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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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600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3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50%、最高500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4.入驻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5.成果转化基金支持。

按照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不控股原则参股成立成果转化基金。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众创服务平台扶持。

(一)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

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员占比10%以上。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工艺设备及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

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4)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应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二)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依托单位能够为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3)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

其中,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学术带头人1名以上;能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硕士

-56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照政策要求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3.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2x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

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三)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九条

高端科技企业培育扶持。

对龙岗区高端科技企业给予研发费用扶持及场地租金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2x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具备高水平的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股东1名以上,且该高层次人才占股30%以上。

3.在a轮获得风险投资3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30%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30%、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

2.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扶持。

(三)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生物创造激励。

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新版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给予生物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

主营业务涉及生物制品、生物制药、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医药中间体、药用及实验动物等领域。

2.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授权,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5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激励金额202x元/项。

(3)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5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4.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港澳台)。

(1)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3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

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

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3.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4.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国际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50万元激励。

2.国家标准。

(1)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6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

-1314(5)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300万元扶持。

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6人以上。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5)产业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能够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的通道。

建立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入驻。

(7)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2.经评审或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2)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且202x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2)正常运营2年以上,正常运营的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数量30家以上。

(3)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国家高

-1718园区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500万元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资格。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激励。

对获得创新创业比赛奖项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获奖企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级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

3.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50、40、30万元激励。

2.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40、30、20万元激励。

3.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30、20、10万元激励。

4.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激励金额给予差额激励。

第十六条

众创活动扶持。

对积极参与龙岗区组织的国家双创周、国际创客周、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众创活动的单位,给予活动费用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组织众创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相关活动已纳入龙岗区活动方案。

3.活动结束后1年内提出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活动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50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

对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给予技术转移交易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交易须在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金额按实际履行金额计算。

3.交易完成的项目须落户龙岗区。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上一年实际交易履行金额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激励。

第十八条

科技金融扶持。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利息扶持及担保扶持,对通过龙岗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向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奖励,按以下规

-2122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

(3)科技服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70%以上。

2.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及激励。

(1)租金扶持。

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扶持面积最高200平方米。

(2)运营激励。

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激励,前3年和后2年分别给予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和1.5%。

(二)新兴组织机构运营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注册或登记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创新创业进行服务的新兴组织机构。

(2)按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科技部门。

(3)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上一年度开展活动5场(次)以上。

2.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5年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扶持。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扶持类及非扶持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项目研究开展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4.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我区医疗卫生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扶持类项目经评审认定为重点项目的,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其他一般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2.非扶持类项目予以立项但不给予资金扶持。

(三)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扶持。

对在龙岗区开展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软科学项目给予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软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

2.具有软科学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项目研究开展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4.项目主要为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重大任务、政府管理、创新管理研究,以及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5.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

(二)经评审认定为重点软科学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其他一般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三)软科学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请验收。

-2526第三十二条

根据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获扶持或激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并根据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按时提交实施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办公室

202x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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