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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人期,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还不成熟,有大量的研制费用需要摊提,因此,生产成本高从而价格高很正常。

随着进入成长期、成熟期,生产批量越来越大,生产技术日渐成熟,竞争对手也越来越多,因此,降价销售自然发生。

至于进人衰退期,市场需求逐步萎缩,众多的厂商追逐较少的消费者,降价大战难以避免。

可见,价格大战≠恶性竞争。

  

(二)非法竞争≠恶性竞争在市场竞争中,经常会出现利用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的情况,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盗版、走私、欺行霸市等。

因此,有人认为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进行竞争就是恶性竞争。

本文认为以采用的手段是否合法和合乎企业伦理来判断并不恰当,因为很多恶性竞争并没有使用非法手段,如我国彩电业的竞争,大家主要是“血拼价格”,并没有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

当然,随着“血拼价格”的进行,有些企业会采取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手段“曲线救国”,进行非法竞争,或者在“血拼价格”的同时,采用一些非法手段加以辅助。

也就是说,恶性竞争容易引起非法竞争,但是,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

从理论上讲,只要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进行竞争就是非法竞争,否则,就是合法竞争,但都不能与恶性竞争划等号,即非法竞争≠恶性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都对非法竞争有明确的规定。

  (三)特殊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恶性竞争特殊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现象,并非是恶性竞争,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以下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积压商品;

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鲜活商品;

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商品、因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降价的旧产品(如电脑)。

这就像卖菜的卖到天黑,论着堆儿卖,卖多卖少都是钱,拾到篮里的都是菜。

这时候照样在赚钱,而对市场的冲击是有限的。

  (四)短期低于成本价销售≠恶性竞争如果资产专用性及沉没成本过高,导致退出壁垒过高,在生产过剩的行业就会出现亏损后企业不愿退出或需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退出的情况,在这段时间内产业表现为利润持续走低甚至全行业亏损,销价低于成本(含平均利润),但是这不是长期的,因为没有投资引诱,形不成新的投资,旧的过剩投资早晚要退出或消耗掉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会逐渐退出产能过剩行业,以求获得正常(平均)利润。

因此,短期之内低于成本价销售也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现象,属于过度竞争,不是恶性竞争。

解决之道是政府援助退出和鼓励兼并收购。

  

  (五)长期低于成本价销售=恶性竞争除了上面所列举的特殊商品和短期因退出壁垒过高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外,其它商品只有在长期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才是恶性竞争,原因

  根据西方经济学原理,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如果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恶性竞争主要发生的市场),则是价格=边际收益=边际成本。

如果出口一单位商品的收益高于国内销售一单位的收益,则企业就会不断地增加出口,直至两边销售收益相等为止,反之亦然。

故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利润最大化时内销价格应该等于出口价格。

但由于出口的环节、费用比内销多,另一方面出口又能获得退税,因此,还要将该商品的出口退税与其出口环节增加的费用相比较。

即:

出口价格+出口退税一出口比内销增加的费用=内销价格。

  因此,判断恶性低价出口的标准可用(出口价格+出口退税一出口比内销增加的费用)是否低于内销价格、内销价格是否低于平均成本(含平均利润)来判断(在实际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很难确定,只有价格与平均成本数据)。

只要前者不低于后者,就可断定为正常的价格竞争,否则,就是恶性低价出口。

  二、恶性低价出口的主要手段——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企业为什么能长期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赚钱怎么能活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

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让别人“垫背”或“买单”。

理论上,面对市场竞争,企业大致有三种选择:

提高价格、降低成本或降低利润。

提高价格要与竞争者、消费者博弈,降低成本要与工人、原材料供应商和所在地政府博弈,还要改进管理,进行内部革新,或者干脆自任倒霉,降低利润,如果利润长期过低,达不到平均利润,那就转行。

可见恶性低价出口是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

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我国恶性低价出口的原因(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需求方面的原因决定了我国出口产品卖不出高价,供给方面的原因决定了我国出口产品可以卖低价和只能卖低价,国内外多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导致恶性低价出口,所以,其解决措施也是多方面的。

从需求方面来说,主要是市场多元化和开拓新的需求;

从供给方面来说,主要是刺激内需和控制过度重复建设以消化过剩产能、实行产品差异化战略以避开价格竞争、完善市场体系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干预、建立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以切实维护工人利益、加强人力资本投资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价格、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以加强行业自律等。

可见,要解决恶性低价出口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企业竞争战略的调整,绝非一日之功!

在上述各种博弈力量中,谁的力量最弱谁就最倒霉。

显然要超越国内外竞争对手、要提高价格仍能让国外消费者接受绝非易事,降低自己利润谁都不愿意,相反,只要有可能,就要增加利润,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降低成本。

在降低成本的措施中,改进管理,自我革新显然没有比降低工人工资和争取地方政府优惠来得方便,因为廉价劳动力过剩、以GDP为唯一目标的地方政府竞相“招商引资”为企业降低成本提供了现成的条件,可见,在我国博弈力量最弱的是农民工和地方政府,他们承担了恶性竞争的主要后果,国有企业产权扭曲又加重了恶性竞争的程度。

因此,从长期来看,(出口价格+出口退税一出口比内销增加的费用)低于平均成本(含平均利润),只有三种可能:

成本核算不完全、不真实、地方保护主义与政府干预和国有企业产权扭曲问题。

下面详细分析这三个原因:

  

(一)成本核算不完全、不真实是指企业将许多成本因素不包括在成本之中,变着“法儿”降低成本,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拖欠货款、污染环境、实行“血汗”工资制度等,目前最主要的是污染环境和实行“血汗”工资制度,这直接导致生产成本低下,从而为恶性低价出口奠定了基础。

在此举几个案例以作佐证。

  1.污染环境。

我国焦炭出口居世界首位,而山西出口量又占到全国的80%。

2004年焦炭出口为450美元/吨,但由于内讧,到2005年底即已跌至120美元/吨。

在如此之低的价格下企业仍能出口,其生产成本究竟是怎样下降的?

污染环境!

根据测算,炼焦业的万元产值污染负荷仅低于造纸业,是冶金工业、建材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的7倍、20倍、70倍、40倍,乡镇炼焦基地居民区的肺癌发病率比一般农村高倍!

现在山西每生产一吨焦炭的排污环境损失约76元,其中:

废气造成的环境损失约69元,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失约为7元。

以致山西成为全国环境污染最严重的省份,每平方公里的污染负荷是全国的3倍多,人均烟尘、二氧化硫、工业粉尘等污染负荷指标高居全国之首。

据测算,近20年间,山西生态环境破坏和恶化造成的经济损失值高达亿元,占同期GDP的%。

  2.实行“血汗”工资制度。

珠三角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最快的地区,但在表面的辉煌下却是劳工的“血泪史”。

据广东省总工会2005年初的调查表明:

珠三角%的进城务工人员月工资水平处于1000元以下,其中500元以下的竟占%,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工资是下降的)。

令人痛心的是,就是这点微薄的报酬也经常被克扣、拖欠。

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有%的被克扣过报酬。

而为了挣钱,他们只能靠加班。

92%122J2的受调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7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

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天,平均每天工作小时,有%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未享受过加班工资,就是加班报酬也有%的农民工被克扣。

沃尔玛的供货商一广东东莞市常平镇合艺电子塑胶制品厂,“正常工作时间”被非法确定为每周70小时,工人的实际工资仅为每小时美分(约元人民币)!

Zippo公司的打火机在沃尔玛的单个售价为20~30美元,而中国打火机的出厂价平均不到1美元。

美国打火机厂的工人月薪三四千美元,浙江恒星打火机厂的工人月薪为人民币1000元左右,约合130美元。

牺牲工人的健康甚至生命。

除了工资的低下外,更严重的是降低劳动保护标准,不惜牺牲工人的健康甚至生命。

据报道,在珠三角企业,每年发生断指事故个案至少有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只!

绝大多数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其生产成本能不低吗?

!

?

与此相关,我国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

有的地方已出现“尘肺村”、“中毒村”。

这些都是牺牲劳工利益降低生产成本造成的!

  可见,我国恶性低价出口的背后是极端低下的劳工待遇和严重污染的环境,即老板将恶性低价出口的负担尽可能地转嫁到“打工仔”的头上和周围环境上,致使农民工和附近居民成为恶性低价出口的真正牺牲者!

  

(二)地方保护主义与政府干预除了农民工外,地方政府也是弱者,因为GDP的考核压力迫使地方政府竞相满足企业要求,甚至“谄媚”商人,主要是引诱企业进入和阻止企业退出。

为了“政绩”需要,地方政府一方面是采取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税费减免等鼓励企业进入,对企业污染环境、违反劳动法等违法行为采取“睁一着眼闭一着眼”的“默许”态度,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不少大污染企业门口挂的不是由当地政府“重点督办”的黑牌子,而是“重点保护”的红牌子就是明证:

另一方面用提供“补贴”、阻止破产兼并等来限制企业退出,尤其是国有企业退出。

可见,成本核算不完全、不真实与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干预是分不开的。

以长三角为例,各地为了竞争外资,竞相降低工业用地价格和提供超额税收优惠。

苏州的地价原来每亩是20万元左右,昆山是15万元左右,但紧临的吴江市以及浙江的宁波和杭州则将地价直接压到了每亩5万元,而无锡甚至降到每亩2-3万元。

有些地方,甚至免收土地转让费。

为了在招商中增加砝码,有的开发区对外资税收甚至一开始就是“七免七减半”、“十免十减半”。

有了地方政府的如此“厚爱”,这些企业竞争时就可以肆无忌惮,价格低得“离谱”照样赚钱。

可见,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干预不但导致企业成本核算“失真”,而且扭曲了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导致无序竞争。

  (三)国有企业产权扭曲问题多数国企虽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徒有其名”,实质未变,厂长、经理事实上成了控制企业的“内部人”,他们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不可能追求国企“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只是把国企作为实现自己目标最大化的工具。

最典型的是扩大销售,做大规模,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和收入(包括职位消费)。

主管部门按出口规模排名的做法更是推波助滥。

像商务部每年都进行出口额最大的100强排名、500强排名,上行下效,各个省也纷纷进行出口企业10强、20强排名。

如此排名,只看出口规模,不看经济效益,无疑促使国企领导人迅速将企业“做大”,而非“做强”。

事实上,那些进入100强的、500强的企业经济效益并非都好,甚至有的竟然亏损!

最典型的是长虹,为了打造“中国彩电出口之王”的头衔,当时的老总倪润峰与美国的APEX公司合作,大规模向美国出口彩电,2001年长虹的出口收入增长了1089%,2002年增长幅度超过600%,长虹在其公司网站上称,在美国销售的近400万台中国彩电中,有300多万台来自长虹。

长虹攻无不克的武器就是超低价格,21寸彩电在美国的零售价只有区区55美元!

以至于在美国的沃尔玛,曾经创造了“一天销售85万台彩电”的神话!

不过,最尴尬的还在后面,那就是“只出不进”,数百万台彩电变成了逾40亿元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此前APEX因拖欠国内数家电器公司的货款早已声名狼籍,可当地政府对CDP的片面追求和长虹作为四川数一数二的国企事实,助长了这种“名卖实送”尴尬局面的出现!

长虹低价销售的后果直接导致了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

长虹被征收%的倾销税率,其他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为%,从此,中国彩电退出了美国市场。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标本兼治,制止恶性低价出口

  “治本”措施主要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外贸粗放增长是国内增长方式的反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干预,尤其是要统一执法标准,禁止引资恶性竞争,改革国企产权等,为此,执法机构必须独立,严格执行《环保法》、《劳动法》等法规,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而不是由政府低价征收来搞恶性竞争,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赋与工会工资谈判权,在此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治标”措施:

  

(一)完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㈣该规定就是管制国内恶性竞争的,自从1999年颁布以来,未起多大作用,说明需要完善。

  1.完善平均成本的规定。

不管生产成本,还是经营成本,都必须包括平均利润。

由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各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从整个产业链成本着手,而不是只考虑单个企业的成本。

对于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就认定为低价倾销是不对的,因为像沃尔玛、家乐福、苏宁、国美等连锁巨头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极力压低进货价格,从而自己独享利润,而将低价倾销的恶名扣在生产企业头上。

同样,少数生产巨头也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拼命压低原材料的价格,从而将成本层层转嫁。

为此,要从整个产业链成本着手,而不是只考虑单个企业的成本,要采取倒查法——从经销企业(外贸公司)倒推到产品生产企业,再倒推到原材料生产企业,层层递进不留死角。

如沃尔玛某个产品价格异常低,就要直接调查其供应商的生产成本是否真实、完整,如有违规,沃尔玛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像现在这样一推了之!

重点监控劳动成本和环保成本。

当前企业转嫁恶性低价后果的主要措施,除了寻求政府的地价、税收等优惠外,就是加紧盘剥工人,不惜污染环境。

由于农民工和周围居民都是弱者,其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要重点保护。

因此,在统一执法标准,禁止引资恶性竞争基础上,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和《劳动法》,工资不低于平均水平而不是最低水平,即恶性竞争的后果只能有企业老板自己承担,而不能由工人和无辜居民“垫底”,从而迫使其改变竞争策略。

明确调查时间和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竟然没有具体的调查程序、调查时间和处罚标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因此,这三者必须细化,同时要缩短调查时间,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杀一儆百”、“一朝被处罚,十年怕倾销”的效果。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起诉。

恶性低价销售的受害者是该企业的工人、周围居民和同行竞争者,尤其是前两者,因为工资低下、环境污染他们比别人更清楚(同行因惧怕别人的报复而不太愿意起诉),所以,要像鼓励打击盗版光盘生产线一样鼓励起诉恶性竞争。

具体地说,公布热线电话或邮箱地址,提供标准的举报表,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者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提供1万元-30万元不等的奖励等。

  6.取消对倾销动机的强调。

“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等要取消,因为主观成份太多,在实际中无法作出客观判断,反而为被举报企业提供了胡搅蛮缠的机会!

  7.对“合法”的低价倾销也要调查。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规定了几种商品可以依法降价处理,但在实践中除了鲜活商品;

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商品外,其余都很难判断。

为了防止企业“混水摸鱼”,对“合法”的低价倾销也要调查,重点是调查职工权益和环境保护情况。

也就是企业在处理积压商品、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和因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降价的旧产品时,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但不得损害员工利益和污染环境,只能自担风险,自己承担降价的后果。

  

(二)制止恶性低价出口的其他措施

  1.拍卖进口国的市场独占权。

选择容易发生恶性竞争的产品、进口量不大的国家进行试点,公开拍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推广到其他国家、其他产品。

2004年中国50多家摩托车企业共向尼日利亚出口了30万辆摩托车,贸易总额是2亿美元,平均每家出口不到6000辆,不到400万美元。

到了2005年,摩托车的贸易总额仍是2亿美元,但摩托车出口量增加到60万辆。

如果将摩托车出口尼日利亚的权力公开拍卖,让个别企业独占,这种恶性竞争的情况就可避免。

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资质管理,设立进入门槛。

自从外贸经营权放开后,外贸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据海关统计,2005年全国整车出口企业达到1025家,其中出口不到10辆汽车的企业高达600多家,而出口仅一辆汽车的企业竟然达到160家!

与此相对应,从1999年至2005年,中国汽车整车出口平均单价从万美元一路下降到万美元。

许多小公司出口量不大,容易扰乱出口秩序,然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只有惩治这批“害群之马”,才能维护出口秩序!

国家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决定对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

自2006年3月实施以来,中国摩托车出口经营单位减少一半,2006年3月至9月,出口金额增幅高出数量增幅20个百分点,平均单价提高17%。

因此,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资质管理,设立进入门槛会起作用。

对出口量大的产品实行配额管理,主动限制出口。

我国是钨出口大国,目前世界钨工业每年消耗的钨资源中超过80%产自中国。

为保护钨资源,国家对钨品出口采取限制措施,配额钨品出口配额逐年下调。

2003年钨出口配额万吨,2006年减少至万吨。

结果2006年我国钨品出口年综合平均价格(不含硬质合金)达万美元/吨金属,比2005年上涨了%。

因此,对占世界市场出口量大的产品,主动限制出口会提高出口价格,这已为实践经验所证明。

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和加征出口关税。

此措施可以矫正企业被扭曲的成本结构,迫使企业提高出口价格。

前两年的实践已经基本证明了此法可行。

2006年11月1日国家对110项商品以暂定税率形式加征出口关税,旨在进一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

结果煤炭征税后出口量下降,但出口价格逐步回升。

中国与日本签订的2007年动力煤出口协议,出口价格定为67美元/吨,同比上涨26%,比我们预计的57美元/吨高18%,就有征收出口税的“功劳”。

对有“前科”者要交纳信誉保证金。

现在许多小公司仅仅是做代理,做了半年,就人去楼空的情况很多,对于这类公司低价出口货物,往往难以处罚。

因此,除了鼓励其员工举报、倒查生产企业外,还要建立违法记录,如欲改头换面,重新注册公司再出口,要交纳500万元信誉保证金,一旦有违规行为,立即没收。

如有两次违规行为,则永久取消其参与外贸的资格。

总之,每个人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克服短期行为!

  6.按出口效益对企业和地方排名。

现在按出口额排名的做法有意无意地促使企业(尤其是国企)和地方政府领导人追求出口规模,而不讲究效益。

因此,对企业出口要按利润额和利润率排名,如我国出口企业利润额最高100强、利润率最高100强等,对地方则按出口创利和人均收入排名,以迫使其重视出口效益,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总之,所有措施的核心是保护弱势主体的利益,以迫使企业改变低价格、低成本的竞争战略。

国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证明了企业只有在压力下才能成长起来,我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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