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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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须缴费的学期,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学院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后的第三周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教务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操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作为学业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科目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五级计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九条

学期总评成绩:

原则上期末成绩占60%-8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测验和实践等)占20%-40%。

对成绩比例有特殊要求的,由各学院统一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毕业考核可采用毕业设计、论文、调查报告、实习作业等方式进行,按一门课程用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累计总时数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由该院张榜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本次成绩按“无资格”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成绩按实分记载。

其他类型的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本人作出深刻检查,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在最后一个学期(毕业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在校期间只安排补考一次,但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考,应参加下年级的补考。

第十五条每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合格者,须予留、降级。

如无留、降级的专业,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转到下一届相近专业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六条各学期不合格课程补考,于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第一次补考,某些实践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时间进行。

经第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可以升级,同时对于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该不合格课程允许在毕业前进行第二次补考。

第十七条结业离校后,须补考的学生,在第二年的三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可再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年级相应课程的毕业前补考时间内进行,不得单独命题补考。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期间不合格课程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不换发毕业证书。

补考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

第三章转专业、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手续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学院内转专业

须于第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批准后,由学院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跨学院转专业须于第一学期末根据学校安排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院核准后报教务处,由拟转入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讨论同意。

最后由学生所在院汇总,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跨院转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跨院转专业:

(一)学生经考核确有专长,跨院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学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退伍复学学生按规定可选择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批准转专业的文件下发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转入学院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涉及新专业学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取得的公共课成绩仍然有效;

其余已取得成绩的非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根据需要可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

所缺新专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四条未在教务处备案者,转专业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一)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个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以两年为限,其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申请表上规定的时间内持复学申请、原休学审批表等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经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经学校校医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正常休学的学生,涉及收费问题,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凡一学期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含体育课);

(二)各学期经第一次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合格者(不含体育课);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因病缺课(包括病假)超过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自费留学生从学校同意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之日算起保留学籍一年后逾期不复学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其余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已送达。

退学学生的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明书。

应予退学的学生,自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明书和退学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考勤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都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习和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准假后始有效。

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者,要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

病假需持本校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后者同时需校医疗部门验证);

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

(二)学生请假两周以上须由班主任、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所在学院办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规定审批;

(四)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请假时间无论长短,均须报所在学院领导审批,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五)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活动、社会调查和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四学时处理。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毕业资格审查由各学院初审,教务处终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计算机、外语、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过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合格科目,且不合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三)体育课经按规定补考不合格者。

结业学生按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不再补发。

若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含两次)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起执行。

于20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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