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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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首先,明确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

第二,明确了在房屋征收的时候必须对于房屋征收的对象要进行合理的补偿。

另外,规定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

下面,我们看一下总则的内容。

总则主要是对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的相应的规定。

首先我们看一下该条例的第一条。

该条例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所以,在第一条里就首先明确了它进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专门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而且强调房屋征收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以成为征收主体。

因为房屋征收和补偿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而且征收活动时间长、范围也广,法律关系也复杂,而近几年来我国在房屋征收活动中虽然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与矛盾。

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通过制定条例的形式来规范征收活动、规范补偿行为,这样的话,以确保征收行为能够顺利地实施,这是立法的一个主要目的,规范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同时,确立了一个征收的前提,为什么目的来实施征收行为呢?

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

基于其他利益不得实施征收行为,征收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基于公共利益实施了征收行为,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要保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征收人,他们为了公共利益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牺牲了自己房屋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同时,要为这些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给予合法的保障,为此,就要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本条例就可以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的武器。

这是有关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宗旨。

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条例再次重申了,征收房屋的前提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这个条例也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做了列举性的规定。

有关征收的范围,它明确规定是国有土地上的单

 

个业务指导讲承担了指导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情况,及时地发现、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征收工作的有序、合法的进行。

在征收环节当中,为了保证征收的合法有序,同时还规定了监督制度,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来举报,就举报制度,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进行核实并处理。

另外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个人来进行监察。

不管是举报也好,监察也好,目的都是为了来确保征收工作的有序合法地进行,这是条例规定的第一章的主要内容。

二、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主要规定的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的程序,被征收人的救济权,被征收房屋的情况的调查登记等相关内容。

在这一章里,最重要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程序的问题。

征收决定直接导致了被征收人利益的巨大变化,所以征收决定首先要具有合法性,征收决定按照条例的规定,征收必须是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而实施的,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为了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哪些情况属于作出征收决定的理由呢?

条例就规定了这六大类:

第一类,基于国防和外交需要;

第二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第三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第四个,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五个,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这里面,首先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即公共利益。

目前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

这个界定,它是既有概括性的,也有列举性的,(两者)相结合而实施的。

公共利益,首先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前提。

第二方面,例举性地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基于两个层面的规范,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假借公共名义,侵犯公民私产权利的征收行为。

即你这个征收行为是有限制的,不能动不动就以征收的名义来征收属于公民个人的房屋的财产性的权利,首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就要看你是否符合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属于这个公共利益范畴的,你才能启动一个征收行为,否则的话,这个征收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这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明确界定。

另外,除了第八条对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以外,第九条还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第九条就规定: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的改建,也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

作这样的规定的目的就在于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又防止不当的或过度地动用土地征收权,强调了“规划先行”、“规划民主”。

既保证整地需求,同时也不能过度地进行征收,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即你的征收行为要适度、要合法。

普通项目的规划控制要包含四个方面: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特殊项目的征收土地,基于特殊项目的征收行为,它要受两个方面的限制:

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还要满足年度计划,一般的建设项目,你需要征地的话就要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要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特殊项目需要进行征收土地的、征收房屋的,特殊项目主要讲的是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

如果你实施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案件的话,在满足上面四个规划的前提下,还要满足年度的话,这是征收决定,对于实施征收行为的前提,需满足的条件。

一旦政府要实施征收行为以后,还要履行一定的相应的程序,这个程序是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工程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向外界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情况来修改方案。

由此可见,政府在实施征收行为的时候要及时地了解情况的意见,并且根据群众的意见要及时修改,做到征收行为之前的情况的及时沟通,确保双方的征收活动的顺利的开展。

如果对于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征收行为的话,尤其是在征收补偿这一块,要充分地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还要举行听证会,通过听证会的程序来达成双方都能够认可的一个补偿方案,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征收行为的顺利进行,同时对被征收人的利益的合法保护。

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还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个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

社会风险的评估主要也是为了防止征收行为所带来的不必要的一个社会矛盾,社会风险评估从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评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拆迁政策的风险评估,另外一个,对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

对于拆迁政策的风险评估一般都是由各地的拆迁管理部门或政府来负责编制,而拆迁项目的风险评估一般由拆迁的人来负责编制。

社会风险评估要由政府常务会讨论来决定。

为什么要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呢?

主要也是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征收房屋行为本身涉及的面很广,它不是涉及一户、两户,可能涉及几十户、几十户、上百户,甚至上千户,所以它的影像面比较大,引发的社会影响就比较重要。

第二个因素,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来决定也是要求政府实现要做好群众工作,及时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愿望,进而能够出台实施政府和被征收人双方都能够满意的一个方案以维护和促进当地的社会稳定。

第三个因素,要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来决定,主要是对征收重要的事项进一步地基础程序上的规范和约束,促使政府更为慎重地来实施监督权,所以要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要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来决定评估的内容。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蓄、专款专用。

足额到位,即征收的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一个重要前提。

如果补偿费用不到位、不足额的话,它直接的后果就会导致被征收人的不满,拒绝搬迁,会影响着整个征收行为的顺利开展,所以足额到位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也是给征收行为顺利开展提供一个重要的保障。

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也是为了保障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一个重要作用措施,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与保护,那你的征收行为才能够得到被征收人的积极配合,征收行为或征收工作才能够顺利地开展,所以,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专户储蓄、专款专用,这是一个必要的步骤,本条例也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这方面的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到,才能具体来实施征收行为。

征收决定作出以后,一定要及时地进行公告,向当地的被征收人作出及时公告,公告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才有资格能做出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的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事项来告知被征收人,一旦被征收人最征收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不满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同时还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他们来理解、来明白,为什么政府要作出这样一个征收决定。

一旦房屋被征收以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征收,条例的13条就对于征收的公告以及宣传解释都做了明确规定,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保证对房屋征收内容进行规范,保证被征收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可以通过哪些权利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含义,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要求公告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力的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什么样的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还规定了,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救济渠道的一个规定,专门对被征收人的一个救济的规定。

即使被征收人没有依法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中明示,在公告中没有告知,也不影响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对权利进行救济。

前面规定了政府一旦作出征收决定要发出征收公告,这个公告中要明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条规定:

如果要公告当中没有对被征收人明示他们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的情况下也不妨碍他们以行政复议的方式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本条进一步强化或明确了被征收人进行权利保护的一个法律途径和法律渠道。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一个调查登记的规定。

这个规定也是本条例的新增内容。

调查登记的内容很重要,它直接确定了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对于调查登记情况应做到真实,要到位、要全面,具体的调查登记的内容要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房屋的权利归属是谁的,权利主体是谁的、区位(所在位置)、用途(是商业用房,还是居住用房,因为用房的用途不一样,其补偿标准也不一饮)、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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