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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特点在于公共性,即通过依法运用公共权力、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来实现公共利益,同时接受公共监督。

这是公共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的根本标志。

其主要特征是:

(1)公共管理是发生在公共组织中的活动

(2)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总体目标(3)管理的基础是公共权力,这是协调社会资源的保障(4)主要任务是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5)公共管理强调公共部门的行为绩效(6)公共组织实现目标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是协调,理论基础-公共管理理论,12,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

符合公共物品的三个基本特征:

提供的非竞争性;

公共物品政府or社会的某些职能or公共政策消费的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的消费者是全体社会成员。

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甚至为零。

理论基础-公共管理理论,13,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物品很多,例如:

抽象的公共物品:

国防、司法、警察、消防、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基础科学研究、社会保障体系等;

具体的公共物品:

公园、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气象、防灾)、广播电视、灯塔以及空气等。

公共物品的提供一般都是以政府或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公共政策的形式出现。

其成果是面向公众的。

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公共物品,并且以行政管理的形式出现,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理论基础-公共管理理论,14,该理论认为:

安全监督管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

安全监管行为是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必然体现国家意志。

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15,特征2.具有强制执行性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既然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则相对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强制其履行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不合规定的设备强令其改造甚至拆除,必要时可课以一定的罚款等。

对严重违法的人可以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限制人身自由。

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16,特征3.具有规范性执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属于运用公权力,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工作依据。

行政机关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设定或授权);

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法规作为其行为的依据。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所涉及的法规也具有很多技术内容,是典型的技术法规。

同时,由于各种现象繁杂,行政措施多样,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多个层次把安全监管工作展开,形成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

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17,特征4.安全监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性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关系:

监管机构行政相对人检验机构企业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制造单位使用(运营)单位使用单位公众它们之间在经营中产生法律关系,某一方的行为有可能给另一方造成伤害,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安全监管机构应进行调解、仲裁。

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18,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19,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主要结构:

这部法律共7章101条,分别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明确了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是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

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第一章总则十二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监管体制。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共三十七条,企业责任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主体、共有的义务、人员要求等。

第二节生产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务。

第三节经营五条,规定经营单位义务。

第四节使用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义务。

20,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第三章检验、检测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义务和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七条附则三条,收费规定、不适用本法情况以及适用本法但特殊环境使用的特种设备监管主体、本法施行日期等,21,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特点:

1、体现了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

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2、坚持并发展了安全生产方针。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3、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链条更加完整。

4、体现了齐抓共管、多元共治工作格局的指导思想。

5、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共有39处出现安全技术规范。

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所有技术要求)。

22,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6、体现了法律对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支持和鼓励。

(第十条支持科学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奖励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三新”)7、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奠定法律基础。

(第九条)8、强调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增加了关于监管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9、突出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0、为职能转变和改革创新留下空间。

23,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24,

(二)关于适用范围,1、从三个方面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

1)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2)特种设备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3)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相对于09版条例,增加了经营环节,主要针对销售、出租活动和进出口管理。

25,

(二)关于适用范围,2、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由目录调整。

只有目录中的设备,才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并不是所有的特种设备都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考虑一定参数和因素。

26,范围考虑的因素,26,27,2015年7月26日9时57分,湖北荆州一百货商场发生一起自动扶梯安全事故,一名30岁的女子被搅入手扶电梯身亡。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女顾客带着儿子乘自动扶梯上楼,在最上端,电梯与楼面之间的盖板在该女士踏上后,忽然出现翻转,该女士被卷入缝隙之中。

危急时刻,她奋力将儿子托举出,孩子并未受伤,该女士死亡。

湖北电梯吃人事故监控视频.wmv,湖北荆州“7.26”自动扶梯事故,28,范围由特种设备目录确定,29,范围参数及种类限定,锅炉蒸汽锅炉正常设计水位容积V30L且P0.1MPa;

热水锅炉P0.1MPa且W0.1MW;

有机热载体锅炉W0.1MW。

压力容器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P0.1MPa,V30L,D150mm;

气瓶P0.2MPa,且PV1.0MPaL;

氧舱。

压力管道P0.1MPa,D50mm介质:

气体、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管道。

30,范围参数及种类限定,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起重机械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起重量3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

2层停车库客运索道包括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缆车;

客运拖牵索道。

31,范围参数及种类限定,大型游乐设施速度2m/s或高度距地面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

安全附件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阀;

气瓶阀门。

32,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33,(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明确了企业的安全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

(1)强调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按照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任。

34,(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资格: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人员包括:

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安全管理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生产活动中的特殊工种(焊工)和使用活动中的设备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义务: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三、十四条的法律责任适用于第八十六条。

35,(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三十九条对使用单位进一步强调了“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规定),36,(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1)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三种情况:

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

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

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

2)相关程序:

书面形式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质检总局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并委托评审;

评审结果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37,(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5)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责任保险概念:

按照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以特种设备运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38,(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二节)

(1)规定了生产许可制度和条件(第十八条)相对09版条例的变化:

明确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实行生产许可,而没有具体规定各类设备生产各环节的许可项目。

许可由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是没有规定那一级部门,为行政许可改革简化下放留下空间。

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条件:

技术人员、装备资源、相关制度。

39,(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2)强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责任主体(第十九条)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40,(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3)明确了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有关要求,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4)规范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增加了关于“设置产品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要求(第二十一条)(5)提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是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

应当对其安全指导和监控。

41,(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6)关于施工告知(第二十三条)。

(7)关于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

过程中的适用于第七十九条、已销售交付的适用于第八十二条)(8)新增了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

42,(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见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由出租方负责(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进口设备的具体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文件资料符合要求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

进口告知。

(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第八十二条),43,(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4.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的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是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环节,该法全面的规定了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本法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依法履行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第三十五条)、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四十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安全使用的责任,这些表述与09版条例基本一致。

关于使用环节,重点解析以下18个要点:

44,(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关于应当使用合格特种设备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关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操作规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45,(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4)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相关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质量证明、安装使用维保说明、监检证书等);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二)(5)关于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及其他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46,(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6)新增了对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安全距离;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新增了明确特种设备共有情况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47,(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8)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经常性维护保养;

定期自行检查;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

对上述实施情况作出记录。

法律责任对应于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48,(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9)关于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的规定(第四十条)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四)项、八十四条

(一)项,49,(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0)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处理紧急情况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1)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作业人员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50,(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1)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经全面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继续使用。

法律责任对应第八十四条

(二)项。

51,(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2)针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规定其运营使用单位的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条)。

使用前的安全检查将相关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乘客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事项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

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52,(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3)关于锅炉水处理和清洗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水处理,并接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规范,并接受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14)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单位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

(15)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状况跟踪和了解情况(第四十六条)。

53,(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6)关于改造、修理变更使用登记(第四十七条新增)使用登记数据发生变化,按要求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17)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提出设计使用年限概念(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报废的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

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应加强检验评估和维保措施。

54,(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8)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义务(第四十九条)。

取得充装许可。

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义务,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的特殊义务。

气瓶作为气体的包装物,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法律责任适用第八十五条,55,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56,(四)关于检验检测,本章检验、检测共七条,表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规定了机构核准要求和条件,机构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工作的应当遵循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需要依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

特种设备能否出厂、能否投入使用,要通过检验检测确认是否达到质量安全要求。

1、区分了检验、检测不同性质(第五十条)。

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57,(四)关于检验检测,2、进一步加强了行为约束和职业道德规范。

本法对包括取得核准(第五十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报告隐患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等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要求,并且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关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五条)。

关于故意刁难的投诉(第五十六条)。

3、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检验便利的义务(第五十四条,新增加项)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8,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四)关于检验检测(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七)关于法律责任,59,(五)关于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包括行使监督检查权、实施许可、发现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责令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权利,对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的职责,以及安全监察人员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法律是制度的载体。

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行政许可(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公布安全状况(第六十八条)等。

60,(五)关于监督管理,按照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主要是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制度。

61,(五)关于监督管理,1、关于监督检查、许可工作实施和监督检查职权的行使

(1)对象和重点:

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场所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2)许可工作许可工作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第五十八条)。

许可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九条)。

(3)监督检查的职权,包括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第六十一条)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和复制资料。

实施查封和扣押。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2,(五)关于监督管理,(4)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或消除隐患。

紧急情况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发监察指令(第六十二条)(5)对违法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隐患、向上级报告(第六十三条)(6)人员应当持证、两名以上执法并出示证件(第六十五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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