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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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及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农业、林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

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其中,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商贸物流型、农业产业型、资源利用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及吸收先进技术的研发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且应符合国家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三)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

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

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4〕14号);

(三)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四)《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五)《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是指企业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权益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在合同(协议)生效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

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

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是指对为实施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取得一年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

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和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支持标准:

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运营费用补助

是指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2.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支持标准:

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资助原则按照500元人民币/人给予补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2.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及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在当年新设且与原设立营销网络家数合计3家以上。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项目。

实际投资额应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

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

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

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的项目。

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网址:

(二)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项目资金受合作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五)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税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六)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3、申请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

4、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综合类

1、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4);

2、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使用中国技术标准条款等);

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4、资金汇出证明或设备海关报关单;

5、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的外汇资金清晰流向的证明;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三)直接补助类

1、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5);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

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3、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四)人员保险、突发事件、劳务培训

1、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五)突发事件类

1、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2、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六)回运类、保险类

1、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6-1、6-2、6-3);

3、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4、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7、自捕鱼申报单;

8、船舶登记证书;

(七)贴息类

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5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

2、银行贷款收息情况表(附件8);

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4、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5、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附件9)。

七、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同时,申请单位须把申报系统中要求填写的附件内容导出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送受理窗口。

 

八、申报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8月15日至9月16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8月15日至9月16日。

(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咨询电话:

88916915;

(四)书面材料受理地点:

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九、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进行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十一、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

不限。

资助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

十二、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三、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四、审批的法律效力

十五、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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