富有系数达到规定要求,通风设施必需合理设置,质量达到标准化要求;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制度,严禁超通风力量、超头面生产建设。

同时,规范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凡煤矿发生二级以上报警,驻矿员要查明报警缘由,并将处置等相关状况准时报告区监控中心。

四是开展防治水集中整治。

各煤矿要按要求完成水文地质调查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并经省防治水中心评审、备案,否则必需停止生产和建设。

完善防治水工作5种图件和15种台账,全面落实井下防治水规定,探放水设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探放水机构和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严格落实“雨季三防”及灾难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

五是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全面普查整治。

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断层、陷落柱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一律不准连续建设和生产。

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必需在6月底前完成。

六是开展非法违法作业点面专项清理整治。

各煤矿企业要对超层越界布置煤矿采掘作业点面;在瓦斯治理未达标的煤层中布置采掘作业点面;水害威逼严峻、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防治水措施未落实的区域布置采掘作业点面;未经区煤管局核定批准,擅自布置采掘作业点面进行全方位的清理自查,退出非法违法区域。

区政府将组织煤管、安监、国土、抢救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可能存在隐蔽作业区域进行认真排查,做到绝不遗漏。

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作业点面,逐一造册登记,落实整治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坚决消退非法违法作业。

24.加强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煤矿企业要对内加强劳资、工伤纠纷处理,准时全面兑现矿工工资,妥当处置工伤事故;对外加强与四周村民、单位冲突纠纷的化解,消退不稳定因素,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时段冲突纠纷和信访苗头的化解、稳控工作,确保无上市、赴省及进京信访涉稳大事发生。

(四)打造专业化团队,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25.加强煤管局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针对目前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的实际,力争尽快考聘2名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煤矿平安监管队伍。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深化开展“四个一”(每天一小时业务自学、每周一次集中学习,每月一个专题讲座、每年一本学习记录)学习法,创新开展“三查三比三看”(查拖拉,比效率,看谁节奏快;查懒散,比奉献,看谁加班多;查牢骚,比成果,看谁贡献大)活动,进一步优化素养、改进作风、提升效能,不断提升煤管队伍自身素养,努力提高新形势下煤矿平安监管和服务水平。

26.加强全区煤矿专家队伍建设。

整合全区煤矿企业人力资源,选聘5-6名采掘、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区级煤矿技术帮扶专家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煤矿专家会诊和技术帮扶,乐观挂念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努力促进全区煤炭产业健康进展。

27.加强乡镇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

产煤乡镇要依据《市区煤矿驻矿平安监督员管理方法》,加强驻矿员业务培训及日常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在煤矿平安监管工作中的排头兵作用。

28.加强群众平安监督队伍建设。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特聘煤矿平安群众监督员实施方法》,为进一步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体系健全和联系职工广泛的优势,发动职工查找身边平安隐患,维护职工生命平安和健康权益。

煤矿企业要在矿井每个班组配备群监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

强化群监员培训和管理,完善考核、考评、选聘和颁证机制,推动群防、群控、群治的平安长效机制建设。

(五)强化行政执法,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29.深化开展平安执法检查。

煤管局树立打硬仗、打长久战的思想,加强对平安监管重点煤矿、技术力气薄弱煤矿、高瓦斯和突出煤矿、发生事故煤矿平安监管,深化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严格实施“四不两直”检查。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所列15项重大平安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以严格执法推动工作、保障平安,对查出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在按规定上限赐予经济惩罚的同时,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提请区政府实施关闭,绝不姑息。

30.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强化煤矿平安生产“红线”意识,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强化对事故矿井整改措施落实状况的监管监察,严格执行事故矿井停产时间规定,严把事故矿井验收关和复产审批关。

实行煤矿平安举报嘉奖制度,加大煤矿平安举报查处力度,切实做好煤矿平安工作。

31.从严追究事故责任。

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留意实效”的要求,严峻查处煤矿平安事故,从严追究煤矿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从严追究企业法人、实际把握人和平安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一矿出事故、矿矿受训练、一地有隐患、全区受警示”。

全面贯彻落实《省较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方法》,严格生产平安信访举报案件查处,严峻追究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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