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XX正高资格条件组织人事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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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二)熟练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及时跟踪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

2、独立承担或指导下级人员从事与开发和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搜集、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3、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对内容标引进行规范控制。

(二)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2、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科结构、层次结构、文献类型结构和品种复本标准。

3、精通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

(三)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2、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4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地区(行业)或某一大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跟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推进、指导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

2、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答重大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获得2项以上奖励;

(四)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重大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由市(厅)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专家论证会认可;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六)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由市(厅)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专家鉴定会认可,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主编、副主编、主要作者)本专业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2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古汉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综合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能承担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

能运用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一)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熟悉当代图书资料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取得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独立进行文献信息的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判断分析较准确;

3、主持较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或大中型图书馆分编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修订);

2、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选书判断较准确;

3、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独立分编质量较高,解答分编疑难问题,协助总审校。

(三)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中型以上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或大型图书馆某方面的读者工作;

2、掌握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和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在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某一大中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在推进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中起骨干作用;

2、承担较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制定有关业务技术规程,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效果;

(三)主要参与本专业开发、文献信息开发、重大服务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四)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后效果良好;

(五)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所在单位主持召开的专家会认可并由省级业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或编辑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独著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古汉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试行)

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具有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

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

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一)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和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加工制作等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或进行内容标引;

3、熟悉信息产品的营销策略和手段,承担文献信息开发成果的推广任务。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规章或文献分编业务工作细则;

2、熟悉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流程,在文献著录和标引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著录和外来书目数据的套录工作。

1、主持或担当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服务;

2、进行流通统计分析和阅读倾向调查,定期提交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流通业务管理,指导读者进行书目检索和网上信息检索。

(四)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部门技术工作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2、基本了解和掌握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网络等技术,并能熟练运用上述技能1项以上;

3、承担程序设计、系统维护和软硬件应用指导等工作,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重大服务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

(三)独立编写本专业岗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四)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和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独创性、学术性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古汉语)要求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的。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服务成果奖获得者;

(三)市(厅)级以上重大活动组织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因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书面表彰的。

第十四条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的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论文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

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骨干:

在工作中担任第一或第二任务的。

5、精通:

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

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

知其大意。

10、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总结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实例材料:

指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

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2、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

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3、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个方面。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4、专业文章: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

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

15、宣读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6、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类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7、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8、市级期刊:

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19、国家(际)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0、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2、省、部级奖项:

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辖市设立的奖项。

23、市级奖项:

指由省直辖市、市委或市政府各部、局及市级专业协会设立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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