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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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8.0

-0.8

4

16.1

16.8

16.9

2003

9.1

1.2

4.3

27.6

19.6

29.3

2004

9.5

3.9

4.2

25.8

14.6

14.4

2005

9.9

1.8

25.7

12.8

2006

10.6

1.5

4.1

24.0

14.7

2007

11.4

4.8

4.0

24.8

16.7

16.4

资料来源:

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7年,中国商品贸易总额达到21738.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23.5%,其中,中国出口额为12180.2亿美元,进口额为9558.2亿美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5.7%和20.8%。

看一个经济体的开放程度有两个指标:

一个是进出口贸易额占GDP的比重,也称为贸易依存度或者是贸易开放指数;

另一个是看存量外商直接投资(FDI)占GDP的比重。

我国贸易依存度自1991年以来,一直在30%以上,2007年为64.39%(见表1-2)。

截至2007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共计7866.32亿美元,FDI存量占GDP的比重为23.30%。

表1-2中国的贸易开放度指数(1991-2007)

贸易数字来源于海关统计历年,国内生产总值数字来自于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7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37239亿元,比上年增长24.8%。

工业部门投资增速明显高于其他部门。

2007年全年非金融领域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37871家,比上年减少8.7%。

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748亿美元,增长13.6%。

其中,制造业占54.7%;

房地产业占22.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5.4%;

批发和零售业占3.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2.7%。

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0.1万亿元,增长15.2%。

2001年以来,工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一直保持着快速的增长速度,而近年来金融业发展迅猛,2006年增长率高达18.5%。

(见表1-3)

表1-3分行业GDP增长率(%)

农业

工业

建筑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2.8

8.7

6.8

8.8

7.6

6.4

11.0

2.9

10.0

7.1

12.1

6.9

2.5

6.1

12.4

7.0

9.8

6.3

11.5

8.1

14.5

6.6

12.3

3.7

5.9

5.2

11.6

12.6

11.3

7.8

14.1

5.0

12.9

13.7

8.3

10.9

13.6

18.5

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

三、中国与其他经济体商签的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从2003年开始商谈自由贸易区。

目前,自贸区已成为加入WTO之后,中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式、新起点,以及与其他国家实现互利共赢的新平台。

2007年,中国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一步强调了自贸区建设对中国发展对外经贸合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正在同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的29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2个自贸区,这些自由贸易区涵盖了中国外贸总额的1/4。

各自贸区相关情况详见表1-4至表1-5。

表1-4中国已签自贸区及主要内容

名 称

签署/生效时间

内 容

中国内地-香港CEPA

2003年6月29日签署

目前共签署一个安排,一个安排附件和四个补充协议。

协议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和《补充协议四》。

全面推进货物贸易自由化。

香港继续向从内地进口的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逐步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从2006年起,内地已经对原产香港的货物全面实行了零关税。

香港与内地承诺取消针对对方的关税配额和非关税措施,互不针对对方使用反倾销措施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并对保障措施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内地逐步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此外,为方便双方服务贸易的顺利开展,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贸易投资便利化:

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加强中医药产业和会展业合作。

中国内地-澳门CEPA

2003年10月17日签署

与中国内地-香港CEPA文本、原产地等规定均相同。

中国-东盟FTA

2004年11月签署《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分别于2005年1月1日和2005年7月20日实施;

2007年1月14日签署《服务贸易协议》,自2007年7月1日实施

根据CAFTA协定,中国与东盟6国在2010年建成自贸区,与4个新成员国于2015年建成自贸区。

大部分商品的双边关税降到0-5%,并且取消非关税壁垒。

货物贸易:

2002年签署《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率先在农产品贸易领域,提前进行降税,先行开放市场,对水产品、水果、蔬菜等近600种农产品实施先期降税,到2006年全部取消关税;

《货物贸易协议》涉及关税削减和取消、增加透明度、原产地规则、取消数据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等。

根据《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平均税率已从9.9%降到8.1%,2007年将降到6.6%,2009年进一步降到2.4%。

到2010年,中国自东盟进口产品将有93%实行零关税。

同样,东盟国家也将做出类似安排。

以泰国为例,2005年其对中国产品的平均税率已从12.9%降到10.7%,2007年将降到6.4%,2009年进一步降到2.8%,2010年将对中国90%以上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

它参照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模式,包括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和机构条款4个部分,共33个条款和1个附件。

附件中列出了中国与东盟10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具体承诺部分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渐进式自由化、具体承诺减让表、减让表适用方式和减让表的修改等条款。

根据《协议》规定,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

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开放承诺。

新加坡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分销、教育、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

马来西亚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泰国的承诺主要包括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菲律宾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电信、建筑及工程、环境、旅游等部门;

文莱的承诺主要包括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印度尼西亚的承诺主要包括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

此外,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也在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开放承诺,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市场准入限制。

投资:

中国与东盟十国均签订《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当前,双方正在积极推动投资谈判,争取尽早签署协议,确保在2010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

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争端的法律文件,其中就适用争端的范围、磋商程序、调解或调停、仲裁庭的设立、职能、组成和程序、仲裁的执行、补偿和终止减让等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适用于CAFTA。

中国-智利FTA

2005年11月18日签署,自2006年10月1日实施;

2008年4月13日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

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涉及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制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性等问题。

根据中智自贸协定,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关税。

在其余3%的例外清单中,主要包括中国对智利出口的纺织品原料和从智利进口的一些种类的木材和纸制品。

经过一年半时间的6轮磋商,中智双方最终于2008年3月底就服务贸易协定全部内容达成一致。

4月13日,双方正式签署了《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即中智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

《协定》主要包括正文的22个条款和2个附件。

正文按内容可分为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和机构条款等4大部分。

两个附件分别为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和双方服务开放具体承诺表。

根据协定,我国的计算机、管理咨询、采矿、环境、体育、空运等23个部门和分部门,以及智利的法律、建筑设计、工程、计算机、研发、房地产、广告、管理咨询、采矿、制造业、租赁、分销、教育、环境、旅游、体育、空运等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

双方同意,在各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后,争取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协定。

协定专门设立了关于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附件,并应中方要求在自贸区框架下成立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工作组。

今后,双方将就商务人员签证便利化和签证程序简化等问题进行定期磋商。

这个工作组将为双方商务人员往来的签证问题建立稳定的联系和沟通机制,为双方与贸易、投资活动相关的商务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根据双方在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中达成的共识,两国将适时启动自贸区投资谈判。

详细内容(包括双方具体承诺表)可查阅商务部网站()。

此外,两国还在经济、中小企业、文化、教育、科技、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矿产、工业等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

中国-巴基斯坦FTA

2006年11月签署,2007年7月1日实施

涉及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明度、投资、争端解决等条款。

分两个阶段对全部货物产品实施关税减让。

第一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36%的产品关税在3年内降至零。

中方降税产品主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蔬菜、矿产品、纺织品等;

巴方降税产品主要包括牛羊肉、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

第二阶段从协定生效第6年开始,双方将在对以往情况进行审评的基础上,对各自产品进一步实施降税,目标是在不长的时间内,使零关税产品占各自税目数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已举行3轮服务贸易谈判。

就投资促进与保护、投资待遇、征收、损害补偿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做出规定,促进双向投资。

中国-新西兰FTA

2008年4月7日签署

双方自2004年11月启动谈判,在2007年12月第15轮谈判中双方就协议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

《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是在WTO基础上,规范我国与新西兰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法律文件。

在货物贸易方面,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

我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绝大部分自新进口产品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

我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

在人员流动方面,双方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新西兰将为中医、中餐厨师、中文教师、武术教练、中文导游等5类职业提供800个工作许可,并允许车工、焊工、计算机应用工程师、审计师等20类职业至少1000名中方人员赴新工作。

在投资方面,《协定》就投资促进和保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

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两国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表1-5中国正在谈判之中的自贸区

名称

谈判启动日期

涉及贸易伙伴

内容

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2004年6月29日

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

双方尚未开展实质性谈判

中国-海合会

2004年7月6日

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阿曼、巴林

已举行4轮谈判

中国-澳大利亚

2005年4月18日

澳大利亚

已举行11轮谈判,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新加坡

2006年10月26日

新加坡

中国-冰岛

2007年4月11日

冰岛

已举行3轮谈判,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

中国-秘鲁

2007年9月7日

秘鲁

已举行3轮谈判。

除与以上29个经济体进行的自贸区谈判之外,2007年,中国还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联合研究,与挪威的自贸区联合研究。

目前正在进行同韩国自贸区的可行性联合研究。

第二章中国的贸易与投资政策和体制

一、介绍

1978年以来,中国确立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地推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改革,不断降低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机会,改善投资环境,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一套高效运作的贸易与投资政策体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在不断完善之中。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

加入WTO是中国新时期开放的一个新起点,随着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指定经营以及其他非关税壁垒,以及管理程序的透明化和简单化,中国的贸易体制,越来越以关税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加快了关税削减的步伐,多次主动下调关税税率,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就主动大幅度实施关税减让,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又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中国对所有产品关税都进行约束。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到2005年,中国的平均关税税率已降为10%以下,为9.9%。

2007年平均关税水平再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5%。

与持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削减所不同,中国加入WTO对服务贸易的开放是一个里程碑。

中国先后公布了一系列有关外资进入金融、保险、分销、电讯以及专业服务领域的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的立法仍在起草之中。

中国进一步放宽了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开放了新的投资领域,将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外资政策的改革为外资的进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更多的机会。

从2000年开始,中国政府就投入了很大力量,对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立、改、废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修改并颁布实施了吸收外资的三项基本法律和新的外贸法,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保险、金融、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时间表;

同时,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与《对外贸易法》相关的配套法规,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使中国贸易与投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商务部成立了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已经在为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成员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政策咨询信息。

随着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正从双边、区域、多边等层次以更积极的态度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这将有助于中国与全球贸易体制的融合,确保中国贸易投资体制将更加开放、统一和透明。

二、影响货物贸易的措施

(一)关税

中国关税政策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开放和经济改革。

其目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关税调节进口以促进和支持国内生产,二是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中国对所有产品都实行约束关税。

近年来中国对进口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关税总水平不断下降。

目前,中国已经提前兑现了加入WTO时削减关税水平的承诺。

(见表2-1、表2-2)

表2-1简单的中国平均关税水平(%)

1992

1993

1996

1997

2000

税率

43.2

39.9

23.0

17.0

15.3

12.0

10.4

中国财政部

表2-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关税水平的承诺(%)

平均进口关税

工业制成品

平均进口关税税率

农产品

10.1

9.3

15.5

2008

9.2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第9条,进口关税税率包括: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和暂定税率。

最惠国关税适用原产于与中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中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协定关税适用原产于中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特惠关税适用原产于与中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关税比协定关税更加优惠。

例如,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国将给予已完成换文协议的26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256个税目)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中国根据中非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计划》中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给予非洲与中国建交的29个最不发达国家第一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享受零关税待遇的商品额达到这些国家对华出口商品总额的近97%。

此次宣布给予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后,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

普通关税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根据关税配额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适用以限制进口数量。

目前,中国的关税配额制度确定的商品有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羊毛、羊毛条、棉花和三种化学肥料。

暂定税率是在特定时间内对某种特定商品实施。

(二)非关税措施

除了关税,中国还执行其他对外贸易管理的政策,包括:

技术性法规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验检疫、装船前检验、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海关估价和贸易救济。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以保证实行的政策符合WTO原则。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质检总局下设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认可和标准化工作。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是由国务院组建并授权的、行政上由AQSIQ管理的对全国认证认可进行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的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的标准化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推动国家标准与其协调一致。

1、国内税与税费

中国的税收体系包括8个类别。

对产品和服务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

a、对货物及加工、修理和装配服务征收的增值税。

b、对一些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

c、对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的营业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均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实体。

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入境地征收。

货物一经出口即退还增值税,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

所有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税种和税率(税额)的调整以及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免政策均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家税收主管机关征收和管理,营业税则由地方税收主管机关征收和管理。

以下各表列出了增值税、消费税和经营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表2-3,表2-4和表2-5)。

表2-3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税率

征收范围

税率(%)

出口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农业、林业、牧业产品,水产品;

2食用植物油和规定的粮食复制品;

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4图书、报纸、杂志(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的报刊);

5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用塑料薄膜;

6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13

原油、井矿盐和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表2-4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与税率

税率(税额标准)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丙类卷烟

4雪茄烟

5烟丝

50%

40%

25%

30%

酒和酒精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15%

240元/吨

220元/吨

10%

5%

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

8%*

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

2.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汽油

1无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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