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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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及时告知单位,事后开据的住院病假证明一律无效,按旷工论处。
3、请病假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时,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病假医疗期规定按下表执行:
单位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10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
10年以上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4.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岗位类别中最低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门诊病假按40%支付、住院病假在医疗期内按80%支付,超过医疗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不享受辅助工资、误餐补助费等津补贴及各类奖金;
当月病假超过12天的,不再享受效益工资和单位奖励,按岗位工资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一年内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住院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则不享受年终奖或效益奖。
第五条事假规定
1.职工因事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
职工单月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特批后,可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职工因请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公司按个人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任何薪酬。
3.职工请事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手续。
第六条婚假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可给予往返路程假2天。
职工婚假如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当年内休完,不得跨年度请假。
第七条丧假规定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岳父母)死亡,可获得3天丧假。
家在外地的适当给予路途时间。
第八条产假规定
1、享受产假的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必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
2、正常婚龄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正常婚龄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8天。
3、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晚育者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一胎的职工,凡做绝育手术或人工流产者,可享受7-15日计划生育假或人流假。
5、产假如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7、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实行的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哺乳假规定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5、哺乳期满,因照看小孩等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则令个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探亲假规定
凡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和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每月集中休假期间,能够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愿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休假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15天以上的,未婚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已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1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探亲假如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另外根据实际可适当给予路途时间。
6、职工休探亲假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配偶或父母在职工工作地区范围内居住或居住地之间相距不足200公里以上的,职工不得享受探亲假期。
第十一条年休假规定
凡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中心工作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一)年休假时间: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招聘到公司的职工,其在公司当年内不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6.职工已享受过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2-5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职工因工负伤,其工伤医疗期满,停工留薪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8.职工参加脱产学习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其它规定:
1.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2.职工所休事假,可冲抵年休假。
3.职工经组织同意参加在职学历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可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按正常出勤计算。
4.若职工同意用年休假抵休当月集中休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对其集中休假期间天数视作正常考勤并支付对应年休假工资以抵休年休假天数;
若职工本人不同意的,按规定正常办理年休假。
5.凡经组织批准,由单位统一组织的疗养、出国出境培训考察和旅游等活动,期间抵扣年休假,不再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职工休工伤假和法定节日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但工伤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在7级以下,能够从事适当工作的,应安排其上岗,个人不愿上岗的,取消伤残津贴,按旷工论处。
第三章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职工请假必须认真签写《职工请假审批单》,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1、职工每月休假6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本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处备案后方可离岗。
2、职工当月休假累计超过6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离岗。
3、职工休假超过15天(含15天),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在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离岗。
4、职工休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等,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岗。
5、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请假,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职工请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
职工请病假、丧假、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三天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职工休假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提前结束假期的要坚决服从单位调配。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按请假程序申请续假。
第十六条职工休假期满后,返回上班的3天内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
每天8小时。
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
00-12:
00;
下午14:
00-18:
00,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按公司安排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
第十九条职工又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的;
3、请假期限已满,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又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
4、一个工作日内迟到和早退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及以上的;
5、不按规定签到又未出差,且没有书面说明情况的;
6、.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二十条迟到、早退、旷工处罚规定
职工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50元。
职工旷工期间全额扣除本人工资、奖金和各类补贴并处以罚款。
职工旷工半天的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的罚款200元。
当月旷工超过三天,取消本人当月所有奖金;
季度或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下,取消本人季度奖和年终奖资格;
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车间要加强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加强卡钦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及请销假的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实行考勤机指纹打卡考勤。
各部门、各车间应于每月5日前公示上个月考勤情况,考勤情况要纳入职工年度绩效考评,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车间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制度。
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勤,或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人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部门、车间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自觉带头参加考勤、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带头遵守劳动纪律,切实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第二十四条中心成立职工考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对部门、车间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