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真心十益两全保险合同文本部分保障内容参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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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释义

2.1保险金额

6.1现金价值

10.1保单年度

2.2保险期间

6.2保单贷款

10.2意外伤害

2.3保险责任

10.3全残

2.4责任免除

10.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

意外伤害

10.5自驾汽车意外伤害

10.6飞机乘客意外伤害

10.7毒品

3保险金的申请

7合同解除

10.8酒后驾驶

3.1受益人

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2保险事故通知

手续及风险

10.10无有效行驶证

3.3保险金申请

10.11医疗事故

3.4保险金给付

10.12非处方药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10.13潜水

3.6诉讼时效

10.14攀岩

10.15探险

10.16武术比赛

4保险费的交纳

8如实告知

10.17特技表演

4.1保险费的交纳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8现金价值

4.2宽限期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19条款约定利率

10.20周岁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真心十益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生效日起算。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1)-(3)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意外身故或全残慰问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慰问金。

2.3.3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

满期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慰问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慰问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慰问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慰问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意外身故慰问金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意外全残慰问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慰问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全残保险金及意外全残慰问金申请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

满期保险金申请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

保单贷款

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3

全残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10.4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水陆交通工具在车厢内或甲板上遭遇的意外伤害。

水陆交通工具是指领有合法营业行驶执照的、由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驾驶的、有固定运行路线和固定运行时间表及固定价格的、在其正常行驶路线上运行的并且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汽车、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客车、旅客列车、民用渡轮或客轮,不包括出租车及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

10.5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私有汽车在车厢内遭遇的意外伤害。

汽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

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10.6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10.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1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12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13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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