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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第一.绪论。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

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内容包括: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

行政权的特点:

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民权利:

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

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法:

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

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国家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

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

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2.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

是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法关系分两大类:

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主要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了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事件不具有合法与否的属性,而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

1

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有机整体。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

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

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P11页。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负责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我国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

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的出现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具体条件和根据。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既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是相对人的行为;后者包括战争、天灾等。

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体系是一国各部门法所组成的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力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关系是当代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调整行政关系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地位相当显著。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综合上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的作用在P9页。

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念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行政法概要》问世是我国1949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其内容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其内含“行政应有法律依据”、“行政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要求。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

3.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裁量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再深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公开原则。

【具备建设或消除腐败、保障知识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三项功能。

行政公开内的具体要求包括:

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课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比例原则。

【具体包括三个要求:

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4、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当信守,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其条件具体包括:

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5、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为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一般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忧益权、行政职责三方面来例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忧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形式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一般分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关、公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

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统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包括:

1.行政先行处置权;2.获得社会协助权;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权)。

行政受益权,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行政职责的内容:

1.一分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2.符合法定目的。

3.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线。

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行政权限分纵向行政权限和横向权限。

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2.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我国行政体制是一个有纵向和横向之分、纵横交错、关系复杂却罗列有致的完整系统。

中央行政机关:

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

是领导全国和各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其职权划分、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知见影响着行政效率,关系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状况,乃至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国务院直属机关的职权包括:

规章制定权,行政事项处理权,争议的裁判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成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省、市、县、乡四级。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双重从属制”。

我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1.执行权;2.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3.领导和管理权;4、保护、保障权;5.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包括:

1.决定、命令的发布权;2.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如市

3

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础的人民政府,领导和关系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的法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社会组织,即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

一般行政职能必须由行政组织承担并予以完成。

其他社会组织是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组合概念,其具体存在形态可以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撤职、辞职。

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决刑罚六种】和事实原因【包括思维、丧失国籍】

公务员的权利:

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控制以及各地方之间、地方和中央之间关系的协调三个方面。

按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国家行政机关可分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3.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

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

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委托者既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又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人,进而也是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担着。

行政机构

指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行政机构的特征:

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

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它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决定的。

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它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1.行政性公司;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4.公务员公务员: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方面。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包括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义务主要分政治约束和服务纪律两类。

政治约束亦称政治要求,指对公务员在政治生活上的限制和约束。

不搞政治中立,强调党的领导,不搞独立的管理体制,强调党对公务员的管理,是中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之一。

服务纪律,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服务纪律既是政府对公务员在工作方面的要求,又是衡量公务员工作好坏的评价尺度之一。

公务员的责任: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

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处分,是指公务员因违法违纪所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开除六种。

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这是引咎辞职的前提性基础。

“申诉控告”制度为公务员责任设置了两种救济途径,其一是申诉制度,其二是控告制度。

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分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两种。

国家公权,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目的不同,分组织权、警察权、统辖管制权、国家公有企业特权、公用负担特权、财政权、刑罚权;根据内容不同,分命令权、强制权、形成权、公法上的物权支配权】。

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3.裁量性。

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特征,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务,如纳税决定行为,还包括人身义务,如行政拘留决定】。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使行为对象人失去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

如吊销许可证、执照。

免除义务,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所负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5.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2.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参与型行政”与“互动型行政”是一分执政的基本要求,强调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创造一种政府和民众共同治理的新秩序。

公权,指在公法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

相对人公权,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包括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种。

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对,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

公义务的分类:

以公义务的主体为标准,分行政主体的公义务和相对人的公义务两种。

以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分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给付义务和忍受义务四种。

根据其目的不同,分警察义务、统辖管制义务、公用负担义务和财务义务。

相对人的公法行为,指相对人以公法效果的发生为目的、以相对人的资格所为的行为。

第四.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国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

2.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交易、有偿服务为原则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共服务,是无偿的。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行政行为单方意志性的结果,行政行为单方意志则是行政行为强制性的前提。

2.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

指一个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核心,研究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活动和行政诉讼都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人以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主要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推出,不论其实质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即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辨的效力。

是一种相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即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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