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南泰涌闸泵工程和海珠区丫髻沙北帝沙堤防达标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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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南泰涌闸泵工程和海珠区丫髻沙北帝沙堤防达标工程

海珠区南泰涌闸泵工程和海珠区丫髻沙、北帝沙堤防达标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市海珠区河涌管理所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鉴于:

广州市海珠区河涌管理所(以下称发包人)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以下称承包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并中标,为了加强建设实施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海珠区南泰涌闸泵工程和海珠区丫髻沙、北帝沙堤防达标工程。

(2)工程地点:

广州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海珠区南泰涌闸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海发改基﹝2019﹞1号)、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海珠区丫髻沙、北帝沙堤防达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海发改基﹝2019﹞2号)。

(4)工程规模:

水闸设计流量为17.02m³/s、泵站设计流量为2.5m³/s、堤防达标加固工程,防洪(潮)标准达到20年一遇。

(5)资金来源:

市区1:

1出资。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

水闸闸室采用3孔,各闸孔净宽为10米,总净宽为30米,闸室总宽度为40米,闸室顺水流方向长度为22米,泵站布置于闸门右侧堤岸,进水流道分两孔,总宽为7.4米,每孔净宽为2.5米,泵室段流道长为22米。

北帝沙和丫髻沙堤防达标建设,建设北帝沙围堤防长约2.819km,丫髻沙堤围长2.35km。

2.2承包范围:

(1)工程勘察工作:

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等。

(2)工程设计工作: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现场指导与监督、配合编制竣工图及相关报建等工作。

(3)工程施工:

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等。

2.3承包方式:

工程勘察:

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费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变。

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或经招标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

工程设计:

设计服务费用以批复的概算中的设计费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

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或经招标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

工程施工:

总价承包。

2.4考虑到[□电力进线与10kv供配电工程(含临电)、□给水(含临水)、□燃气、□幕墙、□钢结构、□装修、□园林、□其他]专业设计的专业性及特殊性,若承包人的专业能力不满足要求或设计成果不能得到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则承包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专业单位设计,相应的专业工程设计费包含在本工程设计收费总额中,并按此原则签订专业设计分包合同,支付时由承包人转付给专业设计单位,发包人无需为此补偿任何费用。

2.5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本合同工期约定为:

450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3.1.1设计节点工期:

(1)2019年3月30日,完成初步设计并报审;

(2)2019年4月30日,完成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并报审;

(3)2019年5月15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报审;

(4)2019年5月30日,完成施工图预算文件并报审。

3.1.2施工节点工期: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提前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相关赶工措施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2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4、质量标准:

4.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和招标人要求。

4.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文明控制目标:

(1)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险事故;

(2)每年由单位主要责任人带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3)事故隐患自查覆盖率达100%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100%;(4)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推广应用任务;(5)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其他: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汽车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152号)及其他最新的相关规定。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签约合同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其中:

建安工程费(以下简称“工程费”或“施工费”)暂定为元,工程费下浮率为下浮%;

勘察费暂定为元,勘察费下浮率为%;

设计费暂定为元,设计费下浮率为%。

6.3本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实际合同价款按合同条款第17条约定确定,待上级部门概算或预算评审后,签订修正合同修订合同价款。

最终结算价以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6)投标文件;

(7)价格清单;

(8)发包人各项管理规定;

(9)设计任务书;

(10)施工管理任务书;

(11)品质工程创建方案;

(12)工程造价控制方案;

(13)其他合同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11、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

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可由主办方提供履约担保。

12、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9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10份,发包人执6份,承包人执4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4.8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

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监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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