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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4、刑法的轻重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5、广义的刑法包括:

刑法典、单行刑法和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仅指刑法典

6、现行的是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刑法效力包括: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

8、时间效力;

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4种。

即: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用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形式管辖原则

9、拟制领土包括:

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10、我国刑法时间效力采取: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罪不二罚”

多选、简论

1、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哪五种情况: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B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刑法

C当时的刑法与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按新刑法规定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应当追诉,适用新

D当时的刑法与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依新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就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新的钥匙比较轻,适用新

E新刑法生效前,依照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1、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2、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法的处罚,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3、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5、犯罪的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6、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

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侵害是客观外在事实的特征。

7、客观要件包括:

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要件又分为2类:

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危害的行为和危害的因果关系是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则是选择要件。

8、犯罪作为:

积极行动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不作为:

犯罪人消极的不实施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

P21(负有某种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消极的不履行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

9、犯罪的主体: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0、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理解加熟练判断)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B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C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D从宽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未成年人犯罪,从宽不适合死刑。

12、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原则。

对单位判处罚金及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罚。

13、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14、犯罪的过失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5、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

16、犯罪的动机以情结严重、情节恶劣为要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同时动机也说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从而影响量刑。

17、刑法上的人是认识错误包括:

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人是错误。

事实上的人是错误有:

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大多数情况下影响行为的定性。

简论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道直接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行为或者是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态。

它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直接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直接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

3、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直接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态。

4、

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是他人的人生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伤害行为的不属于防过,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4、对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论: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还是比较重要滴

1、相同点:

目的、情境、限度相同

2、不同点:

危害的来源、行为的条件、主体范围、行为对象、必要限度不同。

3、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

紧急避险必备的6个条件。

P24

第四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

判、选

1、故意犯罪的中止形态分为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和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完成只存在与直接故意之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不可能出现未完成形态。

2、犯罪既遂的主要形态包括:

结果犯、行为犯、危害犯、举动犯

3、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行为人是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着手实施前停止)

5、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未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6、犯罪中止:

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的犯罪结果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共同犯罪,2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

8、共同犯罪的成立的条件,主体必须2个人以上,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是共同犯罪行为,

9、共同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0、共同犯罪行为的的表现形式:

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

11、共同犯罪故意包括:

共同直接故意和共同间接故意以及一部分人的直接故意和另一部分人的间接故意组成的共同故意。

12、不构成共犯犯罪的6中情况p26(重点了解)

13、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事前通谋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简单的共犯与复杂的共犯,一般的共犯与特别的共犯

14、共同犯罪的种类:

主、从、胁从、教唆犯

15、表一共同犯罪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种类

定义

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期主导作用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按参加组织指挥全处

在共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

 

(要注意区分可以与应当)

教唆不满18周岁应当从重处罚。

应当按共犯中作用处罚,被教唆的为犯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表二:

四种犯罪形态区别及其刑事处罚

种类

定义及主要形态表现

刑罚处罚

犯罪既遂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不要件。

结果犯;

举动犯→→

行为犯,刑规作为既遂的标准;

危险犯,危险状态作为标;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犯意只是用口头、文字等其他方式说明有可能去做,不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

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是与犯罪中止根本区别)

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字大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造成损害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

1、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是,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有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依照刑法判处

3、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通过使用的刑罚,预防犯罪(直接目的),保护人民,保护社会主义制度。

4、预防犯罪包括: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

5、刑罚的功能:

对犯罪人具有惩罚、个别威慑、感化、教育改造的功能;

对被害人具有安抚、补偿的功能。

6、刑罚的间接目的,教育人民群众自觉的遵守法律,鼓励他们与犯罪作斗争,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

7、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对外国人犯罪,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8、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并列用。

9、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10主刑表

刑种

性质

刑期

羁押折抵刑期

主要内容

执行机关

管制

限制自由

3月-2月数罪并罚不得超2年

1:

2

1执行社会化(不予关押)2同工同酬3遵守会客、迁居、言论自由限制等法定义务

公安机关

拘役

剥夺自由

1月-6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1;

1

1就近关押执行2酌量劳动报酬3每月可回家一二天

有期徒刑

6月-15年·

20年

1强制劳动改造2适用最广泛(人和罪名法定刑均挂之)

监狱

无期徒刑

1强制劳动改造2终身监禁与有期变通(通过减刑、假释)

死刑

剥夺生命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死刑政策严格限制2适用对象例外:

审判时怀孕者与犯罪时不满18周岁3执行方式:

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

法院(立即执行)与监狱(缓期执行)

11、死缓不是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项死刑执行制度

12、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3、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结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结是刑法没问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4、量刑制度:

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并罚制度

15、一般累犯:

前后2次犯罪都是故意的,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后罪也是一样有期徒刑;

后次发生在前次犯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

特别犯罪:

前后2次都是危害国家安全,无论何种刑法;

只要钱免一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是赦免后,不论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2个在时间上的间隔期限是不同的)

16、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7、对于自受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P31

18、数罪并罚是对同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19、缓刑:

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法制度。

是刑罚制度。

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是累犯的。

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执行刑法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制度。

假释:

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家时候不在危害社会(无10年以上。

有2分之1以上)

累犯或者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得假释

20、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为5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追诉期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为15年4法定最高刑无期或者死亡,追诉期为20年。

20年后虚报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节刑法分则

常见的犯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犯罪4侵犯财产罪5贪污受贿罪6渎职罪

案例1交通肇事罪2非法拘禁罪3案例分析侵犯财产中主要罪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

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内容,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

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三节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

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判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院管辖:

全省意义重大的案件

最高院管辖:

全国意义的重大的案件

地区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第二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检法均可用,但要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取保候审的方式:

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

只要选择一样。

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期间,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拘留决定权。

但检察院决定[转贴于我的学习网HTtp:

//wwW.gzU521.coM)的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对象主要是: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执行拘留必须由县以上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拘留后24小时内要通知其家属,24小时内要进行讯问。

对现行犯罪的人大代表的拘留,必须立即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其常委会报告。

............................

第六节立案、侦查

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立案的程序包括有:

接受有关立案材料、审查立案材料以及审查后的处理

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的材料,都应当接受。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讯问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七节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

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退回侦查以2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分别作出:

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

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撤消案件,要报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

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后,被害人如果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第四章民法

从历年来的情况看,这章不是考试重点,一般在3分左右。

但要想出类拔萃,三分也很关键,所以也别随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但不是民法典。

1986年4月12日通过。

87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调整的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不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次序是: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次序分别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

第一节民法概述

1、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它不是民法典。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式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公序良俗六项原则

4、民法适用范围包括:

时间上、空间上、对人。

《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

第三节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

3、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2年的

4、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4年,如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人民法院宣告的公告期为1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存活的公告期为3个月。

5、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在内容上也是完全一致的。

7、法人按照性质和智能的差异: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法人4种

8、非企业法人:

合伙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损害非国家利益的4乘人之危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3、《合同法》效力未定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债务承担行为

4、代理主要包括:

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5、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2应当亲自实施代理不得擅自转让3应在维护被代理人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限

6、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人不在具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3种种类的消灭。

第五节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短期、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

2、向人们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短期时效期间不满2年,长期尝过2年又不满20年的。

4、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为声明的3延付或者是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

5、诉讼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六节民事权利

1、《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

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

2、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3、物权的特征:

支配性、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

4、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

5、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产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6、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的特点:

所有权的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性、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具有永久性的财产权

7、债的发生:

1合同所生的债2无因管理所生的债3不当得利所生的债4侵权行为所生的债

8、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又包括:

1公民生命健康权2公民的姓名权3肖像权4婚姻自由权5名誉权。

身份权包括:

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9、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以过错责任的原则为普遍适用,过错推定为具体的适用方式,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适用,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完整归责原则体系。

第四章行政法

分值占的较大,大概有十二分。

也重要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1、行政的特点:

国家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2、行政法:

调整行政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原则的总称。

3、行政法:

没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4法律解释5国际条约、惯例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原则

6、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总是行关的参加者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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