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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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自治区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桂依法行政发〔2017〕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承办单位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自治区水利厅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厅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厅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厅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对参与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不予行政许可或者变更、撤销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

(四)经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审查的行政许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对公民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拟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五)拟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

(二)拟作出代履行(强行拆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征收决定:

(一)对征收标准或征收额有异议的行政征收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八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九条承办单位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送厅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承办单位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审核的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审查的,还应当相关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具体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承办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五条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结束前12个工作日提交法制机构审查。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单位提请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专题会议成员由分管厅法制机构的厅领导,承办单位的分管厅领导,法制机构、承办单位负责人,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和承办单位经办人等组成。

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专题会议经会议全体人员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厅法制机构制定、编号、保存、归档。

第十八条对不严格执行本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自治区水利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自治区水利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附件1

自治区水利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退回补充材料

(5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受理

 

附件2

自治区水利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1.行政许可类决定

1.1需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许可申请书》、《核查笔录》、《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及其情况说明。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2

1.2拟作出的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代拟稿)》及其情况说明。

不予、变更、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是否清楚和理由是否适当,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3

1.3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书》、《核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及其情况说明。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告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4

1.4经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审查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书》、《核查笔录》、《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评估(鉴定、监测、检测)报告》《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及其情况说明。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等特殊环节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5

2.行政处罚类决定

2.1拟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6

2.2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罚没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7

2.3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8

2.4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9

2.5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10

3.行政征收

3.1对征收标准或征收额有异议的行政征收决定。

征收依据、拟征收数额和标准。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是否按标准征收;是否有合法票据。

11

4.行政强制类决定

4.1拟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代拟稿)》和查封、扣押必要性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查封、扣押的必要性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12

4.2代履行(强制拆除)。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代履行决定书(代拟稿)》和代履行必要性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代履行的必要性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13

5.其他类

5.1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

相关法律文书。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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