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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工会

省产业工会

省、市、自治区总工会直属工会

市(州)总工会

市(州)产业工会

区、县(市)产业工会分工会

区、县(市)总工会分工会

工会小组

分工会

(二)工会组织制度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3)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4)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的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6)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即称基层工会。

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

如金融工会、民航工会等等。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简称“两委会”。

(三)工会领导体制

各级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工委由基层工会提名协商产生,基层工会级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五)基层组织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了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即: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1、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事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事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劳模、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分管财务工作的工会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经审会委员。

(四)工会组建程序

以工会筹备组名义,向上级工会(县总工会或工委)写出筹建工会的请示,筹备组人员入会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经工会筹备组和同级党组织共同推荐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多于应选人数的10%差额上报,低于10%按差额1人上报。

“两委”委员设置为奇数)。

按照宜县委发〔2004〕27号和〔2006〕31号文件规定,基层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副主席、经审会主任、女工委主任按同级中层正职配备。

待单位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后,即可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人数较少的单位只设经费审查员)。

选举结束后向上级工会写出选举工作报告,待上级工会下达批文,即标志该单位工会组织正式建立。

当选委员每人应填写《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上级工会审批后返回一份)。

附:

1、关于筹建工会的请示

2、关于筹建工会的批复

3、选举工作报告

(1)推举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和党、政负责人组成大会主席团)。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3)大会主席执行主席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4)由大会主席团向大会作筹备工作报告。

(5)介绍候选人简历。

(6)通过选举办法。

(7)推举监、计、唱票员。

(8)分发选票。

(9)填写选票。

(10)统计选票(由监、计、唱票员进行)。

(11)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当选委员应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的赞成票,方能当选。

(12)召开全委会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13)当选委员代表讲话。

(14)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15)单位行政领导讲话。

(16)填写《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连同选举工作报告报上级工会审批。

组织委员:

负责会员发展、会籍档案管理、会费收缴。

宣传委员:

负责板报、专栏、工会信息等宣传报道工作。

教育委员:

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工会业务培训等。

文体委员:

负责工会文娱体育活动。

民管委员:

负责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如厂(事)务公开工作,集体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协商、教代会日常工作等。

财务委员:

负责工会经费的计提划拨,管理帐表钱物。

生产委员:

负责群众生产,如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比赛以及班组建设等。

安全委员:

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

劳保委员:

负责履行职工劳动条件改善和劳保用品发放的监督检查职责。

生活委员:

负责职工生活福利。

女工委员:

负责女职工工作,如女工“五期”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

(五)工会换届选举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基层工会和经审会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1)“两委”委员候选人报批: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届工会委员会共同推荐下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基层工会名义,向上一级工会呈报,待上级工会的批复下达后即可筹备换届选举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2)两个报告的准备:

一是工会工作报告:

此报告是主要反映上届工会在任期内所作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下届工作的建议等几个方面。

二是经费收支情况:

此报告主要反映上届工会任期内的经费收支情况。

(3)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

①由上届主席向大会作工会报告。

②由上届工会副主席或财务委员向大会作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③宣读候选人批复。

④介绍候选人简历。

⑤通过选举办法。

⑥推举监、计、唱票员。

⑦选举:

A、分发选票(工会委员和经审会委员同时选举)。

B、填写选票。

C、统计选票(由监、计、唱票员进行)。

D、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E、召开“两委”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并进行委员分工。

⑧新当选主席讲话。

⑨党政负责人分别讲话。

⑩完善报批手续。

填写《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连同选举工作报告报上级工会审批。

三、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一)教代会

1、任务:

(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2)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3)监督、协助校行政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4)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管理技能,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2、教职工代表:

(1)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此外,一是企事业党政负责人;

二是企事业离退休职工。

可推选代表列席教代会。

(2)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撤换:

以分会或小组为单位,经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教职工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可依法按程序撤换或罢免。

(3)教职工代表的组成:

应有一线教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及其他方面职工。

其中校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一般为代表总数的1/4;

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也应占适当比例。

①教职工代表占教职工总数比例:

500人以下占10%;

500—1000人占7-8%;

1000—3000人占5-6%。

②代表中各类人员比例: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占代表的15-20%,科技、管理人员占代表的25-35%;

一线教职工占代表的50%。

③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4)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监督检查权;

③质询权;

④合法待遇权。

(5)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①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素质;

②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代表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③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3、教代会主席团产生:

(1)组成:

工会召集团(组)长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

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不实行常任制。

(3)工作:

①听取、综合各团(组)意见;

②按照议题决定大会议程;

③研究有关事项,草拟决议;

④主持选举,处理会议期间重大问题。

4、教代会程序:

(1)学校工会做好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就绪,即可召开教代会。

(2)执行主席核实代表人数(到会要超过代表总数的2/3);

(3)工会主持预备会议;

(4)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

(5)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6)行政作专题议案报告;

(7)工会主席和专门小组长就上次教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作报告;

(8)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问题作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9)以教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报告、议案、决议草案和选举进行酝酿讨论;

(10)将各代表团(组)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11)大会发言;

(12)选举参加学校管委会的职工代表;

(13)对需经教代会表决的提案进行表决;

(14)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5、教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最好与行政任期一致,半年或一年开一次大会;

不能如期开会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或1/3的职工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

6、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

(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建议;

(3)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

(4)主持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

(5)组织专门小组调研,向教代会提出建议;

(6)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7)对职工宣传教育,提高素质;

(8)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9)负责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校务公开

1、领导体制:

(1)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应在学校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党委(或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行政、纪检、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或成员的领导小组;

(2)建立以纪检、政工、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监督小组;

(3)建立办事机构(即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2、衡量标准:

(1)是否建立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是否制定了校务公开实施办法(或细则);

(3)是否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了校务公开承办部门和负责人;

(4)是否做到了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规范;

(5)职工对此是否满意;

(6)是否在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管理、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收到了实效。

3、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符合本校实际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四、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开展工作、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的物质基础,起决定和保障作用。

(一)工会经费来源

按《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有五项: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会员本人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由会员向所在工会缴纳,会费由基层工会留用。

)离退休人员只保留会籍,不缴会费,可邀请参加活动。

2、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如捐赠、利息等。

(二)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原则。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在银行开列工会经费帐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各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独立开立帐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帐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申请书一份;

2、填写《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3、填写《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一式三份;

4、基层工会成立或换届选举结果报告批文一份;

5、工会法人1寸免冠照片四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奋斗目标、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建议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属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院的发展方向、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

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与调整办法,集资建房的实施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学校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的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上级党委考察学院领导干部的工作结合进行。

考评人员以教代会代表为主体。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主管部门决定,民主选举学院领导人员。

审议通过和审议决定的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经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经主席团研究立案后即成为大会议案。

相关部门应尽可能的在教代会正式会议上及时予以答复。

会议期间来不及回复的,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院长一般每年向教代会作一次工作报告,并广泛、认真地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处理好教代会议案,落实好教代会决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教代会要积极协助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开展工作,教育、引导教职工严格、自觉地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按20%的比例由各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当选按选举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在本院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但编入调入单位所在的代表团;

调离本院或离职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若受到党政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则取消代表资格,其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一般应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任职条件

(一)本院在职教职工;

(二)拥护党的领导,能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有大局观念和维权意识,能认真、耐心听取并客观、公正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

(四)思想作风正派,不谋私利,没有受到党政警告以上处分或公安机关刑事处罚;

(五)爱岗敬业,能热心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六)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离退休老同志和部分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人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不是代表的教职工如愿到会旁听,由本人书面申请,报工会审批同意后,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旁听代表均有发言权和建议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享受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议案和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和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中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工会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有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学习工会和教代会的基本知识。

(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学院的安定团结。

(三)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

(四)遵守教代会纪律,执行教代会决议,参加教代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五)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征求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年应召开二次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建议名单由工会提出经党委批准成立。

筹备领导小组下设会务秘书组、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和宣传报导组。

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会议期间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院党委批准,教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人数为11-13人,工会主席担任常务主席。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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