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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3

局部通风机运行管理制度5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8

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9

测风管理制度11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12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14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15

瓦斯检查员请示汇报制度17

瓦斯超限排放管理制度18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22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23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25

“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审批制度26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28

盲巷管理制度30

通风设施构筑标准31

通风设施管理及质量验收制度37

防灭火管理制度39

灭火器材管理制度41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42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46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8

防尘设施管理制度50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51

密闭墙检查制度55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56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通风设计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且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现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五、主要通风机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六、新井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七、井下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老塘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如果不能都立通风,需串联通风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规定。

八、井下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

九、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

十、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煤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进行风量调节,使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分配符合矿井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满足井下各用风地点需求。

十一、矿井必须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十二、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供风量的40%。

十三、每季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十四、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局部通风机风筒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十五、井下各硐室的设置和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的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局部通风机及附属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的必须升井检修。

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并实现“双电源、双风机”且能自动切换,确保工作面正常通风。

五、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一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六、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负责挂牌管理,确保正常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负责管理,其它地点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七、局部通风机拆除、迁移必须经通风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安装完毕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局部通风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使用必须做到逢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口要双反压边严密不漏风;风筒拐弯处要设拐弯头或伸缩节,严禁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有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节。

风筒破口及时粘补,不用风筒或备用风筒,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距离不得大于5m。

九、临时停工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警止人员入内。

停工区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严禁出现盲巷。

 

局部通风机运行管理制度

一、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的,不论时问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和上报。

二、局部通风机负责人按规定对局部通风机实行管理,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需停开局部通风机时,必须经局部通风机负责人同意。

三、有计划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加强对风筒的管理,避免因风筒脱节,破损修补不及时,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工作面微风作业,否则按责任事故严肃处理。

五、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及其它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和防水、安全爆破、隔爆自救)。

六、机电科必须建立局部通风设备的有关管理制度。

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得随意停电拆除,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闭锁灵敏可靠。

七、因故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八、凡突然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或有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瓦检员都要立即组织人员在停风工作面打好栅拦,揭示警标,并安排专人和瓦检员共同进行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停风地点2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其它检修工作,瓦检员要现场严格监督,随时检查停风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并填入记录牌及班报表。

九、机电部门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

送风时应由瓦检员查清瓦斯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时,应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十、瓦检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并记入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

通风科应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及机电、安全科填报事故通知单。

十一、因临时停风或其它原因使局部通风机停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鄙不超过1%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订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十二、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必须予以封闭。

十三、因故障造成停风的工作面,如当班不能解决处理,需移交下班处理的,当班和下班的瓦检员、跟班电工及班、队长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否则严肃查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十四、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时,矿总工程师责成安全部门将原因调查清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十五、通风科一定要加强局部通风、瓦斯管理,减少无计划停局部通风机,安全科要列入主要日程,安排专人认真掌握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已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井下实际情况,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

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以及火区的范围,通风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修改。

四、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要标明各地点风流方向、风量,每月修改一次。

五、必须配足测风员,测风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矿井通风系统。

六、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测风点,测风站(点)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七、矿井各测风站(点)应悬挂测风牌板。

 

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为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

二、矿总工程师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要召开会议,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责成专人进行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三、必须建立局部通风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

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矿安全科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并做严肃处理。

五、每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六、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需停开局部通风机,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套房部门同意。

七、因检查、检修等原因停局部通风机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通风、排放瓦斯的措施。

八、加强对井下供电电缆的专责维护。

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

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九、局部通风机累计在井下运转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按时进行检修。

十、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十一、因故需无计划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十二、凡突然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要立即组织撤出人员,打好栅栏,设好警戒,并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十三、矿调度室必须负责查明突然停电、停风的原因,进行处理。

十四、实行送风时,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测风管理制度

一、井下每10天进行一次矿井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确保用风地点风量分配合理满足实际需要。

二、井下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矿井实际及通风质量标准化设置测风站。

三、井下测风主要包括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机电设备硐室和材料库等。

四、井下巷道贯通,测风技术员及时绘制出贯通前后通风系统图,初步制定调风方案,报通风科长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

对各种报表、图纸、数据准确汇报,审批要及时,按规定日期进行上报。

六、矿井每旬测风完成后,测风技术员要及时将测风结果填写在测风站的记录牌上,同时将测风报表报通风科和总工程师审阅,并根据测风报表对全矿各用风地点风量做出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必须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制作巡回检查路线。

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路线,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

三、对井下各检测点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他有人工作地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查1次。

(2)井下所有机电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每班检查1次;密闭前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周检查1次。

(3)矿井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查1次。

四、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工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现场瓦斯牌板,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

五、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立即汇报通风科,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

六、所有的瓦斯检查设置点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瓦斯牌板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检查牌板上注明瓦斯检查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等)。

七、瓦斯日报表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

为了加强本矿的安全生产,及时有效预防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对人体的危害,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加强对通风工的安全管理,要求其及时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如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异常,要及时掌握现场的真实情况。

二、每月至少分上、中、下三旬,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检查测定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

三、一旦发现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专职安全员要组织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预防事故扩大。

四、加强放炮管理,同时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炮后及时通风排除炮烟,以免发生炮烟薰人事故。

五、通风工每次检测结果必须上报,记录在案。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一、井下交接班地点。

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口电话设置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巷口电话设置交接班,北翼巡回检查员在六部机头电话设置处交接班、南翼巡回检查员在二部皮带机头电话设置处交接班。

二、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时间。

交接班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出入井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瓦斯检查员不能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必须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三、交班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员要交清本班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风筒吊挂及完好情况、局部通风机运行情况、备用风筒情况、风门等通风设施完好情况。

(2)分工区域内的瓦斯涌出情况,各类牌板完好情况。

(3)分管区域内的喷雾、洒水情况,防灭火设施及防尘设施完好情况。

(4)分管区域内存在的“一通三防”隐患及处理情况、本班工作内容。

(5)其他应该交清的工作内容。

四、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或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备查。

五、防止“空岗”。

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员未到班,交班瓦斯检查员不得离开作业地点,要及时请示值班领导。

不得出现“空岗”现象。

 

瓦斯检查员请示汇报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在井下发现问题现场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及时向科内值班人员汇报,需要向上级请示协调处理的,值班人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争取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二、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巡回检查路线进行检查,遇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

三、瓦斯员遇到以下情况必须及时向科值班人员和调度室请示汇报:

(1)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

(2)采、掘工作面瓦斯或有害气体变化异常;

(3)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

(4)通风设施被严重损坏或巷道冒顶、偏帮等严重影响矿井通风的;

(5)其它危及矿井安全的情况;

四、当井下作业地点出现停风、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瓦斯超限排放管理制度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

措施要经矿通风部门、安全部门、机电部门、调度室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

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5)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

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明确分工。

即受影响地点单位的负责人、当班瓦斯员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负责值班或延接风筒等。

二、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求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

同时将措施报公司通风科备案。

(4)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

(5)安全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三、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

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

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3)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通风部门负责进行。

(4)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5)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科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6)所有措施,须经通风、生产、安全、机电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总工程师审签后,方可报公司审批。

(7)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各单位每次排放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四、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五、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用控制三通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进行排放。

六、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的瓦斯时,要由里向外,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进行排放。

其它未涉及的部分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相关规定执行。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证上岗。

三、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作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

 四、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

五、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工撤人: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撤出井下工人。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6)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报告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当井下各施工地点的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处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井下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矿安全科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计划外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24小时之内由矿总工程师召集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技术科、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瓦检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24小时之内由矿总工程师召集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瓦检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追查处理。

浓度在1.5%以下的,由通风科召集安全科、机电科、技术科、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瓦检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矿规定的有关监测系统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1%,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指定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

五、凡计划外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浓度在1.5%(含1.5%)的,在超限24小时内,由总工程师召集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技术科、施工单位负责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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