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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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决定、决议,团结和动员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二级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及发展规划、各项改革方案及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讨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建设的决策和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方案、专业职务聘任方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五、选举工会委员会,增替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二级单位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认真处理代表提案。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要尊重行政负责人行使指挥职权,支持其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一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代表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比例为: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99人以下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5%左右。

教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0%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不选举代表),其性质和职权同二级教代会。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实验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且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本单位一线教职工比例应达到60%左右。

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

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具有一定民主管理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

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

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被压制、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或与换届时间同步改选),可以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各类公司,也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工会的领导。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实行二级教代会即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代表即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代表的会议制度。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特殊情况除外),每学年一次,定期开会(一般在学年末召开)。

每次二级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二级教代会以系、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系、室、中心可合并组成代表组(或代表团),代表组(或代表团)组长(或团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期间各项工作。

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及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视单位教职工人数多少一般为3-7人(常设主席团成员:

50人(含50人)以下单位3人;

51人以上的单位5-7人)。

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差额选举常设主席团,主持召开年会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可以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分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二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

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及教授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二级教代会的决定,学校二级单位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二级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检查有关部门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单位,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及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学习培训,接受他们的意见和申诉;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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