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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办法.docx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日常安全管理

1、各科室及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五的安全隐患排查,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

煤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隐患排查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科室或个人)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3、安全隐患的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职工是否持证上岗、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环境是否具备、所经过的生产系统是否完好运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填写好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安全隐患记录不低于3条,内容包括隐患内容、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书写字迹清楚,并由安通科汇总,制定“四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及时按整改时限进行复查验收,验收部门和人员必须签字,对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建档。

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每月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实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闭环”管理。

1)、凡是上级或部门到现场查出隐患,安检员、跟班矿领导、班长在现场未查出或虽已查出隐患既未汇报、未在排查记录本上填写和未安排排除的,一般问题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条,主要隐患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条,造成事故的另外加倍处罚。

跟班矿领导、班长未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签字的每次考核100元。

2)、凡施工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或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擅自离开现场的,对现场责任人按“三违”办理,跟班矿领导、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

3)、对出现一般隐患单位每次考核500元,对出现主要隐患的单位每次考核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照“三违”论处。

同一条隐患,安通科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通知单位整改,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单位主管200元/次;同一条隐患,安通科在不同时间段连续发送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连续两次通知单位整改,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单位主管500元/次,情节严重的单位主管给予履职考核,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

4)、凡出现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超挂车、斜巷走勾走人、空顶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三违”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照严重“三违”办理并处以500元罚款,给予单位主管每人500元罚款、分管人员8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5)、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给予停产整顿,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黄牌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6)、凡被上级部门及矿领导或安全生产部门责令停头、停面、停止生产、工程质量不合格品的,一律按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处罚。

7)、对矿长安全办公会安全提案和隐患排查会确定的安全隐患解决方案不按时解决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和业务部门每条给予1000元罚款,单位主管给予200元罚款。

8)、不按时、按规定要求派人员参加隐患排查会议的单位和责任人各给予50元罚款,排查不认真、而被上级排查出的专业、单位责任人各给予300-500元罚款。

9)、矿井受到上级处罚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承担双倍罚款,另对责任单位干部承担罚款总额的20%。

10)、明确隐患治理责任。

矿领导、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业务部门技术主管及以上人员)在现场查处的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承担该隐患罚款的20%。

11)、基层单位未按矿要求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每次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200元。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专业部门未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安全隐患整改未按要求建档,实现闭环管理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未到安通科信息中心填写安全隐患或由别人代填的,每次对责任人考核100元;凡是填写安全隐患记录低于3条、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及字迹了草的,每次对责任人考核50元。

3、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4、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科室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入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科室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采(掘)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主要负责人10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安通科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科长、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三)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

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水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科、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十一)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三、安全培训

(一)安全培训

1、矿安通科全面负责我矿各部门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包括:

以传授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为主的全员培训、以作业规程及操作技能为主的岗前培训、以提升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为主的安全培训、以各工种理论及实践能力为主的的分工种培训,及每周各科室自行组织安排的以宣传安全文化建议、先进管理理念等知识为主的安全学习)工作,并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和矿实际需要,认真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并由各科室及区队技术员进行协助。

2、坚持全员安全培训。

无论新、老工人都必须参加全员培训,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培训重点,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未经过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3、按照国家局统编教学大纲的要求,所有在岗安全培训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课时,确保培训时间。

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4、新工人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5、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大多数职工文化水平较低的现状,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培训,坚持针对性教育与系统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6、联系矿实际,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培训与安全宣传教育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百日安全活动、安全月等活动,使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达到人性化、实效化的要求。

7、加强培训管理,认真执行各项培训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过程控制。

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8、各职能单位及区队要充分利用每周安全学习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在岗职工学习《煤矿安全手册》和岗位必知必会知识与技能,确保职工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二)安全培训考核

1、培训考核由矿安通科负责出卷、监考。

2、所有安全培训实行闭卷考试,理论考试每考场监考人员不低于2人,实际操作考核每考场考核人员2~3人。

个别工龄在20年以上的低文化素质人员,经落实后可进行口语考试。

3、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前各单位自主组织能力测验,不具备上岗能力的,不得安排上岗。

(三)监督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和管理职责进行监察。

3、矿安通科负责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培训奖罚

1、经培训考核合格但基层单位上岗能力测验不合格退回重新培训。

2、每期培训班根据考核成绩按10%的比例择优择差对等奖罚,每人奖励或罚款30元。

考核不合格人员,允许交50元补考费补考一次,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3、出卷人泄露试题、阅卷人判分不准确及监考人员不负责任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并在一年内取消出卷、阅卷或监考资格;

4、不按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和各类考核的,每少一人罚单位200元,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元;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对单位的罚款由个人承担。

5、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上岗的,责令终止作业,强制参加培训并给予重罚。

四、三违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

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

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

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

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

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

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

的;

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

哨的;

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

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

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

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严重“三违”界定范围

1、无规程、措施安排或组织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完备,强令职工作业的;

3、现场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未处理,强令职工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未持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致的;

5、高空作业时(脚底铅垂距地面大于或等于2米),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重点岗位没有在现场对手交接班的;

7、隐瞒工伤不报的;

8、值班期间空岗、脱岗的;

9、值班期间喝酒的;

10、在岗睡觉的;

11、带烟、电子表或违规带打火机、火柴入井的;

12、井下打架的;

13、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

14、井下及井口吸烟的;

15、故意制造安全隐患的;

16、让别人代替打入井卡、升井卡,或入井打入井卡升井后又入井打升井卡的;代替别人打入井、升井卡的;

17、骑摩托车上下班的;

18、乘车、乘罐拥挤的;

19、在井底车场等时间打升井卡的;

20、入井人员不按照规定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21、通风报信人员;

22、大巷行人不躲避电机车,行人在道岔处躲避电机车的,坐轨道的;

23、人车未停稳摘防护链,下人车后禁奔跑的;

24、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

25、不按规定私自摘挂猴车座椅的;

26、大巷架空线下行走肩扛超过300mm长的金属物件的;

27、装车不符合要求的;

28、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私自使用的;

29、胶带机、刮板机运转期间,不走行人过桥随意跨越的;

30、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三)、恶性“三违”界定范围

1、掘进工作面割煤或爆破后,永久支护没有形成之前,没有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2、采煤工作面在生产期间,端头顶板锚杆螺帽拆除后,提前进行窜棚,回柱放顶的;

3、带电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停送电程序的;

4、乘座矿车、平板车、花架车、无极绳绞车梭车、胶带机、刮板机等非规定的运输人员设备的,扒车、跳车、蹬钩头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放飞车的;

6、爆破警戒距离不够、安全警戒地点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未进行验炮就作业的、私藏爆炸材料的;

7、耙装机作业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的;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机身尾部至前方有人作业的;

8、酒后入井的。

(五)、处罚规定

1、凡发生一般“三违”的,根据“三违”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2、凡发生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停工学习;

3、凡发生恶性“三违”的,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三个月;

当班跟班队长停工学习;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队长各罚款2500元。

4、凡发生“三违”的,其它考核按照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五、火工品管理

(一)、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安全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二)奖罚办法: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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