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3号、市政府93号文件(修改)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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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目前主要存在三个:

方面的问题,第三、意见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尚方宝剑”。

一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在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与依然薄弱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之间,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安全愿望与相对落后的安全生产现状之间矛盾突出,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迫切要求我们在防范遏止重特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上,付出更多的努力,拿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二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煤炭、道路交通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率,在打击非法违法和关闭取缔、资源整合等方面,见到更明显和更切实的成效。

三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安全生产工作从相对传统的粗放型、经验型监管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监管转变,从重在事后查处向重在事先预防转变,严管重处,超前防范,积极谋求和更好地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逐步形成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高效监管、长效监管机制。

双基脆弱、先天不足,后天不良,高危行业领域基础脆弱,道路:

通路不通客车,“三大杀手”,水运:

客渡船救生衣不救生,煤矿:

带血的煤违法生产屡禁不止,建筑:

“三超”生产,事故增长,消防:

通道不通、高层逃生难,地质:

险象环生、垮塌不断,危化:

定时炸弹,防不胜防,学校:

隐患严重,事故时有发生,主体责任不落实严不起来,沉不下去,严不起来,沉不下去主体责任不落实,,社会安全意识淡薄预防、自救、逃生本能缺乏,单位领导:

口头安全第一,工作安全倒数第一。

监管人员:

关系化、军队化、半路出家。

企业老板:

不懂、不学、不管、不投、不过问。

企业员工:

无知、无畏、无奈、无权、无自救。

中小学生:

军训不安训,逃生不知晓。

城市安全:

无规划、无统筹、无预警、无宣传。

社区安全:

无机构、无人问、无设施、无救援。

家庭安全:

无常识、无设备、无预案、无自救。

二、意见精神内涵、突出特点,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强化技术保障、行业安全准入以及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落实全市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其精神内涵主要体现为“三个坚持”、“九个重点”、“九个更加”:

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

二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九个重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这9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九个更加,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建设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更加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意见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十二大创新制度”、“十二大强化措施”、“十二大重申要求”:

十二大创新制度,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对一般事故查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完成。

推广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

十二大创新制度,四是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关于小煤矿瓦斯治理经费和配套资金,严格专款专用。

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水上搜救补偿机制。

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办法。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十二大创新制度,六是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制度。

要求加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加强乡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居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

要求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

十二大创新制度,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十一是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改革试点制度。

要求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力量,积极探索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十二是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估。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大风、雷电等极端气象信息。

十二大强化举措,一是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在煤矿、建筑、交通等9大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在企业自查自评、乡镇初审分类、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督促整改提升。

二是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到2012年,各类企业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

要求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调整充实专家组成员,完善专家决策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

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十二大强化举措,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

五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

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要求各区县政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同时规定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

区政府结合涪陵实际对加强监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涪府发201099号),认真履行本行业本辖区的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履行本行业、本辖区的安全监管职责,区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监管人员;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物品、冶金、消防等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配备3以上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必须的安全监管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十二大强化举措,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规定对企业“三超”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

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提升重庆安全工程学院办学水平,组建安全生产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高等院校和高职、中职学校设置安全工程类专业,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推进集约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规定,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

十二大强化举措,十是加快建设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中国西部安全(应急)产业基地。

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十一是制定重庆市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

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问题及时查证。

十二是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依法加重处罚。

十二大重申要求,一是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队伍、制度建设,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

完善12项基本制度和12本基础台帐。

二是更加注重隐患整改效果。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三是重申“一岗双责”责任制。

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大重申要求,四是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

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五是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2年内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六是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实施道路客运公交化和公司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生命工程”,加大校车、摩托车和乡村道整治力度。

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推进矿井机械化、自动化建设。

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

加强对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开展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集中进入化工园区;

强制推行紧急停车、自动连锁、联网监控等技术装置;

建立集“交易、储存、配送、回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十二大重申要求,七是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

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进一步规范实施委托乡镇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

八是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加快编制和实施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

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

九是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加快制订完善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措施。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十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十二大重申要求,十一是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2次以上较大事故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

规模以下的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强制关闭。

十二是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

涪陵区政府对事故企业的处罚作了细化:

“对1年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由区安全安委会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在项目资金、用地审批等方面实施相应制约;

对1年发生2次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的,从第2次开始必须按上限处罚”.,三、关于有关热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额度由三部分组成: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三项标准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行了全国统一,其他二项按照所在省市和职工个人的收入工资水平确定。

意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按照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

第一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第二项丧葬补助金1.55万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即重庆市2009年为30965元/年,30965元12=2580元6=1.55万元),第三项供养亲属抚恤金(儿子和母亲2位亲属)29.16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生前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国务院令375号的规定,其儿子和母亲均应分别按月享有工亡职工生前月平均工资的30%的抚恤金,儿子供养到18岁,母亲供养到70岁),以上三项合计约为65.06万元。

例:

涪陵区一企业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该职工生前月平工资为3000元,有一个5岁儿子,母亲56岁(父亲已病故)。

需要说明的是每一个因工死亡的职工由于所在地区、个人收入和家庭供养人口的不同,死亡赔偿的总额度是存在差异的,总体上死亡赔偿额度大幅度提高。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国家安监总局33号令发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了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没有执行领导带班下井的即将给予严厉处罚: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二)关于煤矿、非煤地下矿山矿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三)关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

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

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是严格职业准入。

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任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

下一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查。

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要予以关闭,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四)关于对事故企业、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措施。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

为切实有效遏制事故,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意见的第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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