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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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全文强制住宅建筑规范为代表的标准体制改革阶段试点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

编制背景和要求,8,08:

35,重要意义,一是,该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以保障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城镇给水排水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二是,将保证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作为城镇给水排水行业的第一要务,也是该规范作为城镇给水排水技术法规编写的基础和出发点。

三是,该规范的编制积极借鉴了国际上技术法规的编制模式,和住宅建筑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编制经验,以强制性条文作为本规范的编写基础,除满足工艺要求外,条文突出了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公众利益等国家需要控制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是,该规范作为全文强制的城镇给水排水行业技术规范,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体制的重要试点工作。

9,08:

35,二、编制过程和参与团队,10,08:

35,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

11,08:

35,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08年3月7日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编制组明确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讨论确定编制工作大纲确定任务分工,编制过程,12,08:

35,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09年2月2627日征求意见稿(初稿)定稿会议重新调整章节设置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现行标准的关系:

应避免直接引用现行标准;

对现行标准中已有的强制性条文要进行归纳,重新提炼和提升,应明确阐述需要达到的要求和规定。

13,08:

35,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自2010年3月26日起,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4,08:

35,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10年9月2829日、2011年3月2829日送审稿定稿会议进一步加强条文规定对目标要求的明确性;

从“城市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角度加强条文规定。

着重对条文强制性理由进行说明,加强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和执行中需要注意事项的说明。

15,08:

35,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11年7月56日送审稿审查会议重新调整章节设置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现行标准的关系:

16,08:

35,编制过程,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2011年10月完成规范报批稿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3号批准,编号为GB5077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17,08:

35,编制过程,本规范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城市建设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德安集团,18,08:

35,参与团队,三、规范特点和其他标准的关系,19,08:

35,规范特点,以城镇给水排水为一个完整对象以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为重点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以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托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0,08:

35,五、该规范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根据目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拟将每部分综合标准具体化为一项或若干项全文强制标准,使其自身亦形成“体系”。

如房屋建筑部分综合标准可含住宅建筑规范、公共建筑规范、建筑防火规范等系列全文强制标准,覆盖房屋建筑领域的所有需要强制的对象及环节。

此部分综合标准体系相当于“房屋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以此类推,城乡规划部分可能有城镇规划规范、村镇规划规范等;

而城镇建设部分可能依据专业设立有多项全文强制标准构成“城镇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如含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公交规范、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等。

21,08:

35,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完整地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的基本性能、功能的技术要求。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针对实现城镇给水排水的性能、功能所提出的在建设活动中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

22,08:

35,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每部分体系中的综合标准均是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要求。

它对该部分所包含各专业的各层次标准均具有制约和指导作用。

23,08:

3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四、主要内容解析,24,08:

35,标准主要内容,1、总则(4条);

2、基本规定(14条);

3、城镇给水(57条);

4、城镇排水(43条);

5、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17条);

6、结构(31条);

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31条)。

包括:

城镇给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管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共计7章27节197条)。

25,08:

35,1总则,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

同时,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形成水的社会循环还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维护水的健康循环也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

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

1.0.1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

26,08:

35,08:

35,27,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设施;

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等系统和设施;

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等设施。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及“城镇给水”、“城镇排水”以及“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含的内容。

08:

35,28,1总则,1.0.3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保障服务功能”是指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

“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

“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

“同水的自然循环和谐发展”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作为城镇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35,29,1总则,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说明本规范作为全文强制标准,执行效力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标准;

当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4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35,30,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必须建设给水排水系统的要求。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

由于城镇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异较大,因此,要求城镇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

“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运行形成水的社会循环对水环境的水质以及地表、地下径流和贮存产生的影响不应该危及和损害水环境生态安全。

2.0.1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

35,31,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城镇给水排水的规划做出了规定。

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密切相关。

相互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用水量和城镇排水量;

水源地和城镇排水受纳水体;

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

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

再生水系统和大用水户的相互关联等诸多方面。

2.0.2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

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应相互协调。

35,32,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城镇给水排水公共基础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功能保障提出了相关要求。

2.0.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35,33,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防洪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第1.0.6条做出了如下规定: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在满足所服务城镇防洪设防相应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城镇给水排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

2.0.4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35,34,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选用的材料和设备执行的质量和卫生许可的原则。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必须予以许可控制。

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材料和设备选用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也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

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35,35,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时就要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

即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过程以及相关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其他用水的用水过程,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都应该具有节水和节能的功能,以保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挥节水和节能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做出了原则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颁发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6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35,36,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2.0.7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5,37,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原则。

为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必须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正常运转安全和服务质量。

2.0.8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35,38,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关安全的问题。

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障。

国家在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已发布了多项法规和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包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

2.0.9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35,39,2基本规定,本条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规定。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外,特别是污水的处理和输送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大量污泥,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带来危害。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能源消耗间接产生的CO2和污水贮存、输送、处理和排放过程产生的CH4和N2O。

CH4和N2O的温室效应分别为CO2的2362倍和280310倍。

因此,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要采取综合措施减排温室气体,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0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35,40,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等的防护要求。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消毒剂、氧化剂,污水和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都必须予以严格管理,特别是有关污泥消化设施运行,污水管网和泵站的维护管理以及加氯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等都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中经常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灾害的主要部位,要重点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对其涉及的多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予以严格管理。

2.0.11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35,41,2基本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在公共场所建有的相关设施,如某些加压、蓄水、消防设施和检查井、闸门井、化粪池等,其设置要在方便其日常维护和设施安全运行的同时,还要避免对车辆和行人正常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

2.0.12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

35,42,2基本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

密闭的、产生臭气较多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

管道都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

2.0.1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贮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35,43,2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许可原则。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在规划建设中应积极采用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障设施功效,提高设施安全可靠性和服务质量。

当采用无现行相关标准予以规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必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0.14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35,44,3城镇给水,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城镇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断。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供给不低于城镇事故用水量。

城镇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生产运行、公共服务、消防和其他用水。

满足城镇用水需求,主要是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该保障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

对水质或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该单独解决。

3.1.1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一般规定,08:

35,45,3城镇给水,城镇给水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

3.1.2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1.3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给水工程最高日用水量包括综合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损水和未预见用水,不包括因原水输水损失、厂内自用水而增加的取水量。

35,46,3城镇给水,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十条规定: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应该提出保持协调的对策,包括积极开发并保护水资源;

对城镇的合理规模和产业结构提出建议;

积极推广节约用水,污水资源化等举措。

3.1.4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35,47,3城镇给水,3.1.5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给水工程关系着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城镇的文明、安全和公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必须认真编制城镇给水规划,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避免不断建设,重复建设;

合理开发水资源,对城镇远期水资源进行控制和保护;

协调城镇给水设施的布局,适应城镇的发展,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35,48,3城镇给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要予严格执行,严格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和用户端的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3.1.6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35,49,3城镇给水,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城镇供水系统应该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除了出于供水系统管理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对实施供水水质社会公示制度和水质任意查询举措的支持。

3.1.7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3.1.8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供水、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途径,也是供水部门及用户改善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出厂水及输配水管网供给的各类用水用户都必须安装计量仪表,推进节约用水。

35,50,3城镇给水,供水部门主动停水时要根据相关规定提前通告,以避免造成用户损失和不便。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要求: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居民区停水,也要按上述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

3.1.9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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