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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利于学院管理或能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

④有利于学院发展稳定的;

⑤符合提案要求和规定程序。

第九条报经党委讨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大会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十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第十二条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

教师应占多数。

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可以由代表中的党政工团其他领导干部参加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①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②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

③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④起草大会决议;

⑤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⑥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第十四条换届时提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我院设民主评议干部组、提案组、生活福利组、宣传文体组等。

第十五条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都应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开支。

第十六条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筹备领导组向党委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院党委、工会分别以书面形式向中共山西省高校工作委员会、山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联合会报告,待正式批复后,工会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管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享有公民权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要体现其代表性和群众性。

代表的构成应照顾到各个方面人员。

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职工。

代表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产生,其中教师、科研人员按8:

1产生。

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干部的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

女教工和青年教工要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条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选举时可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各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第二十一条各选区以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或预选产生候选人,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差额候选人数应占分配名额的10%一20%(差额数至少1人)。

候选人须经选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选为代表。

如果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为止;

如果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从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重新提名候选人,选举不足的名额。

第二十二条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

如调离学院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代表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格一般不予保留。

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

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决定。

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书面报告学院工会。

经工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

代表出现缺额,学院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

补选代表的条件、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院领导、中层干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与学院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学习民主管理的知识和《教代会实施细则》,使大家明白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了解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学院在编在职职工和工会会员,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发展建设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3、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积极负责,有主人翁责任感,识大体、顾大局,不谋私利,完成各项任务好。

4、能认真履行教代会、工代会的职责和义务,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意见,为广大教职工信任和拥护。

5、积极参加教代会,工会活动,愿为群众办事,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七条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3、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院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4、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代表的义务

l、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教代会预备会议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主要议程

l、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4、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5、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6、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

、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五章教代会正式会议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在与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宣布召开。

第三十三条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四条主要议程

l、院长做工作报告;

2、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

3、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4、工会负责人做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5、工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

各代表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就各代表团的意见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10、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第六章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有四项职权。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是学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三十六条行使“审议建议权”

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即审议建议权)。

审议建议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属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院办学方向,关系到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七条行使“审议通过权”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行(即审议通过权)。

学院行政起草方案,工会参与方案的拟订。

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行。

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

学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院长颁布实行。

第三十八条行使“审议决定权”

讨论决定教职工的津贴、福利等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即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权涉及的内容都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均应由教代会作出决定。

教代会审议关于这些问题的方案,作出决定。

学院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第三十九条行使“评议监督权”

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

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即评议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重要形式。

民主评议工作由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组主持进行。

被评议的学院领导干部分别在教代会上做述职报告,由教职工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提出奖惩、任免或改进提高的建议。

测评可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对评议优秀的干部,可建议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进行奖励、提拔;

对教职工代表认为不称职的干部,可建议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

要如实整理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包括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和干部主管部门。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上级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章教代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学院行政、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各代表组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而定,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学校应对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及其它支持。

第四十二条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并向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院长组织落实代表提案。

工会和提案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不能办理的提案,也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三条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解决的问题,由院工会主持,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l/3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党委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内容包括:

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

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

民主管理和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八章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其主要职责是:

1、草拟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并对代表进行培训,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

3、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4、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接受他们因行使正常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控告和申诉。

6、对学院违反教代会制度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我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如与上级领导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在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第八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院提案工作实际,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提请教代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是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提出的,经教代会提案组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它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也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广大教职工为我院生存与发展献计献策,完善在院党委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制度,协助党委和行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是职工关心学院的一种表现。

第三条 提案工作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对我院在教学、教辅、实践教学、行政后勤、三产等方面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创我院美好未来。

第二章 提案工作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组是在教代会主席团和教代会常设机构,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

提案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代表、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提案工作组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如审查立案会,提案交办会,提案检查督办会等。

第六条 提案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宣传学院中心工作和重大事项,使代表和群众了解学院重要工作。

二、负责组织、征集提案。

三、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涉及全局的重要提案提交教代会主席团讨论后,可在教代会上形成决议。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或者组织小组成员进行考察。

对提案办理不认真的,及时商量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每年10月,分不同情况,向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汇报一次本年度提案落实的情况。

六、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条 提案者提出提案,对于学院和社会有重大贡献,承办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及对提案处理实施不负责任,甚至有严重失职的单位与个人,由提案组整理材料向教代会主席团提议,主席团讨论后,可建议学院给予奖惩。

第八条 提案工作组、应加强同各科室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发挥整体作用。

第三章 提案与建议

第九条 提案与建议名词不同,经提案组审议、审查后,处理程度也不同。

一、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重要事务以及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2、提案内容应包括主题,主题提出的依据,主题解决的可能性及主题解决的效果分析四部分。

对这四部分,要求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主题、有分析,力求严肃、科学和可行。

3、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以科室或班组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4、提案要注意可行性,对提出的提案、应具有实施的条件和可能,具有可操作性,提案者应在“解决办法”部分多下功夫。

二、提案的五个要素

1、提提案者由教代会正式代表呈义,或以单位的名义提出,也可以以个人或联名提出,教代会期间还可以以代表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2、提案的承接单位是学院的有关处室或教代会代表。

提提案是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行为。

3、须经提案工作组审查立案后才能成为正式提案。

4、凡成为正式提案后,有关部门必须办理答复。

5、必须按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

三、建议的四个要素

1、提建议者是我院所有科室和全体教职工,可以以科室名义或个人或联名提出建议。

在教代会征集建议时,要以代表或代表单位的名义出现,其它教职工可作为“附议人”出现;

其它时间征集建议时,各科室或全体教职工,可以以科室名义和个人名义提出建议。

2、建议的承接单位,是学院或学院某个系统处室。

提建议是全院教职工平时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行为。

3、建议必须按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

4、建议将交付学院或有关科室做为工作改进的参考依据,经学院认可的重要建议须办理答复,一般建议不必答复。

第十条 提案分为重点提案和一般提案。

对涉及全院重要工作的建议性提案,将作为重点提案。

重点提案在教代会上要形成决议。

凡形成决议的提案应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建议也分为重要建议和一般建议,重要建议应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一般建议送有关部门作为工作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内容包括:

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

教代会建议的内容包括:

理由、依据和要求,并由建议人署名。

第四章 提案与建议的征集

第十二条 在做出召开教代会的决定后,由院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发出征集提案和建议的通知,向提案者发放提案书和建议表。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或建议。

一、教代会代表,可以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或建议。

二、教代会代表所在的单位,可以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或建议。

三、教代会期间可以以小组或者联名提出提案或建议。

四、非教代会代表,提出提案或建议署名后,由所在单位的教代会正式代表呈送。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所在处室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并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整理填写提案书或建议表。

第十五条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提案工作,要广泛发动教职工和代表的积极性,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向大会提出提案稿和建议,并发放和收集提案稿和建议表,在整理后交工会提案工作组。

第十六条 提案或建议可以在教代会召开前和会议期间征集,也可以在闭会期间征集。

会议期间和会后的提案或建议直接交工会。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组,对征集的提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四章第十三条和本章规定进行审查。

不符合的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 凡遇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问题。

二、已纳入计划或正在解决的问题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三、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

四、属于提案人的所在基层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

五、纯属个人具体问题或个别具体意见。

六、不规范、不具体、条例不具备的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作为建议或意见,送有关部门研究或参考,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提案人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

会议期间,提案集中交办;

会后提案及时交办。

第六章提案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组审查立案后,要分类登记造册。

之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全院重大事情,需要院党委研究解决的,送院党委书记,由院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安排在院党委会议研究解决。

二、属于教学、行政、后勤、三产等方面的行政工作,送院长后由院长签署意见,需要及时送交各分管副院长处理或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三、属于党务、纪检、工会、共青团工作,送院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必要时再送党委副书记具体签署承办意见,最后由党、群、团有关部门来落实。

第二十二条 承担提案落实的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

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

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制订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立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办提案的系统、部门,要按具体要求和办案规定的时限,认真落实,按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提案答复采用专用纸张,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六条 提案办理后,签署意见,送交提案组长,审查通过后存档,并负责通报提案人。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代会代表提案和建议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将系统、部门办理提案的结果与学院与处室及中层干部各项考核联系起来,以促进提案工作的健康、顺利和有效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案办理的质量高、效益好,建议列入每年处室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于办理提案好的部门或个人,建议学院给予表彰,差的给予批评。

第三十条 工会作为教代会常设机构,作为日常督促,检查教代会代表提案落实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协调、检查和督促此项工作,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提案工作组和院工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提案工作组负责解释。

院务公开工作实施规定

第一条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在学院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院、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

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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