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办法文档格式.docx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办法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办法文档格式.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3/440a83ed-d1a7-4b4e-b5f6-3a53f8499061/440a83ed-d1a7-4b4e-b5f6-3a53f84990611.gif)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凡年满十八岁的学生或教职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
如因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所在部门党支部。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审看入党申请书,看申请人年龄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对党的认识是否明确、入党动机是否正端正、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登记在册。
党支部应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安排支部正式党员同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正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有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经党总支审议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从确定之日起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并明确具体责任,确保培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要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
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建立健全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体系,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学生、生活实际,结合党的中心任务,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怎么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等。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要紧密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经常进行。
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
要在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性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
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第九条严格考察培养。
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在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中,深入考察其入党动机和政治思想状况,定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季度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学习情况等;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出其优点和不足,并依据考察情况,及时调整人选。
党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
第十条做好培养的衔接工作。
各党支部要主动做好与高中阶段学生党建工作的衔接,及时做好新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调查及相关材料的审核、转接,对中学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继续加强培养教育,把高中阶段已培养考察、符合入党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发展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或学习地点(如专升本)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交其现工作单位、学校党组织。
由现单位、学校党组织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对于毕业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所在党支部应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
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所在党支部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其及时向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转交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对于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发展对象的确定。
各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必须按照党员标准,综合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表现,确保质量。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总支审议通过,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与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由学院组织部负责组织,由学院党校统一集中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有深入的了解,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不断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培训结束,发展对象应做好个人总结,同时,组织必要的考试或考核,检查学习效果。
要把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简单地“唯分取人”。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发展党员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入党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在把握入党条件时,要注意在日常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觉悟,把思想入党放在首位。
第十七条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内有违规违纪处分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学生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在确定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时,应全面综合衡量,对待学习成绩既要重视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主流、看发展,不能简单以分数取人。
所发展的学生党员学习成绩原则上应在班级中等以上,有补考重修情形的,不得发展。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党支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并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
第十九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发展对象有关情况,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预审。
预审应提交的资料有:
(一)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三)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四)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
(五)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如团员推优表、群众座谈记录、公示表等)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纪监审办或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其入党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示结束后,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按要求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非直属党支部的基层党支部,应将相关材料报党总支进行审查,由党总支进行集体讨论并签署审查意见,在意见中应清楚写明被批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由党总支书记签名加盖党总支印章。
第二十四条上报入党材料。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妥后,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公示表等所有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审核。
党委组织部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是否在计划之内、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专人谈话。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委审批。
党委组织部将通过审核的发展对象名单提交学院党委讨论审批。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正式行文。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党总支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他们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它的义务和权利与正式党员一样。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由党支部负责;
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协助。
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如果预备党员的原入党介绍人无法对其继续培养联系,党支部要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作为其预备考察期的培养联系人。
要党组织要尽可能为预备党员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在实践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进一步增强对党的了解,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向党支部汇报培养考察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党小组、党支部要定期召开预备党员思想情况分析会,填写小组及支部意见。
预备党员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对其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其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预备期内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或学业有较明显退步甚至出现补考重修的,或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或其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在预备期内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在延长预备期后仍有补考重修的,或受到刑事处分的,或因某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党总支审查;
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要及时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书面转正申请。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不提出申请的,不能讨论其转正问题。
未按时递交转正申请的,党支部要及时提醒,并提出要求。
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党组织应查明原因,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经党小组讨论,提出初步意见,以便党支部更详细地了解转正对象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党支部召开党员和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经支部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转正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报送至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党委组织部对预备期间培养教育情况、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纪监审办或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三十七条对审查合格人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基本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期满党员本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
对延长预备期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继续努力,不背包袱。
第三十九条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及时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总支审查意见应写明计算党龄的日期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由党总支书记签名,加盖党总支公章。
第四十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整理好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党总支上报的转正材料进行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方面的审查。
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包括:
(一)转正申请书;
(一)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三)预备期思想汇报;
(四)群众座谈材料;
(五)预备党员拟转正公示情况表。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将审核无误后的预备党员转正人员名单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审批。
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后及时行文,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支部。
原所在党支部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五章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将党员发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学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总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学生工作等部门协同配合、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级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五条做好党员的教育培训。
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针对高职学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
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
运用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组织学生党员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第四十六条加强组织关系管理。
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
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
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也可根据情况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系党总支。
保留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严格按照组通字〔2015〕33号要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党员档案管理。
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员档案,党员发展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奖惩材料、党员基本信息登记卡、党员日常管理记实表等均应及时入档。
党员档案在个人提交入党申请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档并保管;
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交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预备党员转正后,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党员档案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一并转交。
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四十八条加强党员的日常管理。
健全管理机制,按照“从严治党、强化管理、发挥作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员信息库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流动党员管理等工作制度。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方式,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
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帮助。
第四十九条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