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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廉政制度文档格式.doc

(五)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按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严格把关,有意隐瞒事实或放松监督管理,降低标准送人情。

(六)不按原则、制度办事,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滥批;

该查的不查,查了的不处理。

(七)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推销、指定或强行摊派建筑材料设备,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

(八)私自接受企业、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九)私事公办,伪造票据,在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十)在购买物资、设备等工作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接受或变相接受回扣和好处费。

(十一)在夜总会、练歌房、高档洗浴健身中心等场所参加不当娱乐活动,接受陪酒、陪舞、陪唱等陪侍活动。

(十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非医疗性场所接受异性按摩。

(十三)其它以权谋私行为。

第四条 公司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亲属、亲友谋取私利。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在招标投标、评定质量等活动中,通过写条子、打招呼等方式,提供方便条件。

(二)动用、占用承包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及亲属旅游、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三)利用开会、检查工作等时机,携带配偶、子女游山玩水。

(四)动用公车、使用贵重办公设施为亲属、亲友办私事。

(五)为亲属、亲友承揽、介绍业务,利用职权和影响,向亲属、亲友分配采购、培训等营利性经营任务。

(六)为配偶、子女、亲友在单位和基层报销各种费用。

(七)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亲友使用。

第三章廉政纪律保障措施

为促进筹建处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各项廉政纪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第五条廉政责任制度

筹建处领导班子对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一把手对班子其它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班子其它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廉政责任的主体为各部门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制定,进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二)贯彻落实筹建处领导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执行廉政纪律状况,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三)对所属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向上级报告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出现以下情况时,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查,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

(二)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下属违法违纪行为失查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的。

(四)因领导不力,没有完成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有失查、失职行为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报告制度

廉政报告主体为筹建处部门负责人。

报告要如实、及时,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

部门负责人廉政报告一般每季度一次,内容为:

(一)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贯彻落实筹建处廉政工作计划情况。

(二)落实廉政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所属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

第七条廉政建设检查总结制度

为深入检查和总结廉政纪律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分析、研究和制定廉政整改措施,建立廉政建设检查总结制度。

检查总结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二)贯彻落实筹建处廉政工作计划和完成月份、季度、半年、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三)落实廉政责任制和自查自纠情况。

廉政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即时进行,总结一般个人每月、部门每季、筹建处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工程项目各阶段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监督管理目标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是对工程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在工程建设领域易发生腐败或不当管理环节,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安全使用,促进工程项目优质、廉洁、高效,达到“建设优良工程、培养优秀人才”的目的。

第九条工程项目各阶段监督管理内容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重点是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廉政保障、执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监管情况的监督。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项目前期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相关工作,不准擅自简化,改变建设程序、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违反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立项上马。

指使或串通勘察、设计、科研、咨询等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设计管理。

各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不盲目超前;

重大项目在各阶段评估、审查以前,设计文件必须委托设计咨询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

依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

严禁设计单位超越资质承接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设计。

(3)招投标管理。

筹建处及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坚决制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行为和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制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违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4)资金管理。

筹建处及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资金使用、拨付的审批和监督机制,节约管理费用开支,降低建设成本;

筹建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竣工决算等方面的财经法规,坚决制止不按设计、计量标准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坚决制止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出借建设资金或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或内外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行为。

(5)质量管理。

筹建处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等一系列工程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交工验收并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做到竣工验收时评定的工程质量与合同承诺一致,坚决制止利用交(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工程决算、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谋取私利行为。

(6)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筹建处及参建单位加强对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切实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坚决制止筹建处和参建单位利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

(7)工程变更管理。

严格履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变更设计程序,做到变更理由充分,变更费用合理,坚决制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或相互串通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

增减工程量必须要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筹建处领导认可的施工图变更手续;

第十条违规违纪举报制度

(1)设立举报电话:

0314-2527002;

举报邮箱:

zcgscddjijian@。

(2)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基建程序不公正的招投标行为和杜绝转包、非法分包、随意变更设计、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及其它可能对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接到举报,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负责人,要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

第五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工程相关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

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月奖及当年奖金。

第十三条工程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列各条款如与上级的规定有出入,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级有新规定的

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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